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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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1 頁 | |
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各省區代表聯席會議已經通過禁止重利盤剝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之決議案並經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咨請國民政府公布於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一律實行在案此法案施行之後在國民政府直轄區域內即有強行之效力現行律所規定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已不適用若當事人對於利息有所約定如超過現頒利率即為重利自屬違禁至債權人於付本之始先將利息扣除縱令債務人承認亦應視為盤剝此種重利盤剝在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既規定有處刑明文則司法官吏當然負檢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