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41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四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四十一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四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四十一卷目录

 国用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高帝二则 文帝一则 景帝一则 武帝建元一则 元朔一则 元封一

  则 宣帝本始二则 五凤一则 元帝初元一则 成帝元延一则

  后汉总一则 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元和一则 殇帝延平一则 顺帝永建一则

  永和二则 汉安一则 桓帝延熹一则 灵帝建宁一则

  魏齐王正始一则

  晋元帝太兴一则 明帝太宁一则 成帝咸和一则 孝武帝太元二则 安帝义熙一

  则

食货典第二百四十一卷

国用部汇考一 编辑

编辑

《周制》,《天官》:“太宰以九式均节财用,小宰贰之。宰夫考 其出入而定刑赏。太府受货贿之入,以式法颁之。府 藏。玉府掌良货贿而共王之好赐。内府掌受货贿以 待邦之大用。外府掌邦布出入,以待邦之小用。司会 掌会计,司书掌图籍。职内掌邦之赋入。职岁掌邦之 赋出。职币掌币馀之财,掌皮颁皮革之式。内宰会内 宫之财。地官、泉府、委人、廪人、舍人、仓人,掌敛市征及 薪刍、谷食等物,以待邦用。”

按《周礼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 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 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 人。”

《大宰》之职,“以九式均节财用。”

郑康成曰:“式谓财用之节度 。” 李景齐曰:“有以敛于民,无以节于己,则锱铢之积不足以供泥沙之用。此九式财用所以继于九赋敛财贿之后也。”

一曰《祭祀之式》。

王氏《详说》曰:“《曲礼》曰:‘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此牲式也。《酒正》曰:‘大祭三贰,中祭再贰,小祭一贰’。此酒式也。”

二曰《宾客之式》。

史氏曰:“朝觐聘问之时,待遇宴享之法。”

三曰“丧荒之式。”

王昭禹曰:“丧之礼有敛葬赙赗以送死者,荒之礼有散利施惠以救贫者,其用虽甚众而皆有制焉。”

四曰“羞服之式。”

王昭禹曰:“羞则膳夫羞用百有二十品之类也。服则《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之类是也。”

五曰《工事之式》。

贾氏曰:“工,若考工所作器物。”

六曰“币帛之式。”

郑康成曰:“谓所以赠劳宾客者 。” 贾氏曰:“若《司仪》上公三问三劳,有束帛也。”

七曰“刍秣之式。”

王氏《详说》曰:谓若《委人》云,“宾客共其刍薪,军旅共其委积薪刍。”

八曰《匪颁之式》。

郑司农曰:“匪,分也。颁谓颁赐也。”

九曰《好用之式》。

王。昭禹曰:“因其所好而用之,谓之好用。” 《玉府》:“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 《内府》:“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 《典丝》:“凡上之赐予,皆以物授之。典枲赐予亦如之。” 盖好用出于上之私恩,惟其时物而已 。刘迎曰:“‘‘‘后郑以为燕好赐予,其与匪颁异乎’?今考之《经》,《玉府》所谓金玉玩好,谓式贡之馀财以共玩好,非所谓好乎?《司书》所谓上之用财用’,《职币》所谓凡上之小用’,非所谓用乎?好用之式小,所以列之‘匪颁之后 ’。” 李景齐曰:“自祭祀宾客以至币帛刍秣之费,固有司可以裁其出入,所谓‘匪颁好用’,出于人主之意,固宜人主所得自为也,冢宰亦得以九式制之焉。然则圣人以身享天下之奉,不敢以一毫妄费以至于此,财” 安得而不裕哉 ?刘执中曰:“祭祀之式,春官掌焉。宾客之式,大行人司仪掌焉。羞服之式,膳夫司服掌焉。工事之式,司空之属掌焉。币帛之式,外府掌焉。刍秣之式,掌客掌焉。匪颁之式,大府掌焉。好用之式,内府掌焉。九者违失,均节失宜,则大宰掌焉。”

《小宰》之职,“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 用。”

王昭禹曰:“《九贡》《九赋》《九式》之书,其正在大宰司会。”

