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40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三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四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四十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四

  周四儀禮喪服下

禮儀典第四十卷

喪葬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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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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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儀禮喪服繐衰裳牡麻絰既葬除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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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繐衰,是諸侯之臣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縷雖如小功,升數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帶屨者,案下傳云「小功之繐也」,則帶屨亦同小功可知。

《傳》曰:「繐衰者何?以小功之繐也。」

治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細其縷者,以恩輕也。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諸侯大夫》,是諸侯臣於天子為陪臣,唯有聘問接見天子,天子禮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輕也。諸侯為天子服至尊,義服斬縷,如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

《傳》曰:「何以繐衰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乎天子。

「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則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帶絰,五月者。

澡者,治去莩垢,不絕其本也。《小記》曰:「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其本,屈而反以報之。」此《殤小功章》在此者,本齊衰大功之親,為殤,降在外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對大功是用功麤大,則小功是用功細小精密者也。自士以來,皆帶在絰下,今此帶在絰上者,以大功已上絰帶有本,小功以下斷本。此殤小功中有下殤小功帶不絕本,與大功同,故進帶於絰上,倒文以見重,故與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見一,絰包二,此別言帶者,亦欲見帶不絕本,與絰不同,故兩見之也。又殤大功直言無受,不言月數,此直言月,不言無受者,聖人作經,欲互見為義。大功言無受,此亦無受,此言五月,彼則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見無受之義也。又不言布帶與冠,文略也。不言屨者,當與下章同吉屨無絇也。

叔父之下殤,適孫之下殤,昆弟之下殤,大夫庶子為 適昆弟之下殤,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為人後者 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

此經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殤八人,皆是成人期。長殤、下殤大功,已在《上殤大功章》,以此下殤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云「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從父昆弟之長殤」,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長殤小功,故在此章。從父昆弟情本輕,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傳》曰:問者曰:「中殤何以不見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小 功之殤,中從下。」

問者,據從父昆弟之下殤在緦麻也。大功、小功,皆謂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上,則齊衰之殤亦中從上也。此主謂丈夫之為殤者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

為夫之叔父之長殤。

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夫之叔父義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長殤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見中殤者,中從下也」者,《下傳》云:「大功之殤,中從下主」,謂此婦人為夫之黨類,故知中從下,在緦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 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

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者,此皆成人為之齊衰期,長中殤在大功,故下殤在此小功也。云「為姪庶孫丈夫婦人之長殤」者,謂姑為姪成人大功,長殤在此小功,不言中殤、《中從》,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之義。庶孫者,祖為之大功,長殤、中殤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婦人,亦「是見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 子子之長殤。

大夫為昆弟之長殤,小功,謂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為大夫無殤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無服,無所見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關適子亦服此殤也。云公之昆弟為庶子之長殤,則知公之昆弟猶大夫

大夫之妾為庶子之長殤。

君之庶子。妾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見上章。今長殤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適長則成人隨女君三年,長殤在大功,與此異,故言「君之庶子」以別之也。

小功布衰裳,牡麻絰即葛,五月。

即,就也。小功輕,三月變麻,因改衰以就葛,絰帶而五月也。《間傳》曰:「小功之葛與緦之麻同。」舊說:小功以下吉,屨無絇也。此是小功。《成人章》,輕於殤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義,其衰裳之制,澡絰等與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縟,故有變麻從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為足,故不變衰也。不列冠屨,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輕,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縟,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謂去麻就葛也。引《間傳》,欲見小功有變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變同之也。

「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報。

祖父之昆弟之親。此亦從尊向卑,故先言「從祖祖父母。」以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從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從祖父母」者,是從祖祖父之子,父之從父昆弟之親,故鄭並言祖父之昆弟之親。云「報」者,恩輕,欲見兩相為服,故云報也。

從祖昆弟:

父之從父,昆弟之子。此是從祖父之子,故《鄭》云:「父之從父昆弟之子,己之再從兄弟以上」三者,謂三小功也。

從父姊妹。

父之昆弟之女。此謂從父姊妹在家大功,出適小功。不言出適,與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報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孫適人者:

《孫》者,子之子女孫在室,亦大功也。以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大功,故「出適小功也。」

「為人後者」「為其姊妹適人者。」

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云「不言姑者,舉其親者,而恩輕者降可知。」案《詩》云:「問我諸姑,遂及伯姊。」註云:「先姑後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親,姊妹親而不尊,故云不言姑,舉姊妹親者也。

