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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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6 頁 | |
查懲治盜匪暫行條例頒布後依該條例第十條及刑律第一條第二項前半之規定未經確定審判者固應依照該條例辦理惟查懲治盜匪條例係對於刑律之加重規定依前述法條是被告人犯罪在先乃因提起上訴反受較重法律之適用於一般原則殊有未合民國四年頒布懲治盜匪法後即另定盜匪案件適用法律劃一辦法即屬調和前後藉資救濟敝院解字第二十號解釋認該辦法與黨綱主義及國民政府法令尚無牴觸可以援用意亦在此復以該辦法與現在條例尚有未能盡合是以函商司法部另訂新辦法以資適用業經司法部擬定盜匪案件適用法律暫行細則三條呈奉國民政府第一五七號批准通行在案自可依據該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