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千四百五十九 永樂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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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六十 十八陽

䘮大記篇二

士之喪二日而𣩵。三日而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

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鄭玄注士二日而𣩵者。下大夫也。士之禮。死與徃日。生與來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三日也。婦人皆杖。謂主婦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

杖。不以即位。鄭玄注子。謂凡庶子也。不以即位。與去杖同。大夫士哭殯則杖。哭

柩則輯杖。鄭玄注哭𣩵。謂既塗也。哭柩。謂啓後也。大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殯可以杖。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

尊逺。杖不入廟門。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隠者。鄭玄注杖以䘮至尊。爲人得而褻之也。陸德明

音義棄。本亦作古棄字。斷。丁管反。下注斷足爪同。孔頴達䟽士之至隱者。正義曰。此一節明士之杖節。 二日而殯者。除死日爲二日也。 三日

之朝者。謂𣩵之明日是也。 若君命夫人而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禮。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夫世婦

之命如大夫者。謂士之子於大夫之命其妻於世婦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之禮。大夫之命則輯杖。世婦之命則授人杖也。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定本如大夫作如夫人二字。異義亦通。 注士二日至室者。 正義曰。案前文大夫三日𣩵。此士二日𣩵。定降下大夫也。云士之禮死與徃日生與

來日者。𣩵是為死者。故數徃日爲三日。杖是為生者。故數來日為三日。云主婦容妾爲君女子子在室者。前經大夫之䘮。云主人主婦。此士之䘮直

云婦人皆杖。婦人是衆羣婦。故知容妾爲君及女子子在室者也。以其皆杖故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正義曰。皇氏云。子謂大夫士之庶子也。不

以杖即位。辟適。子也。所以知此是大夫士庶子者。見下有大夫士適子哭𣩵哭柩。推此大夫士適。子。故知此是大夫士之庶子也。然案鄭注此云子。

謂凡庶子也。凡於貴賤則庶子是也。容人君適子入門輯杖猶得即位。庶子宜在門外之位去之。故無即門内之位理也。大夫士之適。子則得哭殯

哭柩。如下所說。其庶子則宜與人君之庶子同。並不得以杖即位也。熊氏云。此文承上君大夫士之䘮。下則此謂君大夫士之庶子。故注云子謂凡

庶子。義亦通也。 注不以至杖同。正義曰。不以杖即位。鄭恐人疑庶子雖不得以杖即位。猶得輯之入門。故明之也。言與去杖同。凡去杖者。不復

輯也。 大夫士哭𣩵則杖。哭柩則輯杖。正義曰。大夫士。謂大夫士之適。子哭𣩵則杖者。既欑塗之後於父父也。其尊逼近。故哭殯可以杖也。哭柩

則輯杖者。謂將䘮既啓之後。對柩為尊。則歛去其杖。 注哭殯至廟門。正義曰。哭柩謂啓後也者。啓謂將葬啓𣩵而出柩也。知非未殯之前而哭

柩者。大夫士之䘮。未𣩵之前則未杖也。云天子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逺杖不入廟門者。天子諸侯其尊廣逺。廟門之内則去杖。廟門。謂殯宫

之門。柩之所在。故云廟也。 棄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杖是䘮至尊之服。雖大祥棄之。猶恐人褻慢斷之不堪他用。棄於幽隱之處。使不穢汙。要

義大夫士之子哭𣩵杖天子諸侯子杖不入𣩵廟門。見前注䟽陳櫟詳解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謂凡庶子。雖皆杖不敬以杖即位哭柩則輯杖。啓殯

後哭柩則歛杖。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士之䘮至世婦之命如大夫。如大夫。謂去杖。輯杖。授人杖。三者輕重之節也。子皆杖至斷而棄之於隠者。子

凡庶子。不獨言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避適。子也。哭𣩵則杖。哀勝敬也。哭柩。啓後也。輯杖。敬勝哀也。獨言大夫士者。天子諸侯尊。子不敢以

杖入殯宫門。故哭𣩵哭柩皆去杖也。杖於䘮服爲重。大祥棄之必斷截使不堪他用。而棄於幽隱之處。不使人褻賤之也。君設大

盤造氷焉。大夫設夷盤造氷焉。士併瓦盤無氷。設

牀䄠第有枕。含一牀。襲一床。遷尸于堂。又一牀。皆

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鄭玄注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禮。爛脫在此耳。造。猶内也。