為外祖父母。

《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發問者,是傳之不得決,此以云外親之服不過緦麻,今乃小功,故發問。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為也。

從母丈夫婦人報。

從母,母之姊妹。母之姊妹,與母一體,從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從母。言丈夫婦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與從母兩相為服,故曰「報。」云丈夫婦人者,《馬氏》云:「從母報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婦人者,異姓,無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長大為號。

《傳》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親之服皆緦也。」

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丈夫婦人姊妹之子男女同。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親之服皆緦也」者,以其異姓,故云外親。以本非骨肉,情疏,故聖人制禮,無過緦也。言此者,見有親與母名,即加服之意耳。註云「外親異姓」者,從母與姊妹子,舅與外祖父母,皆異姓,故總言外親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婦報。

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輕,略從降。夫之姑姊妹,夫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從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釋,恐謂未當報。然文不為娣姒設,以其娣姒婦兩見,更相為服自明,何言報也?既報字不為娣姒,其報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遠別,故無名,使不相為服。要娣姒婦相為服,亦因夫而有,故娣姒婦下云「報」,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傳》曰:「娣姒婦者,弟長也。何以小功也?」以為相與居室 中,則生小功之親焉。

「娣姒婦」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長婦謂穉婦為娣婦,娣婦謂長婦,為姒婦。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從父昆弟,庶孫,姑、姊妹 女子子適士者;

從父昆弟及庶孫,亦謂為士者。「從父昆弟,庶孫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適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

「大夫之妾為庶子適人者。」

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此云「適人」者,謂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鄭云「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

「出降」 ,無尊降故也。

庶婦:

夫「將不受重」者。經云:「於支庶舅姑,為其婦小功。」鄭云:「夫將不受重。」則若《喪服小記》註云:「世子有廢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為其婦小功。」則亦兼此婦也。

君母之父母,從母。

「君母」,父之適妻也。「從母」,君母之姊妹。此亦謂妾子為適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如適妻子,為之同也。

《傳》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不在, 則不服。」

「不敢不服」者,恩實輕也。凡庶子為君,母如適子。云「不敢不從服」者,言無情實,但畏敬,故云不敢不從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云「如適子」者,則如適妻之子。君母在,既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父母或亦兼服之。若《馬氏義》,君母不在,乃可伸矣。

「君子子為庶母慈己」者。

《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鄭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適妻子」者,《禮》之通例。云君子與貴人,皆據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鄭據而言焉。又國君之子,為慈母無服,士又不得稱君子,亦復自養子無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適妻子者,妾子賤,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傳》曰:「君子子者,貴人之子也。」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 慈己加也。

云君子子者,則父在也,父沒則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則君子子亦以士禮為庶母緦也。《內則》云:「異為孺子,室於宮中,擇於諸母與可者,必求其寬裕慈惠,溫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為子師。其次為慈母,其次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無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謂也。其不慈己,則緦可矣。不言師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為庶母何以小功也》發問」者,以諸侯與士之子皆無此服,唯此貴人,大夫與公子之子猶有此服,故發問也。

緦麻三月者。

緦,麻布衰裳而麻絰帶也。不言衰絰,略輕服,省文。此章五服之內,輕之極者,故以緦如絲者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為絰帶,故曰緦麻也。「三月」者,凡喪服變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輕者,法三月一時天氣變,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緦麻布衰裳」者,緦則絲也。但古之「緦」、「絲」字通用,故作緦字,直云「而麻絰帶」也。案上《殤小功章》云「澡麻絰帶」,況緦服輕,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絰,略輕服,省文」者,據上殤小功言絰帶,故成人小功於此緦麻有絰帶可知,故云略輕服,省文也。

《傳》曰:「緦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

謂之緦者,治其縷,細如絲也。或曰:「有絲,朝服用布,何衰用絲乎?」抽猶去也。《雜記》曰:「緦冠繰纓,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

「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親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此即《禮記大傳》云「四世而緦,服之窮也」,名為四緦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親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己之祖父、從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己之父、從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己之三從兄弟,皆名為族。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此四緦麻又與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鄭言此者,舊有人解見《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為無服,故鄭從下鄉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

庶孫之婦,庶孫之中殤。

庶孫者成人大功,其殤中從上,此當為下殤言「中殤」者,字之誤爾。又諸言「中」者,皆連「上下」也。

從祖姑姊妹適人者,報從祖父、從祖昆弟之長殤。

不見《中殤》,「中從」下。此一經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經或出適,或長殤降等皆緦麻。云「不見中殤,中從下」者,以其小功之殤,中從下故也。其云「從祖父長殤」,謂叔父者也。

