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9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0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已经通过禁止重利盘剥最高利率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之决议案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咨请国民政府公布于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一律实行在案此法案施行之后在国民政府直辖区域内即有强行之效力现行律所规定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已不适用若当事人对于利息有所约定如超过现颁利率即为重利自属违禁至债权人于付本之始先将利息扣除纵令债务人承认亦应视为盘剥此种重利盘剥在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既规定有处刑明文则司法官吏当然负检举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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