䄠第袒簀也。謂無席如浴時牀也。禮自仲春之後。尸既襲既小。䧟。先内氷盤中。乃設牀於其上。不施席而遷尸焉。秋凉而止。士不用氷。以瓦爲盤。併

以盛水耳。漢禮。大盤廣八尺。長丈二。深三尺。赤中夷盤小焉。周禮。天子夷盤。士䘮禮。君賜氷亦用夷盤。然則其制宜同之。陸德明音義盤。本又作槃

步干反。造。七報反。下及注皆同。併。步頂反。注。同䄠之善反。單也。注同第側里反。含。胡暗反。濡。奴亂反。下文同。濯。直孝反。下文同。坎。口感反。札。側八反。

爛。力旦反。簀。音貴。盛。音成。廣。古曠反。長。直亮反。深。尸鴆反。孔頴達䟽君設至一也。 正義曰。此一節明初死沐浴之節。 造氷焉者。謂造内其氷於

盤中也。 大夫設夷盤者。小於大盤。亦内氷焉。 士併瓦盤無氷者。瓦盤既小。故併盤。士卑故無氷。 設牀䄠第者。置氷於下。設牀於上。去席禪露

第簀。有枕含一牀襲一牀遷尸于堂又一牀者。言此三節。各自有牀也。皆有抌席者。唯含一時暫徹枕。使靣平。故士䘮禮云。商祝徹枕設中是

也。含竟而並有枕也。而含襲及堂皆有席。故鄭注士䘮禮啇祝。襲衣於牀。牀次含牀之東。祍如初。又注。士䘮禮設牀第于兩楹之間。祍如初。有枕。云

祍寢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是也。 君大夫士二也者。自設牀䄠第至此。以下貴賤同然也。 注造猶至同之。 正義曰。造是造詣。凡造詣者必入

於内。故云造猶内也。云䄠第𥘵簀也。謂無席如浴時牀也者。浴時無席為漏水也。設氷無席。為通寒氣也。云禮自仲春之後。尸既襲。既小歛。先内氷

盤中者。若人君仲春則用氷。若命夫命婦則火出之後而用氷。故昭四年左傳云。獻羔而啓之。公始用之。謂仲春也。又云。火出而畢賦。周禮凌人夏

頒氷。是卿大夫以下三月以後而得用氷也。云既襲既小。歛者。謂大夫士也。既襲。謂大夫也。既小歛。謂士也。皆是死之明日。若天子諸侯亦三日而

設氷也。在襲歛之前也。云夷盤小馬者。謂小於大盤。云周禮天子夷盤者。案周禮凌人云大䘮共夷盤氷是也。但天子之夷盤。即此之大盤也。依尸

而言則曰夷盤。此云夷盤者。據大夫所用對君大盤為小。云士䘮禮君賜氷亦用夷盤者。案士䘮禮云。士有氷用夷盤。何不言君賜。知君賜者。諸侯

之士既畢。若無君賜。何得用氷。云其制宜同之者。以天子夷盤。此大夫云夷盤。士䘮禮又云夷盤。三者俱有夷名。是其制宜同。但大小稍異也。陳櫟

詳解君設大盤造氷焉。盤。沐浴之盤。君之䘮設大盤。設牀䄠第有枕置盤於下。設牀於上。禮。單也。不施席禮露第簀為漏水。及通寒氣也。牀上有枕。

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君設大盤至君大夫士一也。大盤造氷。納氷於大盤中也。夷。猶尸也。併。並也。瓦盤小。故併設之。無氷盛。水也。氷在下。設床於

上。禮。單也。去席而𥘵露第簀。尸在其上。使寒氣得通免腐壞也。含襲遷尸三節。各自有牀。此謂沐浴以後。襲歛以前之事。朱申句解君設大盤造氷

焉。此言沐浴後事也。造氷納氷於盤也。大夫設夷盤造氷焉。夷盤比大盤為小也。士併瓦盤無氷。以瓦為盤。併以减氷。設牀䄠第。納氷盤中。乃設牀

於其上。䄠第。𥘵簀也。謂不施席也。有枕。但用枕。含一牀。含謂飯含時。别易一牀也。襲一牀。襲謂襲衣時。又易一牀也。遷尸于堂又一牀。遷尸又易一

牀也。皆有枕席。緫含襲遷尸三牀言之。君大夫士一也。自設牀以下貴賤無等也。彭氏纂圖註義君設大盤至君大夫士一也。造。猶内也。造氷謂造

内其氷於盤中。 大夫設夷盤。小於大盤。亦内氷焉。有枕。謂置枕其上也。餘同前江䟽。

旁爲田鐶。前後亦有

鐶。爲紐於兩旁。以繩

直貫中。欲下尸則引

其直繩。諸紐悉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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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死遷尸于牀。幠用歛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

柶。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鄭玄注牀謂所設牀第當牖者也。士䘮禮曰。士死於

適室。幠用歛衾。去死衣。病時所加新衣。及復衣也。去之以俟沐浴。陸德明音義幠。荒胡反。去死。起吕反。注同。楔。桑結反。柶。音四。綴。丁劣反。又丁衛反。

下注同。適室。丁歴反。孔頴達䟽正義曰。此一節反明初死沐浴之節。此經論初死之時。下經論死後而沐浴。前經論浴後設氷。經文顛倒。故鄭注前

經云。此事皆沐浴之後。宜承濡濯棄於坎下。今依鄭次。隨文解之。 遷尸于牀者。尸初在地。冀生氣復。而既不生。故更。遷尸于牀。而離初死處。以近

南當牖也。即前所謂既正尸也。幠用歛衾者。幠。覆也。歛衾者。將擬大歛之時。衾。被也。既遷尸在牀。而用歛衾覆之也。去死衣者。既覆之故除去死時

衣。所加新衣及復水。爲尸將浴故也。小臣楔齒用角柶者。楔。柱也。柶以角爲之。長六寸。兩頭曲屈。爲將含。恐口閉急。故使小臣以柶柱張尸齒令開

也。 綴足用燕几者。爲尸應著屨。恐足辟戾。亦使小臣用燕几緩拘之令直也。案既夕禮云。綴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鄭注。云云尸南首凡