外孫:

「女子」,子之子。云「外孫」者,以女出外適而生,故云「外孫。」

從父昆弟姪之下殤、夫之叔父之中殤、下殤。

言「中殤」者,中從下。從父昆弟成人大功,長殤在小功,故下殤在此章也。姪者為姑之出降,大功,長中殤,小功,故下殤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長殤在小功,故中下殤在此以下傳言之。婦人為夫之族類,大功之殤,中從下,故鄭據而言之也。

從母之長殤報。

「從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長殤》在此中下

之殤則無服,故不言云「報」 者,以其疏亦兩相為服也。案《小功章》已見從母報服。此殤又云報者,以前章見兩俱成人,以小功相報,此章見從母與姊妹子亦俱在殤,死,相為報服,故二章並言報也。

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

此為「無冢適,惟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為其母緦」也。

《傳》曰:何以緦也?《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 也。」然則何以服緦也?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 舉祭,因是以服緦也。

君卒,庶子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為母三年。士雖在,庶子為母,皆如眾人。

士為庶母。

上下體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則顯其名位。傳云「大夫已上為庶母無服」,則為庶母,是士可知。而經云士者,當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無庶母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詭例言士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為庶母無服。」

發問者,除士以外,皆無服庶母服,獨士有服,故發問。答云「以名服也」,以其母名,故有服。云「大夫已上為庶母無服」者,以其降,故無服。此傳解特稱士之意也。

「貴臣」、「貴妾。」

此謂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貴臣,室老士也。貴妾,姪娣也。天子、諸侯降其臣妾無服。士卑無臣,則士妾又賤,不足殊。有子則為之緦,無子則已。「此貴妾」,謂公士大夫為之服緦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知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貴賤,而為之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其貴也。」

發問者,以臣與妾不應服,故發問之也。答曰:「以其貴也。以非南面,故簡貴者服之也。」

乳母:

謂「養子者有他故,賤者代之慈己。」案《內則》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註亦引此,云「《喪服》所謂乳母」,以天子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為之服,士又自養其子。若然,自外皆無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為乳母,其子為之緦也。云「為養子者,有他故」者,謂三母之內,慈母有疾病或死,則使此賤者代之養子,故云乳母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怪其餘人之子皆無此乳母,獨大夫之子有之,故發問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為之服緦也。

從祖昆弟之子。

族父母為之服。云「從祖昆弟之子」者,據己於彼為再從兄弟之子。云「族父母為之服」者,據彼來呼己為族父母,為之服緦也。

曾孫:

孫之子。據曾祖為之緦,不言元孫者,此亦如《齊衰三月》章直見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孫元孫為曾高同,曾高亦為曾孫,元孫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元孫也。

父之姑。

《歸孫》:為祖父之姊妹。案《爾雅》云:女子謂昆弟之子為姪,謂姪之子為歸孫,是以鄭據而言焉。

從母昆弟。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傳》問者怪外親輕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用從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親之號,是以上《小功章》云「為從母小功」,云「以名加也,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從母之名而服其子為義

甥。

姊妹之子。云:「甥者,舅為姊妹之子。」

《傳》曰:「甥」者何也?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何以緦也?報之 也。

發問者,《五服》未有此名,故問之。答云:「謂吾舅者,吾謂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復謂之世叔,故名謂舅舅。既得別名,故謂之姊妹之子為甥,亦為別稱也。云「何以緦也,報之也」者,此怪其外親而有服,故發問也。「答曰:報之」者,甥既服舅以緦,舅亦為甥以緦也。

婿:

《傳》曰:「何以緦也?報之也。」

「發問之」者,怪女之父母為外親女之夫服。答云「報之」者,婿既從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報之服。前疑姪及甥之名而發問,此不疑婿而發問者,姪甥本親而疑異稱,故發問。而婿本是疏人,宜有異稱,故不疑而問之也。

妻之父母。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考證

從於妻服之。《傳》發問者,亦怪外親而有服。答曰:「從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下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親,不相報,故在後別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從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

「外兄弟」也。

《傳》曰:「何以緦?報之也。」

云「外兄弟」者,姑是內人,以出外而生故也。《外兄弟傳》發問者,亦疑外親而服之,故問也。答云「報之」者,姑之子既為舅之子服,舅之子復為姑之子,兩相為服,故云報之也。

舅。

母之兄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從於母而服之。《傳》發問者,亦疑於外親而有服。答:「從服」者,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既是母之懷抱之親,不得言報也。

