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241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四十一卷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一卷目錄

 國用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總一則 高帝二則 文帝一則 景帝一則 武帝建元一則 元朔一則 元封一

  則 宣帝本始二則 五鳳一則 元帝初元一則 成帝元延一則

  後漢總一則 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元和一則 殤帝延平一則 順帝永建一則

  永和二則 漢安一則 桓帝延熹一則 靈帝建寧一則

  魏齊王正始一則

  晉元帝太興一則 明帝太寧一則 成帝咸和一則 孝武帝太元二則 安帝義熙一

  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十一卷

國用部彙考一 编辑

编辑

《周制》,《天官》:「太宰以九式均節財用,小宰貳之。宰夫考 其出入而定刑賞。太府受貨賄之入,以式法頒之。府 藏。玉府掌良貨賄而共王之好賜。內府掌受貨賄以 待邦之大用。外府掌邦布出入,以待邦之小用。司會 掌會計,司書掌圖籍。職內掌邦之賦入。職歲掌邦之 賦出。職幣掌幣餘之財,掌皮頒皮革之式。內宰會內 宮之財。地官、泉府、委人、廩人、舍人、倉人,掌斂市征及 薪芻、穀食等物,以待邦用。」

按《周禮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 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 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 人。」

《大宰》之職,「以九式均節財用。」

鄭康成曰:「式謂財用之節度 。」 李景齊曰:「有以斂于民,無以節于己,則錙銖之積不足以供泥沙之用。此九式財用所以繼于九賦斂財賄之後也。」

一曰《祭祀之式》。

王氏《詳說》曰:「《曲禮》曰:『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此牲式也。《酒正》曰:『大祭三貳,中祭再貳,小祭一貳』。此酒式也。」

二曰《賓客之式》。

史氏曰:「朝覲聘問之時,待遇宴享之法。」

三曰「喪荒之式。」

王昭禹曰:「喪之禮有斂葬賻賵以送死者,荒之禮有散利施惠以救貧者,其用雖甚眾而皆有制焉。」

四曰「羞服之式。」

王昭禹曰:「羞則膳夫羞用百有二十品之類也。服則《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之類是也。」

五曰《工事之式》。

賈氏曰:「工,若考工所作器物。」

六曰「幣帛之式。」

鄭康成曰:「謂所以贈勞賓客者 。」 賈氏曰:「若《司儀》上公三問三勞,有束帛也。」

七曰「芻秣之式。」

王氏《詳說》曰:謂若《委人》云,「賓客共其芻薪,軍旅共其委積薪芻。」

八曰《匪頒之式》。

鄭司農曰:「匪,分也。頒謂頒賜也。」

九曰《好用之式》。

王。昭禹曰:「因其所好而用之,謂之好用。」 《玉府》:「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內府》:「凡王及冢宰之好賜予,則共之。」 《典絲》:「凡上之賜予,皆以物授之。典枲賜予亦如之。」 蓋好用出于上之私恩,惟其時物而已 。劉迎曰:「『『『後鄭以為燕好賜予,其與匪頒異乎』?今考之《經》,《玉府》所謂金玉玩好,謂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非所謂好乎?《司書》所謂上之用財用』,《職幣》所謂凡上之小用』,非所謂用乎?好用之式小,所以列之『匪頒之後 』。」 李景齊曰:「自祭祀賓客以至幣帛芻秣之費,固有司可以裁其出入,所謂『匪頒好用』,出于人主之意,固宜人主所得自為也,冢宰亦得以九式制之焉。然則聖人以身享天下之奉,不敢以一毫妄費以至于此,財」 安得而不裕哉 ?劉執中曰:「祭祀之式,春官掌焉。賓客之式,大行人司儀掌焉。羞服之式,膳夫司服掌焉。工事之式,司空之屬掌焉。幣帛之式,外府掌焉。芻秣之式,掌客掌焉。匪頒之式,大府掌焉。好用之式,內府掌焉。九者違失,均節失宜,則大宰掌焉。」

《小宰》之職,「執邦之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 用。」

王昭禹曰:「《九貢》《九賦》《九式》之書,其正在大宰司會。」

而其貳在小宰大府,故于《小宰》言「執 。」 史氏曰:「周之邦財所蓄至于不可勝用,豈獨冢宰制國用之力?小宰固執其法而不變,乃能用之不匱也。苟執之不固,則始均而終必偏,始儉而終必侈,雖有法,將誰與守?貢賦之入,歲有常數;九式之用,國有定規。彼有餘,此不足。小宰均之以俾不給,則九式不愆于其禮矣。節邦用」 者,非其式則不之用,而王者之欲不節而自中乎禮儀矣。

