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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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8 頁 | |
查第一點懲治土豪劣紳條關於時之效力既無特別規定依刑律第九條前半自應適用同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以乙說為是 (乙說懲治土豪劣紳條例既經定有刑名依照刑律第九條規定自應適用刑律第一條:凡頒行以前未經確定審判之案頒行以前之法律不為罪者自不得引用懲治土豪劣紳條例治罪以符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若不適用刑律總則第九條則關於公訴時效種種規定均難適用經過長期之實事亦可調查懲辦勢必使人民長久處於紛擾之狀殊失立法之本意) 第二點十四年一月一日北京政府赦令與十年十月五日大總統清理庶獄各令不合即係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在各省區歸屬國民政府領域以後自不能援用亦以乙說為是 (乙說本黨革命之唯一目的即不承認北京非法之偽政府關於該政府頒發之赦令當然不能有效即令依照臨時約法規定宣告大赦必須大總統始有此特權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臨時執政既非依法產出之大總統當時亦未有參議院此項赦令根本上即屬違法從前各級法院因受惡勢力之壓迫遵照此項赦令辦結各案固難謂為無效然自國民革命軍光復後自不能再援用此項違法赦令以使為惡者脫逃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