舅之子:

內兄弟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云「內兄弟」者,對姑之子云舅子本在內不出,故得內名也。傳發問者,亦以外親服之,故問也。答云「從服」者,亦是從於母而服之。不言報者,為舅既言從服,其子相施,亦不得言報也。

夫之姑、姊妹之長殤。

夫之姑、姊妹成人婦,為之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麻也。

夫之諸祖父母報。

諸祖父母者,夫之所為小功。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孫之婦無服,而云報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夫之姑姊妹,成人婦為之小功。長殤降一等,故緦麻也。以其本疏兩相為服,則生報名。云「從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報者,兩相為服,曾祖為曾孫之婦無服,何得云報乎?鄭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從服緦」者,此鄭既破或解,更為成人而言。若今本不為曾祖齊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緦服。今既齊衰三月,明為曾孫妻無服。

君母之昆弟。

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從母」者,以其上連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單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傳》曰:「何以緦?從服也。」

「從於君母」,而服緦也。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傳發問者,怪非己母而服之。答云:「從服」者,雖本非己親,敬君之母,故從於君母而服緦也。云「君母在,則不敢不從服;君母卒,則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從服,與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傳》解之也。皆徒從之,故所從亡則已也。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為夫之從 父昆弟之妻。

從父昆弟之子之長殤,昆弟之孫之長殤,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長殤在緦麻。中殤從下殤,無服。夫之從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親娣姒,故緦麻也。

《傳》曰:「何以緦也?以為相與同室,則生緦之親焉。長殤、 中殤降一等;下殤降二等;齊衰之殤,中從上;大功之 殤,中從下。」

同室者,不如居室之親也。齊衰、大功,皆明其成人也。大功之殤中從下,則小功之殤亦中從下也。此主謂妻為夫之親服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

《記》。

《儀禮》諸篇有「記」者,皆是記經不備者也。

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為其妻縓冠,葛絰帶, 麻衣縓緣,皆既葬除之。

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麻者,緦麻之絰帶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為不制衰裳變也。《詩》云:「麻衣如雪。」縓,淺絳也。一染謂之縓。練冠,而麻衣縓緣,三年練之受飾也。《檀弓》曰:「練,練衣黃裏縓緣。」諸侯之妾子,厭於父,為母不得伸,權為制此服,不奪其恩也。為妻縓冠,葛絰帶,妻輕。云「練冠麻,麻衣縓緣」者,以練布為冠。麻者,以麻為絰帶。又云「麻衣」者,謂白布深衣。云「縓緣」者,以繒為縓色,與深衣為領緣。云「為其妾縓冠」者,以布為縓色為冠。云「葛絰帶」者,又以葛為絰帶。云「麻衣縓緣者,與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與緦麻所除同也。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 服也。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

「君之所不服」,謂妾與庶婦也。「君之所為服」,謂夫

《人》與適婦也,諸侯之妾,貴者視卿,賤者視大夫,皆三月而葬。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

「兄弟」,猶言族親也。凡不見者,以此求之也。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厭降,是以總云降一等。《上經》當已言訖,今又言之者,上雖言之,恐猶不盡,記人總結之,是以鄭云「凡不見,以此求之。」

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報。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 若子。

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謂支子為大宗子後反來為族親兄弟之類降一等。云「於所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之服,其義已見於《斬章》。云「言報者,嫌其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親,又宗子尊重,恐本親為宗子有不降服之嫌,故云報以明之,言報是兩相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 等。

「皆在他邦。」謂行仕出遊,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國,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辭於親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與兄弟居,加一等」者,謂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與兄弟共居而死,亦當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

《傳》曰:何如則可謂之兄弟?《傳》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國,則親自親矣。若不及知父母,則固同財矣。發問者,上經及記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問。引舊傳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鄭云「於此發兄弟傳者,嫌大功以上又加者也。」鄭亦據於此兄弟加一等發傳者,嫌大功已上,親則親矣,又加之,故於小功發傳也。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歸則已。

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每至袒時則袒,袒則去冠,代之以免。舊說云以為免象冠廣一寸。已猶止也,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鄭註謂「服無親者,當為之主」者,以其有親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義合之輕,無親者也。既孤在外,明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時則袒」者,凡喪至小斂節,主人素冠環絰以視斂,斂訖,投冠括髮。將括髮先袒,乃括髮。括髮據正主人齊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禮故也。云「歸有主則止也,主若幼少則未」止者,本以在外為無主,與之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為主,則朋友猶為之主未止。引《小記》者,證主幼少,不能主喪,朋友為主之義,以雖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為主。大功為主者,為之再祭,謂練祥朋友輕為之虞祔而已,以其有無大功已下之親,此朋友自外來,及在家朋友皆得為主,虞祔乃去。彼鄭註以義推之。又云:「小功緦麻,為之練祭可也。」是親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