而其贰在小宰大府,故于《小宰》言“执 。” 史氏曰:“周之邦财所蓄至于不可胜用,岂独冢宰制国用之力?小宰固执其法而不变,乃能用之不匮也。苟执之不固,则始均而终必偏,始俭而终必侈,虽有法,将谁与守?贡赋之入,岁有常数;九式之用,国有定规。彼有馀,此不足。小宰均之以俾不给,则九式不愆于其礼矣。节邦用” 者,非其式则不之用,而王者之欲不节而自中乎礼仪矣。

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五曰“以叙受其会。”

王昭禹曰:“功事财用之计谓之会。有以会其治者,若《大宰》岁终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是也;有以会其事者,若《宫正》岁终则会其行事是也;有以会其食者,若宫正月终则会其稍食是也。”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 民,以节财用。

王氏《详说》曰:“平详于《经》,均详于纪 。” 黄氏曰:“平邦国,均万民,上之财用不节,何可为也?故冢宰制国用 。” 刘氏曰:“邦国制度,由天官以裁处,故以节财用为职,否则制度崇而力不能供矣 。” 王昭禹曰:“大宰以道揆之,故财欲均,用欲节。《小宰》以法守位,但谨其出入而已,故以节财用而不言均。”

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八曰“听出入以要会。”

王昭禹曰:“出谓给以用,入谓振以藏,于财之出入而有治焉。小则以月计正之,大则以岁会正之,如此则财之出入无不当者矣。”

宰夫之职,“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 财用之出入。”

贾氏曰:“谓上数处用官物者当乘,计其用财之出入,知其多少 。” 王氏曰:“不言会而言乘者,以一、二、三、四计之则谓之乘;总会其数则谓之会。欲知其总数则宜言会;欲知其别数则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财、用物,辟名足用、长财,故言乘其出入也。” 郑锷曰:“利之所在,奸伪必萌。人能于财利之际,不萌贪欲之心者,廉吏也。” 故考吏治,而以乘财用为急。

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 长财善物者,赏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货贿,谓之失财;非所用而用之,谓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货贿也,而谓之失物。” 黄氏曰:“失财用物有过,设有乖违,其罪皆可议,惟辟名则必行其诛 。” 刘执中曰:“《司会》掌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宰夫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县、鄙之治,而后” 乘其财用之出入,以至诛之赏之,则内外之财用赏罚,总于冢宰。然则《司会》之失财用物辟名者,宰夫得以考之,而诏于冢宰矣。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从大宰而视涤濯。 凡礼事,赞小宰比官府之具。凡朝觐、会同、宾客,以牢 礼之法,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飧牵与其 陈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 者。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三公、六 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凡诸大夫之丧,使 其旅帅有司而治之。“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 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 举者,以告而诛之。”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职掌赞大宰、小宰,故岁会、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岁会则使入于大宰,月要则使入于小宰,日成则宰夫受之,治则案所入之计书而考之。”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 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礼库》曰:“自大府至内府,掌守藏财赋。自司会至职岁,掌会计财赋。故大府为府藏长,以下大夫为之;司会为会计长,以中大夫为之。其权足以相检括。自张苍罢计相后,会计之官皆司农属官为之,虽有奸弊,不敢发也 。” 愚按:《食货志》以太公为周立九府,师古谓大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金、职币,皆掌财币之官。刘迎去《天府》《泉府》《职金》,而入《司书》《司会》《职币》以为九,谓此九职相联事。天府,春官之属,泉府,地官之属,职金,秋官之属,与冢宰制国用者何关?不知有藏则有府志食货者主泉布,则合《天府》《泉府》《职金》言之。然冢宰制国用,五官当无所不统。若以此九职联属为九府,恐兼会计、财用文书,每职“亦各有府以治藏” ,师古之说,未可为非。

“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

郑康成曰:“九功谓九职 。” 郑锷曰:“九贡、九赋、九职,大宰掌之,少宰执其贰,又使大府掌其贰,欲以知其出纳之数。”

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

贾氏曰:大府虽自有府,仍分置于众府。货言藏以。

其善物贿言“用” ,以其贱物,其实皆藏、皆用耳 。黄氏曰:“藏,以储蓄言。《内府职》曰:‘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此所以备非常,不能不用,要以蓄储为本,故曰藏。” 《外府职》曰:“‘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此有司常费,随入随用,故曰用。”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执事者受财用焉。“凡颁财,以《式 法》授之。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 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 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 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馀之赋以待赐予。凡邦国 之贡以待吊用。”

