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8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8 頁 | |
所詢兩點
(一)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聚眾二字本院前據上海臨時法院電詢業經解釋在案茲錄原文如下: (聚眾二字須多眾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若僅結夥三人以上不得為聚眾)
(二)同款槍械二字指槍或械而言不問何槍何械皆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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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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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兩點
(一)懲治盜匪暫行條例第一條第十三款聚眾二字本院前據上海臨時法院電詢業經解釋在案茲錄原文如下: (聚眾二字須多眾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若僅結夥三人以上不得為聚眾)
(二)同款槍械二字指槍或械而言不問何槍何械皆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