朋友雖無親,有同道之恩,相為服緦之絰帶。《檀弓》曰:「群居則絰,出則否,其服弔服也。」《周禮》曰:「凡弔,當事則弁絰服。」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也。其服有三:錫衰也,緦,麻也,疑衰也。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弔服,當事則弁絰,否則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緦衰為喪服,其弔服則疑衰也。舊說以為士弔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論語》曰:「緇衣羔裘。」又曰:「羔裘元冠不以弔,何朝服之有乎?」然則二者皆有似也,此實疑衰也。其弁絰皮弁之時,則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諸侯也。朋友之相為服,即士弔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則其弔服冠素委貌。云「朋友麻」者,上文據在他國加袒免,今此在國相為弔服麻絰帶而已。以緦是五服之輕,為朋友之絰帶,約與之等,故云緦之絰帶也。

君之所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公士大夫之君。天子諸侯絕期,今言「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親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遠臣,不從服。若然,室老似止君近臣,故從君所服也。

夫之所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 父母、從母、舅,無服。不為後,如邦人。

妻從夫服其族親,即上經夫之諸祖父母見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見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無服。今言從夫降一等,記其不見者,當是夫之從母之類乎?云「庶子為後者,為其外祖父母,從母舅無服」者,以其與尊者為一體,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黨皆不服。不言兄弟而顯尊親之

名者,《雷氏》云:「為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無服,故汎著其尊親之號,以別於族人也。」

宗子孤為殤。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親則月算如邦 人。

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則族人不為殤服服之也。不孤,謂父有廢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為殤,長殤、中殤、大功衰、下殤、小功衰,皆如殤服而三月,謂與宗子絕屬者也。親,謂在五屬之內算數也。月數如邦人者,與宗子有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期。長殤大功衰九月;中殤大功衰七月;下殤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長殤、中殤,大功衰五月。下殤,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親者,成人服之,齊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殤與絕屬者同。其緦麻之親者,成人及殤,皆與絕屬者同,

改葬緦。

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者也。「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緦三月而除之。云「謂墳墓以他故崩壞,將亡失尸柩者也」者,鄭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謂若遭水潦漂蕩之等,墳墓崩壞,將亡失尸柩,故須別處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毀敗,改設之如葬時也」者,直言棺物毀敗而改設,不言衣服,則所設者唯此棺如葬時也。云「其奠如大斂」者,案《既夕》記朝廟至廟中更設遷祖奠。云如大斂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處,所設之奠,亦如大斂之奠。士用肫三鼎,則大夫以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者,即設奠之禮,朝廟是也。又朝廟載柩之時,士用輁軸,大夫已上用輴,不用蜃車,飾以帷㡛,則此從墓之墓,亦與朝廟同可知,故云禮宜同也。云「服緦」者,臣為君也,子為父也,妻為夫也。知者,若更言餘服,無妨更及齊衰已下。今直言緦之輕服,明知唯據極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為君,以不得體君差輕故也。不言女子子婦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諸侯為天子,諸侯在畿外差遠,改葬不來,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緦」者,親見尸「柩,不可以無服」者,君親死已多時,哀殺已久,可以無服。但親見君父尸柩,暫時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緦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謂葬時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時,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鄭言三等,舉痛極者而言。父為長子,子為母,亦與此同也。

《童子》唯當室緦。

「童子」,未冠之稱也。當室者為父後,承家事者為家主,與族人為禮。於有親者雖恩不至,不可以無服也。

《傳》曰:「不當室,則無緦服也。」

記自云「唯當室緦」自然,不當室則無緦服。而傳言之者,案《曲禮》云:「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但是孤子皆不純,以采,《曲禮》言之者,嫌當室與不當室異,故言之。此傳恐不當室與當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為私兄弟如邦人。

嫌厭降之也。「私兄弟」,目其族親也。「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謂士之女為大夫妻,與大夫之女為諸侯夫人,諸侯之女為天王后者,父卒,昆弟之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妾》言「凡」者,總天子已下至士,故凡以該之也。