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五曰「以敘受其會。」

王昭禹曰:「功事財用之計謂之會。有以會其治者,若《大宰》歲終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是也;有以會其事者,若《宮正》歲終則會其行事是也;有以會其食者,若宮正月終則會其稍食是也。」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 民,以節財用。

王氏《詳說》曰:「平詳於《經》,均詳於紀 。」 黃氏曰:「平邦國,均萬民,上之財用不節,何可為也?故冢宰制國用 。」 劉氏曰:「邦國制度,由天官以裁處,故以節財用為職,否則制度崇而力不能供矣 。」 王昭禹曰:「大宰以道揆之,故財欲均,用欲節。《小宰》以法守位,但謹其出入而已,故以節財用而不言均。」

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王昭禹曰:「出謂給以用,入謂振以藏,於財之出入而有治焉。小則以月計正之,大則以歲會正之,如此則財之出入無不當者矣。」

宰夫之職,「掌治灋以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 財用之出入。」

賈氏曰:「謂上數處用官物者當乘,計其用財之出入,知其多少 。」 王氏曰:「不言會而言乘者,以一、二、三、四計之則謂之乘;總會其數則謂之會。欲知其總數則宜言會;欲知其別數則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財、用物,辟名足用、長財,故言乘其出入也。」 鄭鍔曰:「利之所在,姦偽必萌。人能於財利之際,不萌貪欲之心者,廉吏也。」 故攷吏治,而以乘財用為急。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 長財善物者,賞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貨賄,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之,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而謂之失物。」 黃氏曰:「失財用物有過,設有乖違,其罪皆可議,惟辟名則必行其誅 。」 劉執中曰:「《司會》掌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宰夫掌治法,以攷百官、府、群縣、鄙之治,而後」 乘其財用之出入,以至誅之賞之,則內外之財用賞罰,總於冢宰。然則《司會》之失財用物辟名者,宰夫得以攷之,而詔於冢宰矣。

以《式灋》掌祭祀之戒具與其薦羞,從大宰而視滌濯。 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凡朝覲、會同、賓客,以牢 禮之灋,掌其牢禮、委積、膳獻、飲食、賓賜之飧牽與其 陳數。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 者。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帥執事而治之。三公、六 卿之喪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凡諸大夫之喪,使 其旅帥有司而治之。「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 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攷其治。治不以時 舉者,以告而誅之。」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職掌贊大宰、小宰,故歲會、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歲會則使入於大宰,月要則使入於小宰,日成則宰夫受之,治則案所入之計書而攷之。」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 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禮庫》曰:「自大府至內府,掌守藏財賦。自司會至職歲,掌會計財賦。故大府為府藏長,以下大夫為之;司會為會計長,以中大夫為之。其權足以相檢括。自張蒼罷計相後,會計之官皆司農屬官為之,雖有姦弊,不敢發也 。」 愚按:《食貨志》以太公為周立九府,師古謂大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金、職幣,皆掌財幣之官。劉迎去《天府》《泉府》《職金》,而入《司書》《司會》《職幣》以為九,謂此九職相聯事。天府,春官之屬,泉府,地官之屬,職金,秋官之屬,與冢宰制國用者何關?不知有藏則有府志食貨者主泉布,則合《天府》《泉府》《職金》言之。然冢宰制國用,五官當無所不統。若以此九職聯屬為九府,恐兼會計、財用文書,每職「亦各有府以治藏」 ,師古之說,未可為非。

「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

鄭康成曰:「九功謂九職 。」 鄭鍔曰:「九貢、九賦、九職,大宰掌之,少宰執其貳,又使大府掌其貳,欲以知其出納之數。」

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于《受用》之府。

賈氏曰:大府雖自有府,仍分置于眾府。貨言藏以。

其善物賄言「用」 ,以其賤物,其實皆藏、皆用耳 。黃氏曰:「藏,以儲蓄言。《內府職》曰:『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此所以備非常,不能不用,要以蓄儲為本,故曰藏。」 《外府職》曰:「『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此有司常費,隨入隨用,故曰用。」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執事者受財用焉。「凡頒財,以《式 灋》授之。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 客,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 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 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凡邦國 之貢以待弔用。」

