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3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4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6年1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5 頁 | |
查代電情形 (共產黨徒僅有宣傳或信從之證據者應否認為反革命案件歸特種臨時法庭審判) 係屬反革命訴訟案件應歸特種刑事臨時法庭審判
←最高法院解字第3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4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6年1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5 頁 | |
查代電情形 (共產黨徒僅有宣傳或信從之證據者應否認為反革命案件歸特種臨時法庭審判) 係屬反革命訴訟案件應歸特種刑事臨時法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