大夫弔於命婦,錫衰;命婦弔於大夫,亦錫衰。

弔於命婦,命婦死也。弔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記》曰:「諸侯弔,必皮弁錫衰。」《服問》曰:「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云「弔於命婦,命婦死也」者,鄭恐以記云「大夫弔命婦」者,以為大夫死,其妻受弔於命婦,故云命婦死也。知不弔命婦為命婦夫死者,以其記人作文,宜先弔大夫身,然後弔其婦,故以命婦死弔其夫解之也。引《小記》者,以記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記》也。言「諸侯弔必皮弁」者,言諸侯不言君,謂諸侯因朝弔異國之臣,著皮弁錫衰,雖成服後亦不弁絰也。引《服問》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與命婦相弔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喪所亦服之。云「當事則弁絰」者,謂當大小斂及殯皆弁絰也。云「大夫相為亦然」者,一與君為卿大夫同,為其妻降於大功,出則否。引之者,證大夫與命婦相弔服錫衰同也。

《傳》曰:「錫者何也?麻之有錫者也。錫者,十五升抽其半, 無事其縷,有事其布曰錫。」

謂之「錫」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錫者不治其縷,哀在內也。緦者不治其布,哀在外也。君及卿大夫弔士,唯當事皮弁錫衰而已。士之相弔,則如朋友

服疑衰,素裳。凡婦人相弔,吉笄無首,素總。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婦為舅姑。惡笄有首以髽。 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總。

言「以髽」,則髽有著笄者明矣。此二者皆期服。但婦人以飾事人,是以雖居喪內,不可頓去修容,故使惡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殺,歸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總也。案斬衰章吉笄,尺二寸,斬衰以箭笄,長尺。《檀弓》齊衰笄亦云:尺齊衰已下,皆與斬同一尺,不可更變,故折吉笄首而已。其總斬衰已六升,長六寸。鄭註:「總六升象冠數。」正服齊衰冠八升,則正齊衰總亦八升,是以總長八寸,笄總與斬衰長短為差。但笄不可更變,折其首總可更變,宜從大功總十升之布總也。言以髽者,則髽有著笄明矣。鄭言此者,舊解《喪服小記》云「男子免而婦人髽」,免時無笄,則髽亦無笄矣。但免髽自相對,不得以婦人與男子有笄無笄相對,故鄭以經云「惡笄有首」,以「髽、髽、笄」連言,則髽有著笄明矣。

《傳》曰:「笄有首者,惡笄之有首也。惡笄者,櫛笄也。折笄 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言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 首而不言婦?終之也。

「櫛笄」者,以櫛之木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時刻鏤摘頭矣。卒哭而喪之大事畢,女子子可以歸於夫家,而著吉笄,折其首者,為其大飾也。吉笄尊,變其尊者,婦人之義也,據在夫家宜言婦。「終之」者,終子道於父母之恩。案《記》自云「惡笄之有首也」,即惡笄自有首明矣。而傳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惡者直木理粗,惡非木之名。若然,斬衰笄用箭,齊衰用櫛,俱是惡。傳恐名通於箭,故重疊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謂此齊衰櫛木為惡木也。

妾為女君,君之長子,惡笄有首,布總。

妾為女君之服,得與女君同,為長子亦三年,但為情輕,故與上文「婦事舅姑齊衰」同,惡笄有首,布總也。

凡衰,外削幅,裳,內削幅,幅三袧。

削猶殺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袧者,謂辟兩側,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積無數,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自此已下,盡袪尺二寸,記人記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數也。云「凡」者,總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該之。云「衰外削幅」者,謂縫之邊幅向外;「內削幅」者,亦謂縫之邊幅向內。云「幅三袧」者,據裳而言,為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攝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兩畔各去一寸為削幅,則二七十四丈四尺。若不辟積其要中,則束身不得就,故須辟積要中也。要中廣狹,任人麤細,故袧之辟攝,亦不言寸數多少,但幅別以三為限耳。鄭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禮記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齊則緇之。」鄭註云:「唐虞已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為上,外殺其幅,以便體也。後知為下,內殺其幅,稍有飾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黃帝已下,故《禮運》云:「未有麻絲,衣其羽皮。」謂黃帝已前。下文云:「後聖有作,治其絲麻,以為布帛。」後聖謂黃帝,是黃帝始有布帛,是時先知為上,後知為下。「便體」者,邊幅向外;於體便有飾者,邊幅向內,觀之美也。云「後世聖人易之,以此為喪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緇布冠,冠而敝之可也。」註:「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齊冠不復用也,以白布冠質,以為喪冠也。」以此言之,唐虞已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齊則緇之鬼神尚幽闇。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為行道朝服之冠。緇布冠,三代將為始冠之冠。白布冠質,三代為喪冠也。若然,此後世聖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袧者,謂辟兩側空中央也」者,案《曲禮》以脯脩置者,左胊右末。鄭云「屈中云胊」,則此言袧者,亦是屈中之稱。一幅凡三處屈之,辟兩邊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別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積無數」者,朝服,謂諸侯與其臣以元冠服為朝服,天子與其臣以皮弁服為朝服。祭服者,袞冕與爵弁為祭服,不云「元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長衣之等六幅破為十二幅,狹頭向上,不須辟積。其餘要間已外,皆辟積無數,似《喪服》三辟積無數也。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為陽,後為陰,故前三後四,各象陰陽也。唯深衣之等,連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齊,裳內衰外。