郑康成曰:“此《九贡》之财所给给吊用、给凶礼之五事。”

“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凡式贡之馀财,以共玩好之 用。凡邦之赋用取具焉。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

李氏曰:“《周官》掌财者虽不一,纲统所系,实专于一司。盖冢宰非不制国用,彼论道之职特总其凡,而敛散出入之权大府实主之。故天下财货之入,莫不自大府而受之;量入以为出,亦莫不自大府而颁之。夫是以利权不分而敛散得宜,使其不专总于一司而分掌于他职。出财者惟以给办为先,用财者惟以济事” 为功,而后之不继不恤也。财如之何而不亏,此大府之职,所以总天下财货之入。凡颁财于官府都鄙百执事者,悉自此而以式法受之,出入敛散,惟归于一,此所以撙节有方而用度常给。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 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王氏详说》曰:“有王之玉,有国之玉。王之玉,不过服玉、佩玉、珠玉、食玉、盟玉、献玉而已,玉府所掌是也。国之玉,宝器瑞器也。宝器藏于天府,瑞器藏于典瑞,非玉府所掌矣 。” 陈君举曰:“玉府内库,掌天子器用财贿燕私之物,及受贡献以备赏赐。此帑藏之在宫中者,而列于大府之下,与凡治藏之官无异。以见王者以天” 下为家,贡赋之入,无彼此之殊。汉汤沐邑为私奉养,不预经费。灵帝作西园万金堂,聚为私藏,皆非先王之法。属于大府,则日有成,月有要,岁有会,司会有废置,诛赏之典,夫安得不节?若御府禁钱,捐之亲幸之手,省闼之中外人,比校不及,则伤财害民,岂细事哉?

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

王昭禹曰:“兵则若兑之戈、和之弓、垂之竹矢之属,器则若赤刀、弘璧、琬琰之属,良货贿则其质出于自然而美者也 。” 贾氏曰:“玉府以玉为主,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

刘迎曰:“‘言服玉者,王所服之玉若玉镇、玉𤪌与夫玉璧之类,皆服玉也。《玉人》之事曰镇圭长三尺,天子服之’,若此皆谓服玉也。先儒乃以冠饰玉为服玉,盖珠玉耳。今衮冕之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之旒用玉二百一十八,无非皆以玉为珠,即所谓珠玉也,而误以服玉为珠玉,不知珠玉为何物耳?”

郑康成曰:“佩玉者王之所带也。” 《玉藻》曰:“君子于”

玉比德焉,天子佩,自玉而元组绶。《诗传》曰:“佩玉上有葱衡,下有双璜,冲牙蠙蛛以纳其间 。” 刘执中曰:“服玉,谓服用之玉器不在于礼典者,及璞玉、材玉可以为器以共用者。若冠冕既成,则弁师掌;圭璋既成,则典瑞掌。”

王齐则共食玉。

王昭禹曰:“齐则致一以格神也,必精明之至,然后可以交于神明。玉者阳精之纯,可以助精明之养者,故王齐则共食玉。”

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掌王之燕衣服、衽席、 床笫,凡亵器。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

黄氏曰:“珠槃玉敦,用于盟歃,王府供之。盟所以结信,信必自上之人先之,故用天子宝藏之器。”

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凡 王之好赐,共其货贿。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郑康成曰:“内府主良货贿,藏在内者 。” 愚案:内府非天子私藏之所,以其在库门内耳,与后世琼林大盈库异矣。

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 用。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 凡适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 之好赐予,则共之。”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掌邦布之入 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

郑锷曰:“周之泉布,今之钱。自其出之有源言之,则曰泉;自其布散不滞言之,则曰布 。” 黄氏曰:“外府。”

“专掌邦布货贿” ,重币布,轻币。布所以通货贿,故货贿皆在内府,而布在外府。

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 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凡邦之小用皆 受焉。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服不会。