鄭康成曰:「此《九貢》之財所給給弔用、給凶禮之五事。」

「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凡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 用。凡邦之賦用取具焉。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

李氏曰:「《周官》掌財者雖不一,綱統所係,實專於一司。蓋冢宰非不制國用,彼論道之職特總其凡,而斂散出入之權大府實主之。故天下財貨之入,莫不自大府而受之;量入以為出,亦莫不自大府而頒之。夫是以利權不分而斂散得宜,使其不專總於一司而分掌於他職。出財者惟以給辦為先,用財者惟以濟事」 為功,而後之不繼不恤也。財如之何而不虧,此大府之職,所以總天下財貨之入。凡頒財於官府都鄙百執事者,悉自此而以式法受之,出入斂散,惟歸於一,此所以撙節有方而用度常給。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 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王氏詳說》曰:「有王之玉,有國之玉。王之玉,不過服玉、佩玉、珠玉、食玉、盟玉、獻玉而已,玉府所掌是也。國之玉,寶器瑞器也。寶器藏於天府,瑞器藏於典瑞,非玉府所掌矣 。」 陳君舉曰:「玉府內庫,掌天子器用財賄燕私之物,及受貢獻以備賞賜。此帑藏之在宮中者,而列於大府之下,與凡治藏之官無異。以見王者以天」 下為家,貢賦之入,無彼此之殊。漢湯沐邑為私奉養,不預經費。靈帝作西園萬金堂,聚為私藏,皆非先王之法。屬於大府,則日有成,月有要,歲有會,司會有廢置,誅賞之典,夫安得不節?若御府禁錢,捐之親幸之手,省闥之中外人,比校不及,則傷財害民,豈細事哉?

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

王昭禹曰:「兵則若兌之戈、和之弓、垂之竹矢之屬,器則若赤刀、弘璧、琬琰之屬,良貨賄則其質出於自然而美者也 。」 賈氏曰:「玉府以玉為主,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

劉迎曰:「『言服玉者,王所服之玉若玉鎮、玉𤪌與夫玉璧之類,皆服玉也。《玉人》之事曰鎮圭長三尺,天子服之』,若此皆謂服玉也。先儒乃以冠飾玉為服玉,蓋珠玉耳。今袞冕之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之旒用玉二百一十八,無非皆以玉為珠,即所謂珠玉也,而誤以服玉為珠玉,不知珠玉為何物耳?」

鄭康成曰:「佩玉者王之所帶也。」 《玉藻》曰:「君子於」

玉比德焉,天子佩,自玉而元組綬。《詩傳》曰:「佩玉上有蔥衡,下有雙璜,衝牙蠙蛛以納其間 。」 劉執中曰:「服玉,謂服用之玉器不在於禮典者,及璞玉、材玉可以為器以共用者。若冠冕既成,則弁師掌;圭璋既成,則典瑞掌。」

王齊則共食玉。

王昭禹曰:「齊則致一以格神也,必精明之至,然後可以交於神明。玉者陽精之純,可以助精明之養者,故王齊則共食玉。」

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掌王之燕衣服、衽席、 床笫,凡褻器。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

黃氏曰:「珠槃玉敦,用於盟歃,王府供之。盟所以結信,信必自上之人先之,故用天子寶藏之器。」

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凡 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內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鄭康成曰:「內府主良貨賄,藏在內者 。」 愚案:內府非天子私藏之所,以其在庫門內耳,與後世瓊林大盈庫異矣。

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 用。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 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 之好賜予,則共之。」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掌邦布之入 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灋者。

鄭鍔曰:「周之泉布,今之錢。自其出之有源言之,則曰泉;自其布散不滯言之,則曰布 。」 黃氏曰:「外府。」

「專掌邦布貨賄」 ,重幣布,輕幣。布所以通貨賄,故貨賄皆在內府,而布在外府。

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 軍旅,共其財用之幣齎、賜予之財用。凡邦之小用皆 受焉。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之服不會。

王昭禹曰:「王與后服不會,則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數拘也。世子則防其以奢侈而亂法,驕佚而敗禮,不可以無會與酒。正惟王及后之飲不會同意。」