齊,緝也。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緝裳者內展之,緝衰者外展之。據上「齊斬」,五章有一斬四齊,此據四齊而不言一斬者,上文已論五服衰裳縫之外內,斬衰裳亦在其中,此據衰裳之下緝之。「用針功」者,斬衰不齊,無針功,故不言也。言「若」者,不定辭,以其上有斬,下不齊,故云「若」也。言「裳內衰外」者,上

言衰外削幅,此齊還向外展之。上言裳內削幅,此齊還向內展之,並順上外內而緝之。此先言裳者,凡齊據下裳而緝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順上下也。鄭云「齊,緝也」 者,據上傳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斬四緝」 者,謂齊衰至緦麻並齊。齊既有針功緦之名,則沒去齊名,而齊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訖,乃行針功者也。

負廣出於適寸,

負,在背上者也。適,辟領也。負出於辟領外旁一寸。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縫著領,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負名適。辟領即下文「適」也,出於辟領外旁一寸,總尺八寸也。

適博四寸出於衰。

博,廣也。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兩之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不著寸數者可知也。此辟領廣四寸,據兩相而言。云「出於衰」者,謂比胸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廣也」者,若言博,博是寬狹之稱,上下兩旁俱名為博。若言廣,則唯據橫闊而言。今此適四寸,據橫,故博為廣,見此義焉。云「辟領廣四寸」者,據項之兩相向外,各廣四寸。云「則與闊中八寸也」者,謂兩身當縫中央總闊八寸,一邊有四寸,并辟領四寸為八寸。云「兩之為尺六寸也」者,一相闊與辟領八寸,故兩之總一尺六寸。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兩旁辟領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數者可知也」者,以衰廣四寸,辟領橫廣總尺六寸,除中央四寸當衰衰外,兩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數可知也。

衰長六寸,博四寸。

《廣袤》,當心也。前有衰,後有負板,左右有辟領,孝子哀戚,無所不在。袤,長也,據上下而言也,綴於外衿之上,故得廣長當心。云「前有衰,後有負板」者,謂負廣出於適寸,及衰長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領」者,謂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無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負在背」者,荷負其悲,哀在背也。云「適」者,以哀戚之情,指適緣於父母,不兼念餘事,是其四處皆有悲痛,是無所不在也。

衣帶下尺。

「《衣帶》下尺」者,要也。廣尺,足以掩裳上際也。謂衣要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當心,廣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遍體,故衣亦名為衰。今此云衣,據在上曰衣,舉其實稱。云「帶」者,此謂帶衣之帶,非大帶、革帶者也。云「衣帶下尺」者,據上下闊一尺,若橫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麤細,取定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際也」者,若無要,則衣與裳之交際之間露見,表衣有要則不露見,故云「掩裳上際」也。言上際者,對兩旁有衽,掩旁兩廂下際也。

衽,二尺有五寸。

衽,所以掩裳際也。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云「掩裳際也」者,對上要而言,此掩裳兩廂下際不合處也。云「二尺五寸,與有司紳齊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帶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謂府史紳即大帶也。紳,重也,屈而重故曰紳。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與有司紳齊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廣一幅,留上一尺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從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橫斷之,留下一尺為正。如是則用布三尺五寸,得兩條衽衽各二尺五寸,兩條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後兩旁皆綴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際,此謂男子之服,婦人則無。以其婦人之服連衣裳,故鄭上斬章註云:「婦人之服,如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是也。