王昭禹曰:“王与后服不会,则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数拘也。世子则防其以奢侈而乱法,骄佚而败礼,不可以无会与酒。正惟王及后之饮不会同意。”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 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愚按:自“大府” 至“掌皮” ,皆掌财赋之官,然大府以下大夫为之,司会以中大夫为之,大府既为长,则司会为属乎?夫以大临小可也,以小临大可乎?今列于“大府” “掌皮” 之间,何也?盖司会一官,诚有关乎天下之利害,虽无财赋可掌,簿书可职,得以持法计天下之财用。王后六宫世子与夫宰相大臣、卿大夫士,其有用度不当,皆得钩考举正之,此其所系大矣。故其官甚尊,非大府比,谓之“属于大府” 不可也。司会一官,只成周有,自秦汉以下便无此官,盖缘先王都无毫发之私,故容得这般议论。后世所以不立此官,只为人主不便己耳。且如今内庭官者,比之外庭请给数倍,若司会一官立,便须理会去,缘此所以不肯立。大抵掌出纳财用者,其事至易,而持法以较出入之当否者,实艰其人。本朝财计,总之三司,微有古意,然司会止计其用,而不治藏,三司则用与藏兼主之。又曰“度支” ,颇有似司会遗意,然不过郎曹与成周之中大夫相去远矣。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 治。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以九赋之法令田野 之财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职之财用,以九式之法均 节邦之财用。

孙氏曰:“周之赋入,不过九贡、九赋、九功而已。九贡者,诸侯之岁贡,还以待邦国吊恤赈救之用,而畿内无所仰给也。九功者,国中及四郊之民所入,闾师敛之,则以充府库,备缓急,而公上亦不赖其用也。所谓九赋,乃廛里及畺地之有田,至于都、鄙者之赋,载师掌之,以当岁之百需。考之《司勋》可见矣。《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 ,即《载师》任之于远郊者也。必参分之一,食乎公上。唯加田,然后无国正焉,非加田,不得而免矣。

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 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

郑氏曰:“书,谓簿书,契,最凡也。版,户籍也。图土地形,象田地广狭。”

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 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掌 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 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

王昭禹曰:“六典、八法、《八则》,大宰、大史之所建,小宰司会掌其副贰之书,司书则正掌其书而已。”

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凡上之用财用,必考 于《司会》。“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 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 逆群吏之征令。”

李景齐曰:“‘《豳诗》陈王业之由,不出于夫妇耕馌、烹葵剥枣之间。《孟子》论王道之始,亦不过于‘鸡豚狗彘无失其时’,与夫‘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之数语。大抵古人之于民事有不可缓,而张官置吏所以分治于下者,莫不以是为先。故《周官》群吏之治,治此而已;三岁之计,计此而已’。吾观冢宰之职,有曰: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意其所计必功过之大者。《至司书》之职,有曰:“三岁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 ,而后知其所计者但如此耳。然则民财器械之备与乏,田野夫家六畜之治与耗,山林川泽之赢与缩,润与涸,皆群吏之黜陟系焉,亦足以见先王之致意于民事如此。后世课群吏者,责办赋税,与夫簿书狱讼之末,民生之厚与否,里野之辟与否,不恤也,安识成周计吏之本意?

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又“事成则入要贰焉。”

黄氏曰:“田野、谷粟、薮牧、六畜、山泽,各以其物,皆民职贡赋考其足见,赢者取之宽也,不足者取之隘也。司书于是通其有无,平其缓急,而出其税敛之法,使掌事者受而行之。贡赋皆有定制,不可易移,税敛杂征,故可随事通融,而使考官掌其法,事成,又入要贰以备考。”

凡邦治考焉:

王昭禹曰:“凡治于邦者,司《书》则蚤正其书以待其来考。盖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

土地之图,其书藏于《司书》,则司书无所不掌矣。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以贰官府都 鄙之财入之数,以逆邦国之赋用。凡受财者,受其贰 令而书之,及会,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

贾氏曰:“及会” 者,至岁终会计。职岁主出,职内主入,以已入财之数钩考职岁出财之数,与夫职岁出财,与官府所用之数,并钩考也。

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

王氏《详说》曰:“移用之法,见于《职内》,以其邦之财用取具焉耳。”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史氏曰:“不谓之职外,而曰职岁者,以冢宰制国用,必在岁之杪,推一岁之周,乃得而会计,故谓之《职岁》。”

掌邦之赋出。

王昭禹曰:“自大府而下,掌财者固非一人。又有职岁者,总计一岁用财之数以待岁终之考校,其详略周密一至于此,虽有奸伪之吏,无所肆其贪盗之罪。”

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凡 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凡上之赐 予,以叙与职币授之。及会,以《式法》赞逆会。”