《司會》,「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 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愚按:自「大府」 至「掌皮」 ,皆掌財賦之官,然大府以下大夫為之,司會以中大夫為之,大府既為長,則司會為屬乎?夫以大臨小可也,以小臨大可乎?今列於「大府」 「掌皮」 之間,何也?蓋司會一官,誠有關乎天下之利害,雖無財賦可掌,簿書可職,得以持法計天下之財用。王后六宮世子與夫宰相大臣、卿大夫士,其有用度不當,皆得鉤考舉正之,此其所係大矣。故其官甚尊,非大府比,謂之「屬於大府」 不可也。司會一官,只成周有,自秦漢以下便無此官,蓋緣先王都無毫髮之私,故容得這般議論。後世所以不立此官,只為人主不便己耳。且如今內庭官者,比之外庭請給數倍,若司會一官立,便須理會去,緣此所以不肯立。大抵掌出納財用者,其事至易,而持法以較出入之當否者,實艱其人。本朝財計,總之三司,微有古意,然司會止計其用,而不治藏,三司則用與藏兼主之。又曰「度支」 ,頗有似司會遺意,然不過郎曹與成周之中大夫相去遠矣。

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 治。以九貢之灋致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之灋令田野 之財用,以九功之灋令民職之財用,以九式之灋均 節邦之財用。

孫氏曰:「周之賦入,不過九貢、九賦、九功而已。九貢者,諸侯之歲貢,還以待邦國弔卹賑救之用,而畿內無所仰給也。九功者,國中及四郊之民所入,閭師斂之,則以充府庫,備緩急,而公上亦不賴其用也。所謂九賦,乃廛里及畺地之有田,至於都、鄙者之賦,載師掌之,以當歲之百需。考之《司勳》可見矣。《司勳》掌六鄉賞地之法」 ,即《載師》任之於遠郊者也。必參分之一,食乎公上。唯加田,然後無國正焉,非加田,不得而免矣。

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 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

鄭氏曰:「書,謂簿書,契,最凡也。版,戶籍也。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

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以周 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掌 邦之六典、八灋、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 之圖,以周知入出百物。

王昭禹曰:「六典、八法、《八則》,大宰、大史之所建,小宰司會掌其副貳之書,司書則正掌其書而已。」

以敘其財,受其幣,使入于《職幣》。凡上之用財用,必考 于《司會》。「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財、器械之 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以 逆群吏之徵令。」

李景齊曰:「『《豳詩》陳王業之由,不出於夫婦耕饁、烹葵剝棗之間。《孟子》論王道之始,亦不過於『雞豚狗彘無失其時』,與夫『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之數語。大抵古人之於民事有不可緩,而張官置吏所以分治於下者,莫不以是為先。故《周官》群吏之治,治此而已;三歲之計,計此而已』。吾觀冢宰之職,有曰: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意其所計必功過之大者。《至司書》之職,有曰:「三歲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 ,而後知其所計者但如此耳。然則民財器械之備與乏,田野夫家六畜之治與耗,山林川澤之贏與縮,潤與涸,皆群吏之黜陟係焉,亦足以見先王之致意於民事如此。後世課群吏者,責辦賦稅,與夫簿書獄訟之末,民生之厚與否,里野之闢與否,不恤也,安識成周計吏之本意?

凡稅斂,掌事者受灋焉。又「事成則入要貳焉。」

黃氏曰:「田野、穀粟、藪牧、六畜、山澤,各以其物,皆民職貢賦考其足見,贏者取之寬也,不足者取之隘也。司書於是通其有無,平其緩急,而出其稅斂之法,使掌事者受而行之。貢賦皆有定制,不可易移,稅斂雜征,故可隨事通融,而使考官掌其法,事成,又入要貳以備考。」

凡邦治考焉:

王昭禹曰:「凡治於邦者,司《書》則蚤正其書以待其來考。蓋六典、八法、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

土地之圖,其書藏於《司書》,則司書無所不掌矣。

《職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 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凡受財者,受其貳 令而書之,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

賈氏曰:「及會」 者,至歲終會計。職歲主出,職內主入,以已入財之數鉤考職歲出財之數,與夫職歲出財,與官府所用之數,並鉤考也。

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

王氏《詳說》曰:「移用之法,見於《職內》,以其邦之財用取具焉耳。」

《職》「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史氏曰:「不謂之職外,而曰職歲者,以冢宰制國用,必在歲之杪,推一歲之周,乃得而會計,故謂之《職歲》。」

