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93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9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9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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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刑律雖因刑法施行而廢止但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仍尚有效其在該條例頒行以前犯罪合於該條例規定而未經第一審判決者依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仍應適用懲治盜匪條例處斷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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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0月1日最高法院復司法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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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刑律雖因刑法施行而廢止,但懲治盜匪暫行條例仍尚有效,其在該條例頒行以前犯罪合於該條例規定而未經第一審判決者,依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第1條第1款規定,仍應適用懲治盜匪條例處斷。

附司法部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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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啓者。案據江蘇高等法院院長張君度呈稱:

  「查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第1條第2項內載『未經第一審者,依刑律第九條前半及第一條第一項前半,適用該條例處斷』等語。查暫行新刑律業已失效,此項規定,按諸刑法第2條不無疑義,呈請核示」等情到部。

  查來呈所述,事關解釋法律,相應函請查核見復,以便飭知。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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