贾氏曰:司会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此官主式法,出财用,故“以叙助之。”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 二人,徒二十人。”

王昭禹曰:“掌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故以《职币》名官。”

《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 者之馀财。

王昭禹曰:“振者以时举之,掌事者之馀财,必以时举之,以其既出以给用,恐积久或易遗忘故也。” 孙氏曰:“九赋敛财贿,其经常之赋八焉而已。先王乃于八者之中敛所用之馀,以当其赋之一,而足成九焉。盖散在官府者虽至寡,而聚归一职则其数亦足用。彼之所损者皆有馀之物,此之所补者,乃可以共赐予之” 颁。与其沈滞而不举,不若振刷以来归,无暴横之政以残民也。

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

郑司农曰:“楬之,若今时为书以著其币 。” 贾氏曰:“既敛得币,皆当辨其物,知其色类及善恶,而定其所录簿书色别,各入一府,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之楬。”

岁终,则会其出。凡邦之会事,以《式法》赞之。

黄氏曰:“天下财计至浩繁也,国之用度至难程也,岂惟奸弊之不可考,凡事之缓急先后,物之精麤功苦,财用之有馀不足,萃于一司,虽明辨强有力者,犹惧不能支。周之所以为善制者,其大者为之九式,各有制节,不相逾越;其小者,使百司庶府凡用财者分受之。是故大府受货贿之入,以式法颁之于府藏赋入” 之贰在职内,赋出之贰在职岁。职岁以《式法》授群吏之受财者,府藏无职岁、式法,则财不出,若三司凭由勘合也。群吏既受财,则以贰令予职内,若三司磨勾也。官府都鄙之百物财用,皆有版图在司书。其贰在司会,以行会计之政。司书叙其币馀之财,归于职币。宰夫于是诏“辟名之诛,善物之赏。” 呜呼!条纲相统,脉络相贯,甚烦而有至简者存,甚博而有至要者存。后之言理财者,乌能易是而为善制哉!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以式法颁 皮革于百工。

郑锷曰:“以式法颁于百工,当用皮者颁以皮,当用革者颁以革,用旧式以颁之则多寡为有度,循邦法以颁之则非法所当用者不与之。”

岁终则会其财赍。

王昭禹曰:“泉布谓之财,行费谓之赍,敛之则用财,敛而散之则有行费。”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 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郑康成曰:“内宰,宫中官之长。”

会内宫之财用。

郑康成曰:“计夫人以下所用财 。” 王氏曰:“会内宫之财用,为大宰,岁终受其会故也。”

《地官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 人,史八人,贾八人,徒八十人。”

郑锷曰:“考其名钱之意,曰泉者谓出于一孔,曰布者谓其布散于天下泉府所藏者钱布不名布而名泉,盖轻重敛散之权出于公上,如泉之源当出一孔故耳。”

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馀

贾氏曰:“国事,谓有司为国家之事,兴作用财物者,皆来问泉府,取财为具焉 。”杨氏曰:“《泉府》,敛市之征布,其所得几何。说者谓先王所以变通天下之财者在此。不知关市、待膳服以下,皆经费也。邦之大用,内府待之;小用,外府待之。泉府所谓国事之财用者,特内外府之待与夫经费之外者耳,其所用而取具者亦可”知矣 。郑锷曰:“泉府所入者皆财也,故国之财用可以取具,亦犹大府所入者皆赋也,故国之赋用取具焉 。”郑康成曰:“会,计也;纳,入也 。”贾氏曰:“出谓出府会计用财,入谓于廛人敛取。”布已下,纳其馀者。若国家来取财,不尽而有馀,则纳与天官职币。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敛野之赋,敛薪刍。

王昭禹曰:“薪以给外内饔爨烹之用,刍以给马牛之用,委人掌敛之,甸师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

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 羇旅。”

王氏曰:稍聚者,所聚稍给之物。甸聚者,所聚甸赋之物 。刘执中曰:“稍聚去王城三百里,宾客有时,故以待之;甸聚去王城二百里,而羇旅无时,故以待之 。” 项氏曰:“甸小于稍,故待羇旅过客,其用微。”