掌邦之賦出。

王昭禹曰:「自大府而下,掌財者固非一人。又有職歲者,總計一歲用財之數以待歲終之攷校,其詳略周密一至於此,雖有姦偽之吏,無所肆其貪盜之罪。」

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攷之。凡 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財用,受式灋于職歲。「凡上之賜 予,以敘與職幣授之。及會,以《式灋》贊逆會。」

賈氏曰:司會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此官主式法,出財用,故「以敘助之。」

《職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四人,胥 二人,徒二十人。」

王昭禹曰:「掌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故以《職幣》名官。」

《掌式灋》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 者之餘財。

王昭禹曰:「振者以時舉之,掌事者之餘財,必以時舉之,以其既出以給用,恐積久或易遺忘故也。」 孫氏曰:「九賦斂財賄,其經常之賦八焉而已。先王乃於八者之中斂所用之餘,以當其賦之一,而足成九焉。蓋散在官府者雖至寡,而聚歸一職則其數亦足用。彼之所損者皆有餘之物,此之所補者,乃可以共賜予之」 頒。與其沈滯而不舉,不若振刷以來歸,無暴橫之政以殘民也。

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楬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

鄭司農曰:「楬之,若今時為書以著其幣 。」 賈氏曰:「既斂得幣,皆當辨其物,知其色類及善惡,而定其所錄簿書色別,各入一府,府別各為一牌書知善惡、價數多少,謂之楬。」

歲終,則會其出。凡邦之會事,以《式灋》贊之。

黃氏曰:「天下財計至浩繁也,國之用度至難程也,豈惟姦弊之不可攷,凡事之緩急先後,物之精麤功苦,財用之有餘不足,萃於一司,雖明辨強有力者,猶懼不能支。周之所以為善制者,其大者為之九式,各有制節,不相踰越;其小者,使百司庶府凡用財者分受之。是故大府受貨賄之入,以式法頒之於府藏賦入」 之貳在職內,賦出之貳在職歲。職歲以《式法》授群吏之受財者,府藏無職歲、式法,則財不出,若三司憑由勘合也。群吏既受財,則以貳令予職內,若三司磨勾也。官府都鄙之百物財用,皆有版圖在司書。其貳在司會,以行會計之政。司書敘其幣餘之財,歸於職幣。宰夫於是詔「辟名之誅,善物之賞。」 嗚呼!條綱相統,脈絡相貫,甚煩而有至簡者存,甚博而有至要者存。後之言理財者,烏能易是而為善制哉!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以式灋頒 皮革於百工。

鄭鍔曰:「以式法頒於百工,當用皮者頒以皮,當用革者頒以革,用舊式以頒之則多寡為有度,循邦法以頒之則非法所當用者不與之。」

歲終則會其財齎。

王昭禹曰:「泉布謂之財,行費謂之齎,斂之則用財,斂而散之則有行費。」

內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 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鄭康成曰:「內宰,宮中官之長。」

會內宮之財用。

鄭康成曰:「計夫人以下所用財 。」 王氏曰:「會內宮之財用,為大宰,歲終受其會故也。」

《地官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 人,史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

鄭鍔曰:「考其名錢之意,曰泉者謂出於一孔,曰布者謂其布散於天下泉府所藏者錢布不名布而名泉,蓋輕重斂散之權出於公上,如泉之源當出一孔故耳。」

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

賈氏曰:「國事,謂有司為國家之事,興作用財物者,皆來問泉府,取財為具焉 。」楊氏曰:「《泉府》,斂市之征布,其所得幾何。說者謂先王所以變通天下之財者在此。不知關市、待膳服以下,皆經費也。邦之大用,內府待之;小用,外府待之。泉府所謂國事之財用者,特內外府之待與夫經費之外者耳,其所用而取具者亦可」知矣 。鄭鍔曰:「泉府所入者皆財也,故國之財用可以取具,亦猶大府所入者皆賦也,故國之賦用取具焉 。」鄭康成曰:「會,計也;納,入也 。」賈氏曰:「出謂出府會計用財,入謂於廛人斂取。」布已下,納其餘者。若國家來取財,不盡而有餘,則納與天官職幣。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斂野之賦,斂薪芻。

王昭禹曰:「薪以給外內饔爨烹之用,芻以給馬牛之用,委人掌斂之,甸師帥其徒以薪蒸役外內饔之事。」

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 羇旅。」

王氏曰:稍聚者,所聚稍給之物。甸聚者,所聚甸賦之物 。劉執中曰:「稍聚去王城三百里,賓客有時,故以待之;甸聚去王城二百里,而羇旅無時,故以待之 。」 項氏曰:「甸小於稍,故待羇旅過客,其用微。」