「袂」屬幅。

屬,猶連也。《連幅》謂不削。屬幅者,謂整幅三尺二寸。凡用布為衣物及射侯,皆去邊幅一寸,為縫殺。今此屬連其幅,則不削去其邊幅,取整幅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與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縱橫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運肘」,二尺二寸亦足以運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

此謂袂中也。言「衣」者,明與身參齊,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領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闊中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云「此謂袂中也」者,上云袂,據從身向袪而言。此衣,據從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與身參齊」者,袂所以連衣為之,衣即身也。兩旁袂與中央身總三事,下與畔皆等,故變袂言衣,欲見袂與衣齊三也,故云與身參齊。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運肘。」鄭註:「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鄭皆據中人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領已下」云云

者,鄭欲計衣之用布多少之數,自領至要,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後,今且據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為四尺四寸。總前後計之,故云倍之為四尺四寸也。云「加闊中八寸」 者,闊中謂闊去中央安項處,當縫兩相,總闊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後據長而言,則一相各長八寸,通前兩身四尺四寸,總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 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計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者,此唯計身,不計袂與袪及負衽之等者,彼當丈尺寸自見,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袪》尺二寸。

《袪》,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併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云「袪,袖口也」者,則袂末接袪者也。云「尺二寸」者,據複攝而言,圍之則二尺四寸,與深衣之袪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併兩手也。「吉時拱尚左手,喪時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與門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則有姊之喪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鄭云:「復,正也。喪尚右,右陰也。吉尚左,左陽也。」是其吉時拱尚左,喪時拱尚右也。「以袪橫既與深衣尺二寸既」,據橫而言,不言緣之深淺尺寸者,緣口深淺亦與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記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為受,受冠七升。

衰,斬衰也。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其冠六升,齊衰之下也。斬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自此至篇末,皆論衰冠升數多少也。以其正經言斬與齊衰及大功小功緦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數多少,故記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異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謂縷如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為受,受冠七升」者,據《至虞》變麻服葛時,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為衰,更以七升布為冠,以其葬後哀殺,衰冠亦隨而變輕故也。云「衰,斬衰也」者,總二衰皆在斬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義服也」者,以其斬章有正義,「子為父」、「父為長子、妻為夫」之等,是正斬。云「諸侯為天子、臣為君」之等,是義斬,此三升半是實義服,但無正文,故引或人所解為證也。上章《子夏傳》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據正斬而言。不言義服者,欲見義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齊衰之下也」者,齊服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義服六升,以其六升是義服,故云下也。云「齊衰正服,變而受之此服也」者,下註云「重者輕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與君尊等,恩情則別,故恩深者三升,恩淺者三升。半成布還三升,故云「少差」也。

齊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為受,受冠八升。

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謂為母服也。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此據父卒為母齊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謂為母服也」者,據父卒為母而言。若父在為母,在正服齊衰前已解訖。云「齊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義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斬》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輕,故不言從可知也。

《繐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

此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繐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麤也。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云「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繐衰也」者,是《正經》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縷之精麤也」者,據升數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數雖少,以縷精麤與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數在齊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據縷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則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

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為受也。《斬衰》受之已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受二大功之冠為衰,二大功初死,冠還用二小功之衰,故轉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

是《殤大功》。《殤大功章》云「無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當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與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義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與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與小功衰相當,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義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為受也。鄭言此者,既解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無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見大功正服與降服冠升數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斬及四齊衰,與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與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進正大功冠與降同,則冠宜十一升。義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則小功、緦麻冠衰同則降小功衰冠當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義服》:小功當冠衰十四升,緦麻冠衰當十五升。十五升即與朝服十五升同,與吉無別。故聖人之意,進正大功冠,與降大功同,則緦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進之,使義服小功正十四升,緦麻十五升,抽其半,豈不得為緦乎?然者,若使義服小功十四升,則與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斬衰受之已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輕之,輕者從禮,聖人之意然也」者,聖人之意,重者恐至滅性,故抑之,受之「以輕服,《義服》齊衰六升是也。輕者從禮」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義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義服小功,是從禮也。是聖人有此抑揚之義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義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緦麻」無受者,此鄭云「皆以即葛及無受」,文出《小功緦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變麻服葛為異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數,文出《間傳》,故彼云:「斬衰三升,齊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緦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此衰之發於衣服者也。鄭註云:「此齊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極列衣服之差也。鄭彼註顧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於受」,據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緦麻之受,以其無受,又不言正服義服齊衰者,二者雖有受,齊斬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註云「是極列衣服之差」者,據彼經總言「是極盡陳。」請幫助識別此字。衣服之差降,故其言之與此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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