凡其余聚,以待颁赐。

王氏曰:“余聚者,所聚经用之馀物;颁则用财之馀事,故以余聚待之 。” 项氏曰:“其馀则待往来之颁赐 。” 李嘉会曰:“颁赐有在宾客,有在军旅,有在出疆之使,既以委人,馀聚待之,至遗人不以颁赐立额。盖遗人施惠以下,皆非常用,故颁赐不可得兼。”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宾客,共其刍薪。丧纪,共 其薪蒸、木材。”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共野委兵 器与其野囿财用。”

易氏曰:“薪刍,疏材、木材之类,实祭祀、宾客、丧纪、军旅之切于用者,物虽至微,无非大宰之式法 。” 郑锷曰:“宾客共刍薪,军旅言共其委积薪刍者,盖军旅之所共不一,此特共其委积之薪刍尔。”

《廪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 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掌九谷 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

易氏曰:“《天府职》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禄,而献民数谷数’。” 则知九谷之数专掌于司禄。今复见于《廪人》,何也?贾氏谓“廪人掌米,仓人掌谷” ,其义诚然。盖仓人掌粟入之藏,辨九谷之物,则掌谷可知。廪如御廪、常廪之类,则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廪,有虞氏之庠” ,释者以鲁谓之米廪,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廪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谷之数” 者,兼掌九谷之数也。是知《仓人》掌谷,《司禄》掌九谷之数,《廪人》即其九谷之数,以知廪米之数,凡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而已。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 凶丰。

《易》氏曰:“制其财之多寡,权其礼之增损,非廪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诏之于上,凡以治年之凶丰而已。” 年之凶丰,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则权其多寡增损,而为之开辟敛散。其于丰也,不为妄费以蠹其国,其于凶也,不为过取以害民。

大祭祀,则共其接盛。

易氏曰:“接犹承也。天子亲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亲承之,与常谷同,何以致敬于鬼神?故甸师以时入之于廪人,廪人接之,以藏于神仓。及大祭祀之时,廪人则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则舂谷而为米;𩟄人接之,则炊米而为食。然后王者得以亲承祭祀,其为敬至矣。”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平宫中之政。

郑康成曰:“政谓用谷之政 。” 贾氏曰:“舍人总主给米之事,而掌平王宫中之政,谓平其给米多少。” 黄氏曰:“舍人,犹《诗》言‘室人于内’者也。耕者劳于外,食者逸于内,先王存糜耗之戒焉,故以其职曰掌平宫中之政” ,以至掌其出入。既无事而食,而其政不平,出入不以法,不其甚欤?

“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

郑康成曰:“分其财守者计其用谷之数,分送宫正、内宰,使守而颁之也,而行出于廪人,其有空阙则计之还入。”

仓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掌粟入之藏。

郑康成曰:“九谷尽藏焉,以粟为主。”

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

项氏曰:“谷各有所宜用,故辨其物以待用 。” 郑锷曰:“邦之用谷也,有匪颁、赒赐、稍食之殊,则其精粗。”

考证

亦异故宜辨其色焉

若谷不足,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

王氏曰:“法式所用,有虽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馀然后用者,所谓馀法用则待有馀而馀用者。”

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谷积、食饮之具。”

王昭禹曰:“大事则戎祀之类。盖戎以出征,而祀亦有在郊者,故《仓人》共道路谷积食饮之具。若戎祀之外,则非所共也 。” 黄氏曰:“大事,大师役也。其小者,遗人委积,自足共之;其大者,仓人共其谷积食饮之具,食糗、糒饮、浆酏也。”

编辑

汉制,财用司三所。

按《文献通考》,西汉财用之司凡三所,大司农官库、少 府水衡二者,天子之私藏。故桑弘羊言“山海天地之 藏,宜属少府,陛下勿私,以属大农,毋将隆言大司农 钱自乘舆不以给供养,供养劳赐一出少府。”盖不以 本藏给末用,不以民力供浮费,别公私,示正路也。

高帝约法省禁山泽之税不领于经费 编辑

按《汉书高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汉兴。天下既定。 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 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 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 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漕 转关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

七年,立“武库”太仓。

按《汉书高祖本纪》:“七年二月,萧何治未央宫,立武库 太仓。”

文帝后六年夏四月减诸服御发仓庾以振民 编辑

按:《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景帝中六年置府藏官 编辑

按:《史记汉景帝本纪》:“中六年四月,以大内为二千石, 置左右内官,属大内。”

