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30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31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3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1 頁 | |
此項情形 (縣司法公署司法委員係兼有審判檢察兩種職權其辦理刑事各案多於通常刑訴程序不合如判決未確定者原告訴人能否准其上訴) 可準用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得由告訴人呈訴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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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1 頁 | |
此項情形 (縣司法公署司法委員係兼有審判檢察兩種職權其辦理刑事各案多於通常刑訴程序不合如判決未確定者原告訴人能否准其上訴) 可準用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得由告訴人呈訴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