凡其余聚,以待頒賜。

王氏曰:「余聚者,所聚經用之餘物;頒則用財之餘事,故以余聚待之 。」 項氏曰:「其餘則待往來之頒賜 。」 李嘉會曰:「頒賜有在賓客,有在軍旅,有在出疆之使,既以委人,餘聚待之,至遺人不以頒賜立額。蓋遺人施惠以下,皆非常用,故頒賜不可得兼。」

以式灋共祭祀之薪蒸、木材。「賓客,共其芻薪。喪紀,共 其薪蒸、木材。」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共野委兵 器與其野囿財用。」

易氏曰:「薪芻,疏材、木材之類,實祭祀、賓客、喪紀、軍旅之切於用者,物雖至微,無非大宰之式法 。」 鄭鍔曰:「賓客共芻薪,軍旅言共其委積薪芻者,蓋軍旅之所共不一,此特共其委積之薪芻爾。」

《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 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掌九穀 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易氏曰:「《天府職》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 則知九穀之數專掌於司祿。今復見於《廩人》,何也?賈氏謂「廩人掌米,倉人掌穀」 ,其義誠然。蓋倉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則掌穀可知。廩如御廩、常廩之類,則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廩,有虞氏之庠」 ,釋者以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廩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穀之數」 者,兼掌九穀之數也。是知《倉人》掌穀,《司祿》掌九穀之數,《廩人》即其九穀之數,以知廩米之數,凡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而已。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 凶豐。

《易》氏曰:「制其財之多寡,權其禮之增損,非廩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詔之於上,凡以治年之凶豐而已。」 年之凶豐,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則權其多寡增損,而為之開闢斂散。其於豐也,不為妄費以蠹其國,其於凶也,不為過取以害民。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易氏曰:「接猶承也。天子親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親承之,與常穀同,何以致敬於鬼神?故甸師以時入之於廩人,廩人接之,以藏於神倉。及大祭祀之時,廩人則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則舂穀而為米;𩟄人接之,則炊米而為食。然後王者得以親承祭祀,其為敬至矣。」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平宮中之政。

鄭康成曰:「政謂用穀之政 。」 賈氏曰:「舍人總主給米之事,而掌平王宮中之政,謂平其給米多少。」 黃氏曰:「舍人,猶《詩》言『室人於內』者也。耕者勞於外,食者逸於內,先王存糜耗之戒焉,故以其職曰掌平宮中之政」 ,以至掌其出入。既無事而食,而其政不平,出入不以法,不其甚歟?

「分其財,守以灋」,掌其出入。

鄭康成曰:「分其財守者計其用穀之數,分送宮正、內宰,使守而頒之也,而行出於廩人,其有空闕則計之還入。」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粟入之藏。

鄭康成曰:「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項氏曰:「穀各有所宜用,故辨其物以待用 。」 鄭鍔曰:「邦之用穀也,有匪頒、賙賜、稍食之殊,則其精粗。」

考證

亦異故宜辨其色焉

若穀不足,則止餘灋,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王氏曰:「法式所用,有雖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餘然後用者,所謂餘法用則待有餘而餘用者。」

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王昭禹曰:「大事則戎祀之類。蓋戎以出征,而祀亦有在郊者,故《倉人》共道路穀積食飲之具。若戎祀之外,則非所共也 。」 黃氏曰:「大事,大師役也。其小者,遺人委積,自足共之;其大者,倉人共其穀積食飲之具,食糗、糒飲、漿酏也。」

编辑

漢制,財用司三所。

按《文獻通考》,西漢財用之司凡三所,大司農官庫、少 府水衡二者,天子之私藏。故桑弘羊言「山海天地之 藏,宜屬少府,陛下勿私,以屬大農,毋將隆言大司農 錢自乘輿不以給供養,供養勞賜一出少府。」蓋不以 本藏給末用,不以民力供浮費,別公私,示正路也。

高帝約法省禁山澤之稅不領於經費 编辑

按《漢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漢興。天下既定。 民亡蓋藏。自天子不能具。」駟,而將相或乘牛車。上 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 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 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漕 轉關東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萬石。

七年,立「武庫」太倉。

按《漢書高祖本紀》:「七年二月,蕭何治未央宮,立武庫 太倉。」

文帝後六年夏四月減諸服御發倉庾以振民 编辑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景帝中六年置府藏官 编辑

