最高法院解字第16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59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6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查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於審判當時如其組織成立確有法律上之根據則其判決自屬有效苟無法定再審原因不得請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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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9月10日最高法院復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函 编辑

  查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於審判當時如其組織成立確有法律上之根據,則其判決自屬有效,苟無法定再審原因,不得請求再審。

附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呈 编辑

  呈為呈請轉解釋令遵事。案據武昌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呈稱:

  「竊查湖北省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暨縣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均依湖北省政府頒布之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組織條例組織成立,審級係分二審,其已經過前湖北省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第二審審判確定之案,以普通法例言,除有合法再審原因外,似不能輕予再審,以期維持確定判決之效力,不使輕易動搖。惟該會審判案件,多未根據事實,援用法條任意判決,錯誤實多,被告人請求再審,可否受理,約分兩說:

  甲說謂:前湖北省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係共產黨徒把持之黨部農民協會第所派代表組織成立,審判案件,雖具形式,而於本案事實,多未明瞭,率行判決,甚至淆亂黑白、顛倒是非、故入人罪,枉法冤判,在所不免,為法無枉縱計,其已經確定審判之案,不問有無合法再審原因,若被告人請求再審,自應准予受理,以資救濟。

  乙說謂:前湖北省審判土豪劣紳委員會,既屬依據湖北省政府頒布法令組織成立,其審判案件,規定兩審,與現時國民政府所頒布特種刑事臨時法庭組織條例規定審判土豪劣紳案件兩審制度相合。設已經過該會第二審審判確定之案,如無合法再審原因,依普通刑事法例,被告人不得請求再審,以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事關法律問題,究以何說為當。再者如認為可予再審,須由何種法庭管轄受理,職處懸案待結,理合呈請鈞首席檢察官鑒核,轉呈最高法院解釋令遵」等情。

  據此,理合轉呈鈞處鑒核,函轉解釋令飭遵照,實為公便,謹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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