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64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6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6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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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犯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所列舉之罪者據本院六九號解釋不問何人適用之所謂不問何人係指其職業性別不論為何種類而言惟犯罪之主體必限於該條文所明定之土豪劣紳乃得適用若犯罪者素係農民平日並無憑藉勢力欺凌鄉里自不得概以土豪劣紳論至於未成年之女子而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可認為孤弱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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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復司法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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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犯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2條所列舉之罪者,據本院69號解釋,不問何人適用之。所謂不問何人,係指其職業、性別不論為何種類而言。惟犯罪之主體必限於該條文所明定之土豪劣紳,乃得適用。若犯罪者素係農民,平日並無憑藉勢力欺凌鄉里,自不得概以土豪劣紳論。至於未成年之女子,而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可認為孤弱。

附司法部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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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啓者。據江蘇高等法院院長聯張君度呈稱:

  「竊查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2條載『土豪劣紳有下列行為者,依下列各款處斷』,第2款載『欺人之孤弱,以強暴脅迫行為而成婚姻者,處一等或二等有期徒刑』各等語。

  茲有農人某甲,因姨表妹喪父,其母家貧,寄食於舅父家中,遂糾合族衆搶歸為妻,某甲既係農人,似非土豪劣紳身分,但據最高法院第69號解釋,犯該條例第2條所列舉之罪者,不問何人適用之。某甲雖係農人,似又應視同土豪劣紳,依懲治土豪劣紳條例處斷。再該條例『欺人之孤弱』云云,究依若何標準,是否凡無父幼女,均可認為孤弱,職院庭員見解不一,理合具文呈請鑒核示遵」等情。

  據此,究竟來呈所稱之農民,糾搶表妹成婚,應否查照貴院第69號解釋例,依懲治土豪劣紳條例,歸特種刑事臨時法庭辦理。又該條例所稱欺人之孤弱,究依若何標準,事關解釋法律,相應轉請貴院長解答,以便轉令遵照為荷。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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