韦昭曰:“大内,京师府藏。”《索隐》曰:“主天子之私财曰小内。”小内即属大内也。

武帝建元六年廪庾府库充积 编辑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帝之初,国家 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 库馀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 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 有马,阡陌之间成群,乘牸牝者摈而不得会聚,守闾 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人人 自”爱而重犯法,先行谊而黜愧辱焉。于是罔疏而民 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 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 限,物盛而衰,固其变也。是后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 费并兴,而民去本。 按《贾捐之传》,捐之曰:“孝武皇帝 元狩六年,太仓之粟红腐而不可食,都内《之钱》”,贯朽 而不可校。按玉海刘仲冯曰误以建元为元狩

元朔六年赏赐武功费百馀钜万 编辑

按《汉书武帝本纪》,“元朔六年夏四月,卫青将六将军 绝幕,大克获,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以宠战士。” 按 《食货志》:“武帝即位数年,骠骑仍再出击胡,大克获,浑 邪王率数万众来降,于是汉发车三万两迎之。既至, 受赏赐及有功之士,是岁费凡百馀钜万。先是十馀 岁,河决灌,梁楚地固已数困,而缘河之郡堤塞,河辄 坏”决,费不可胜计。其后番系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 渠以为溉田。郑当时为渭漕回远,凿漕直渠,自长安 至华阴,而朔方亦穿溉渠,作者各数万人,历二三期 而功未就,费亦各以钜万十数。天子为伐胡故盛养 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掌者关中不足,迺 调旁近郡。而胡降者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 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臧以 澹之。

元封 年巡幸赏赐用匹帛钱金钜万 编辑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封中,武帝北 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 帛百馀万匹,钱金以钜万计,皆取足大农。”

宣帝本始二年春以水衡钱为平陵徙民起第宅 编辑

按:《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应劭曰:“县官公作,当仰给司农,今出《水衡钱》”,言宣帝即位为异政也。

本始四年以岁不登。遣使振贷。令太官损膳省宰 按《汉书宣帝本纪》。本始四年春正月。诏曰:“今岁不登。 已遣使者振贷困乏。其令太官损膳省宰。”丞相以下 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

五凤四年设常平仓给边 编辑

按《汉书宣帝本纪》,五凤四年春正月,大司农中丞耿 寿昌奏设常平仓以给北边。 按《食货志》:宣帝即位, 用吏多选贤良,百姓安土,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农 人少利。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 得幸于上,五凤中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 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又白增海 租三倍,天子皆从其计。

元帝初元元年诏减太官诸宫馆及太仆少府水衡诸用 编辑

按《汉书元帝本纪》:“初元元年六月,以民疾疫,令太官 损膳,减乐府员,省苑马,以振困乏。九月,关东郡国十 一大水,饥。诏令诸宫馆希御幸者勿缮治,太仆减谷 食马,水衡省肉食兽。” 按《翼奉传》:“元帝初即位,奉上 封事,上以奉为中郎。是岁关东大水,郡国十一,饥疫 尤甚。上迺下诏,太仆小府减食谷马水衡,省食肉兽。”

成帝元延元年谷永请停减大官导官等所掌诸用度 编辑

按:《汉书成帝本纪》,不载。 按《谷永传》:“永迁光禄大夫, 给事中,元延元年,为北地太守。时灾异尤数,永当之 官,上使卫尉淳于长受永所欲言,永对曰:‘臣愿陛下 勿许加赋之奏。益减大官导官,中御府均官,掌畜廪 牺用度,止尚方织室。京师郡国工服官发输造作,以 助大司农’。”

后汉 编辑

后汉以大司农掌经费,少府给私用,中藏府令掌内 库物。

按《后汉书百官志》:“大司农卿一人,掌诸钱谷金帛诸 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 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 足。部丞一人,主帑藏。少府卿一人,掌中服御诸物,衣 服宝货珍膳之属。”

《汉官》曰: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汉官仪》曰:“田租刍槁,以给经用。凶年山泽鱼盐市税,少府以给私用也。”

中藏府令一人,掌中币帛、金银诸货物。

明帝永平五年作常满仓 编辑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食货志》:“显宗即 位,天下安宁,民无横徭,岁比登稔。永平五年,作常满 仓,立粟市于城东,粟斛直钱二十,草树殷阜,牛羊弥 望,作贡尤轻,府廪还积。”

