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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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7 页 | |
解释文
编辑查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于审判当时如其组织成立确有法律上之根据则其判决自属有效苟无法定再审原因不得请求再审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9月10日最高法院复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函
编辑查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于审判当时如其组织成立确有法律上之根据,则其判决自属有效,苟无法定再审原因,不得请求再审。
附湖北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呈
编辑呈为呈请转解释令遵事。案据武昌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呈称:
“窃查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暨县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均依湖北省政府颁布之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组织条例组织成立,审级系分二审,其已经过前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第二审审判确定之案,以普通法例言,除有合法再审原因外,似不能轻予再审,以期维持确定判决之效力,不使轻易动摇。惟该会审判案件,多未根据事实,援用法条任意判决,错误实多,被告人请求再审,可否受理,约分两说:
甲说谓:前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系共产党徒把持之党部农民协会第所派代表组织成立,审判案件,虽具形式,而于本案事实,多未明了,率行判决,甚至淆乱黑白、颠倒是非、故入人罪,枉法冤判,在所不免,为法无枉纵计,其已经确定审判之案,不问有无合法再审原因,若被告人请求再审,自应准予受理,以资救济。
乙说谓:前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既属依据湖北省政府颁布法令组织成立,其审判案件,规定两审,与现时国民政府所颁布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规定审判土豪劣绅案件两审制度相合。设已经过该会第二审审判确定之案,如无合法再审原因,依普通刑事法例,被告人不得请求再审,以保一事不再理之原则。
事关法律问题,究以何说为当。再者如认为可予再审,须由何种法庭管辖受理,职处悬案待结,理合呈请钧首席检察官鉴核,转呈最高法院解释令遵”等情。
据此,理合转呈钧处鉴核,函转解释令饬遵照,实为公便,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