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11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2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6 頁 | |
解釋文
编辑已宣誓之黨員或非黨員而已宣誓任官職或任官職而未宣誓者犯背誓罪均應適用黨員背誓罪條例處斷省監察委員職員應認為公務員之一種即應以任官職論
全文內容
编辑民國1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復廣西高等法院電
编辑已宣誓之黨員或非黨員而已宣誓任官職或任官職而未宣誓者犯背誓罪,均應適用黨員背誓罪條例處斷。省監察委員職員,應認為公務員之一種,即應以任官職論。
附廣西高等法院原代電
编辑最高法院鈞鑒。黨員背誓罪條例,是否限於黨員任官職者犯罪方可援用,抑普通黨員犯罪同須援用。
又省監察委員會經費係由省庫支給,如該會幹事侵占會款,應否照上述條例第4條辦理,統祈解釋電復為荷。廣西高等法院叩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