章帝元和 年以经用不足张林上均输诸法朱晖奏言不可施行弗听 编辑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 按《朱晖传》:“晖元和中拜 尚书仆射。是时谷贵,县官经用不足,朝廷忧之。尚书 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 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 不须,官可自鬻。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计吏往来市珍 宝,收采其利,武帝时所谓均输者也。于是诏诸尚书 通’”议。晖奏据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寝。后陈事者复重 述林前议,以为于国诚便,帝然之,有诏施行。晖复独 奏曰:“《王制》,天子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食禄之家 不与百姓争利。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盐利归官 则下人穷怨,布帛为租则吏多奸盗,诚非明主所当 宜行。”帝卒以林等言为然。

殇帝延平元年太后敕减大官诸费用 编辑

按《后汉书殇帝本纪》,延平元年六月己未,诏曰:“今新 遭大忧,且岁节未和,彻膳损服,庶有补焉。其减太官 导官、尚方内者,诸服御珍膳靡丽难成之物。” 按《和 熹邓皇后纪》,殇帝生始百日,后乃迎立之,尊后为皇 太后。太后临朝,减大官导官、尚方内者服御珍膳靡 丽难成之物。旧大官汤官经用岁且二万万,太后敕 止曰:“杀省珍费。”自是裁数千万。

《汉官仪》曰:“内者主帷帐”,并署名也。

顺帝永建元年令安定北地及陇西金城储谷 编辑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顺帝永建 元年,令安定、北地、上郡及陇西、金城常储谷,令周数 年。”

永和元年以西羌反叛二十年馀兵连师老军旅之费三百二十馀亿 编辑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永和六年春正月。诏贷王侯国租一岁。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汉安二年冬十月又贷王侯国租一岁 编辑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桓帝延熹五年以濯龙中藏钱换王侯租 编辑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延熹五年冬十月,换王侯租以 助军粮,出濯龙中藏钱还之。”

灵帝建宁元年太后敕中藏府调诸物增助军费 编辑

按《后汉书。灵帝本纪》不载。 按《段颎传》,“建宁元年,窦 太后临朝,敕中藏府调金钱彩物,增助军费,拜颎破 羌将军。”

编辑

齐王正始元年诏以金银物销冶以供军用 编辑

按《三国魏志齐王本纪》,正始元年“秋七月诏曰:《易》称‘损上益下,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 而御府多作金银杂物,将奚以为?今出黄金银物百 五十种,千八百馀斤,销冶以供军用’。”

编辑

元帝太兴二年以国用不足诏非军士所需者皆省之 编辑

按《晋书元帝本纪》,太兴二年五月壬戌,诏曰:“天下凋 弊,加以灾荒,百姓困穷,国用并匮,吴郡饥人,死者百 数。天生蒸黎而树之以君,选建明哲以左右之,当深 思以救其弊。昔吴起为楚悼王明法审令,损不急之 官,除废公族疏远,以附益将士,而国富兵强。况今日 之弊,百姓凋困邪?且当去非急之务,非军事所须者”, 皆省之。

明帝太宁元年以军国饥乏调刺史以下米各有差按晋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编辑

成帝咸和七年秋七月景辰诏诸养兽之属损费者多一切除之 编辑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太元四年诏停省诸费 编辑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四年三月壬戌,诏曰:‘狡寇 纵逸,藩守倾没,疆场之虞,事兼平日。其内外众官,各 悉心戮力,以康庶事。又年谷不登,百姓多匮,其诏御 所供,事从俭约,九亲供给,众官廪俸,权可减半。凡诸 役费,自非军国事要,皆宜停省,以周事务’。”

太元六年。诏“省烦费。”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六年六月己巳,改制度,减烦费, 捐吏士员七百人。”

安帝义熙元年诏减省诸供奉 编辑

按《晋书安帝本纪》:义熙元年“三月甲辰,诏曰:‘自顷国 难之后,人物雕残,常所供奉,犹不改旧,岂所以视人 如伤,禹汤归过之诚哉!可筹量减省。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没有标点。标点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诗文断句 v2.1创建,并且经由维基文库用户编辑改善的。本站用户之编辑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发布。

欢迎各位持续修正标点,请勿复制与本站版权协议不兼容的标点创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