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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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8 頁 | |
解釋文
编辑本屬地方管轄案件經判決後依刑訴法雖應改為初級管轄但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地方法院既仍得為第一審自應由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審
全文內容
编辑民國17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復江蘇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電
编辑本屬地方管轄案件,經判決後,依刑訴法雖應改為初級管轄,但依同法第308條,地方法院既仍得為第一審,自應由高等法院受理第二審。
附江蘇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
编辑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王鈞鑒。竊查縣政府審理販賣嗎啡案件,依刑律判決,本屬地方管轄案件,新刑法已改為初級管轄,按照鈞院第125號解釋,其上訴管轄權應以上訴時現行法令為標準,則此項案件,似應歸地方法院受理第二審,是否有當,伏乞迅賜解釋示遵。江蘇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王思默叩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