按:《史記漢景帝本紀》:「中六年四月,以大內為二千石, 置左右內官,屬大內。」

韋昭曰:「大內,京師府藏。」《索隱》曰:「主天子之私財曰小內。」小內即屬大內也。

武帝建元六年廩庾府庫充積 编辑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帝之初,國家 亡事,非遇水旱,則民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盡滿,而府 庫餘財,京師之錢,累百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 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 有馬,阡陌之間成群,乘牸牝者擯而不得會聚,守閭 閻者食粱肉,為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為姓號,人人 自」愛而重犯法,先行誼而黜媿辱焉。於是罔疏而民 富,役財驕溢,或至并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宗 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爭於奢侈,室廬車服,僭上亡 限,物盛而衰,固其變也。是後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役 費並興,而民去本。 按《賈捐之傳》,捐之曰:「孝武皇帝 元狩六年,太倉之粟紅腐而不可食,都內《之錢》」,貫朽 而不可校。按玉海劉仲馮曰誤以建元為元狩

元朔六年賞賜武功費百餘鉅萬 编辑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六年夏四月,衛青將六將軍 絕幕,大克獲,有司奏請置武功賞官,以寵戰士。」 按 《食貨志》:「武帝即位數年,驃騎仍再出擊胡,大克獲,渾 邪王率數萬眾來降,於是漢發車三萬兩迎之。既至, 受賞賜及有功之士,是歲費凡百餘鉅萬。先是十餘 歲,河決灌,梁楚地固已數困,而緣河之郡堤塞,河輒 壞」決,費不可勝計。其後番係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 渠以為溉田。鄭當時為渭漕回遠,鑿漕直渠,自長安 至華陰,而朔方亦穿溉渠,作者各數萬人,歷二三期 而功未就,費亦各以鉅萬十數。天子為伐胡故盛養 馬,馬之往來食長安者數萬匹,卒掌者關中不足,迺 調旁近郡。而胡降者數萬人,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 官,縣官不給,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駟出御府,禁臧以 澹之。

元封 年巡幸賞賜用匹帛錢金鉅萬 编辑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封中,武帝北 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 帛百餘萬匹,錢金以鉅萬計,皆取足大農。」

宣帝本始二年春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编辑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應劭曰:「縣官公作,當仰給司農,今出《水衡錢》」,言宣帝即位為異政也。

本始四年以歲不登。遣使振貸。令太官損膳省宰 按《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四年春正月。詔曰:「今歲不登。 已遣使者振貸困乏。其令太官損膳省宰。」丞相以下 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倉。助貸貧民。

五鳳四年設常平倉給邊 编辑

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四年春正月,大司農中丞耿 壽昌奏設常平倉以給北邊。 按《食貨志》:宣帝即位, 用吏多選賢良,百姓安土,歲數豐穰,穀至石五錢,農 人少利。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 得幸於上,五鳳中奏言,「故事,歲漕關東穀四百萬斛以給京師,用卒六萬人。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 原」郡穀足供京師,可以省關東漕卒過半。又白增海 租三倍,天子皆從其計。

元帝初元元年詔減太官諸宮館及太僕少府水衡諸用 编辑

按《漢書元帝本紀》:「初元元年六月,以民疾疫,令太官 損膳,減樂府員,省苑馬,以振困乏。九月,關東郡國十 一大水,饑。詔令諸宮館希御幸者勿繕治,太僕減穀 食馬,水衡省肉食獸。」 按《翼奉傳》:「元帝初即位,奉上 封事,上以奉為中郎。是歲關東大水,郡國十一,饑疫 尤甚。上迺下詔,太僕小府減食穀馬水衡,省食肉獸。」

成帝元延元年谷永請停減大官導官等所掌諸用度 编辑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谷永傳》:「永遷光祿大夫, 給事中,元延元年,為北地太守。時災異尤數,永當之 官,上使衛尉淳于長受永所欲言,永對曰:『臣願陛下 勿許加賦之奏。益減大官導官,中御府均官,掌畜廩 犧用度,止尚方織室。京師郡國工服官發輸造作,以 助大司農』。」

後漢 编辑

後漢以大司農掌經費,少府給私用,中藏府令掌內 庫物。

按《後漢書百官志》:「大司農卿一人,掌諸錢穀金帛諸 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其逋未畢,各具別 之。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 足。部丞一人,主帑藏。少府卿一人,掌中服御諸物,衣 服寶貨珍膳之屬。」

《漢官》曰:少者,小也,小故稱少府。王者以租稅為公用,山澤陂池之稅,以供王之私用,《漢官儀》曰:「田租芻槁,以給經用。凶年山澤魚鹽市稅,少府以給私用也。」

中藏府令一人,掌中幣帛、金銀諸貨物。

明帝永平五年作常滿倉 编辑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顯宗即 位,天下安寧,民無橫徭,歲比登稔。永平五年,作常滿 倉,立粟市於城東,粟斛直錢二十,草樹殷阜,牛羊彌 望,作貢尤輕,府廩還積。」

章帝元和 年以經用不足張林上均輸諸法朱暉奏言不可施行弗聽 编辑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朱暉傳》:「暉元和中拜 尚書僕射。是時穀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尚書 張林上言:『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 帛為租,以通天下之用。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 不須,官可自鬻。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 寶,收采其利,武帝時所謂均輸者也。於是詔諸尚書 通』」議。暉奏據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寢。後陳事者復重 述林前議,以為於國誠便,帝然之,有詔施行。暉復獨 奏曰:「《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 不與百姓爭利。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官 則下人窮怨,布帛為租則吏多姦盜,誠非明主所當 宜行。」帝卒以林等言為然。

殤帝延平元年太后敕減大官諸費用 编辑

按《後漢書殤帝本紀》,延平元年六月己未,詔曰:「今新 遭大憂,且歲節未和,徹膳損服,庶有補焉。其減太官 導官、尚方內者,諸服御珍膳靡麗難成之物。」 按《和 熹鄧皇后紀》,殤帝生始百日,后乃迎立之,尊后為皇 太后。太后臨朝,減大官導官、尚方內者服御珍膳靡 麗難成之物。舊大官湯官經用歲且二萬萬,太后敕 止曰:「殺省珍費。」自是裁數千萬。

《漢官儀》曰:「內者主帷帳」,並署名也。

順帝永建元年令安定北地及隴西金城儲穀 编辑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順帝永建 元年,令安定、北地、上郡及隴西、金城常儲穀,令周數 年。」

永和元年以西羌反叛二十年餘兵連師老軍旅之費三百二十餘億 编辑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永和六年春正月。詔貸王侯國租一歲。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漢安二年冬十月又貸王侯國租一歲 编辑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延熹五年以濯龍中藏錢換王侯租 编辑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延熹五年冬十月,換王侯租以 助軍糧,出濯龍中藏錢還之。」

靈帝建寧元年太后敕中藏府調諸物增助軍費 编辑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段熲傳》,「建寧元年,竇 太后臨朝,敕中藏府調金錢綵物,增助軍費,拜熲破 羌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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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王正始元年詔以金銀物銷冶以供軍用 编辑

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正始元年「秋七月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 而御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 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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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帝太興二年以國用不足詔非軍士所需者皆省之 编辑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二年五月壬戌,詔曰:「天下凋 弊,加以災荒,百姓困窮,國用並匱,吳郡饑人,死者百 數。天生蒸黎而樹之以君,選建明哲以左右之,當深 思以救其弊。昔吳起為楚悼王明法審令,損不急之 官,除廢公族疏遠,以附益將士,而國富兵強。況今日 之弊,百姓凋困邪?且當去非急之務,非軍事所須者」, 皆省之。

明帝太寧元年以軍國饑乏調刺史以下米各有差按晉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编辑

成帝咸和七年秋七月景辰詔諸養獸之屬損費者多一切除之 编辑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孝武帝太元四年詔停省諸費 编辑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四年三月壬戌,詔曰:『狡寇 縱逸,藩守傾沒,疆場之虞,事兼平日。其內外眾官,各 悉心戮力,以康庶事。又年穀不登,百姓多匱,其詔御 所供,事從儉約,九親供給,眾官廩俸,權可減半。凡諸 役費,自非軍國事要,皆宜停省,以周事務』。」

太元六年。詔「省煩費。」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六年六月己巳,改制度,減煩費, 捐吏士員七百人。」

安帝義熙元年詔減省諸供奉 编辑

按《晉書安帝本紀》:義熙元年「三月甲辰,詔曰:『自頃國 難之後,人物彫殘,常所供奉,猶不改舊,豈所以視人 如傷,禹湯歸過之誠哉!可籌量減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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