脛在南以拘足。如鄭此言。則側几於足。今凡脚南出以拘尸足兩邊不令辟戾。崔氏云。燕几。今之燕几。其形曲仰而拘足。與鄭違其義非也。 君大

夫士一也者。自始死至此貴賤同。 注牀謂至者也。 正義曰。𥫴。牀簀也。初廢牀者。牀在北壁當户。至復魄後。遷之在牀而當牖南首。所以死後必

遷當牖南首者。以平生寢卧之處。故士昏禮同牢在奥。又云。御祍于奥。媵祍良席在東北止。又曲禮云。爲人子者居不主奥。是尊者常居之處。若晝

日常居則當户。故玉藻云。君子之居恒當户。若病時亦當户在北牖下。取鄉明之義。故鄭前注病者恒居北牖下。明不病不恒居北牖下也。要義必

遷當牖南首。以平生寢卧處。見前䟽。陳櫟詳解此一節當在前。經文顛倒。餘同注䟽。陳澔集說始死至君大夫士一也。病困時遷尸于地。冀其復生。

死則舉而置之牀上也。歛衾。擬爲大。歛之衾也。先時徹褻衣而加新衣。以死今覆以衾而去。此死時之新衣也餘同前䟽管人汲。

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

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

用絺巾。挋用浴衣如它日。小臣瓜足浴。餘水棄于

坎。其母之䘮。則内御者抗衾而浴。鄭玄注抗衾者蔽上重形也。挋。拭也。爪足。斷足

爪也。陸德明音義管人如字。掌管籥之人。又古乳反。掌館舍之人也。下同。汲。音急。說。吐活反。繘。均必反。汲水綆也。抗。苦浪反。舉也。盆。蒲奔反。沃。烏谷

反。枓。音至。又音斗絺。勑其反。一本作綌。去逆反。挋。音震。它。音他。下同。拭。音式。孔頴達䟽管人至而浴。 正義曰。此一經明浴時也。管人主館舍者。故

鄭注士䘮禮管人有司主館舍者。汲。謂汲水。不說繘屈之者。繘。汲水瓶索也。遽促於事。故不說。去井索。但縈屈執之於手中。 盡階不升堂者。以水

從西階而升。盡不上堂。知西階者。以士䘮禮云。爲垼于西墻下。故知從西階而升也。 浴水用盆者。用盆盛於浴水也。 沃水用枓者。用枓酌盆水

沃尸。熊氏云。用盤於牀下承浴水。 浴用絺巾者。絺是細葛。除垢爲易。故用之也。士䘮禮云。浴巾二。皆用綌。熊氏云。此盖人君與大夫禮。或可大夫

上絺下浴。故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浴是也。 挋用浴衣者。挋。拭也。用生時浴衣拭尸肉令燥也。賀氏云。以布作之。生時有作也。士䘮禮云。浴衣

於篋。注云。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爲之。其制如今通裁是也。 如它日者。它日。謂平生尋常之日也。 小臣爪足者。尸浴竟而小臣翦尸足之爪

也。 浴餘水棄于坎者。浴盆餘汁棄之於坎中。坎者。是甸人所掘於階間。取土為竈之坎。甸人主郊野之官。 其母之䘮則内御者抗衾而浴者。内

外宜别。故用内御舉衾也。内御婦人亦管人汲事事如前。唯浴用人不同耳也。要義浴挋爪足抗衾。見前注䟽。衛湜集說嚴陵方氏曰。管人。主管籥

之人也。井竈亦其所司。故使人汲水焉。繘。井索也。枓。以木為之。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詳解授御者。以水授之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

人抗衾。抗。舉也。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管人汲至抗衾而浴。管人。主館舍者。汲。汲水以供浴事也。繘。汲水瓶上索也。水從西階升。盡等而不上堂。授

與御者。抗衾。舉衾以蔽尸也。此浴水用盆盛之。乃用枓酌盆水以沃尸。以絺爲巾。蘸水以去尸之垢。浴衣生時所用以浴者。用之以拭尸。令乾也。餘

同前䟽。黄震日抄管人主館舍者。井竈其所主。故主汲。餘同前䟽。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

于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爲垼于西

墻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煑之。甸人取所徹

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

用瓦盤。挋用巾。如它日。小臣爪手翦須。濡濯棄于

。鄭玄注差。淅也。淅飯米取其潘以爲沐也。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士䘮禮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以差率而上之。天子

沐黍與。陸德明音義差。七何反。注差淅同。沐。音木。甸。田遍反。垼。音役。鄭注儀禮云。塊竈也。陶。音桃。重。直龍反。鬲。音歴。煑。諸許反。厞。扶味反。隠也。舊作

扉。音非。門扉也。爨。七逭反。淅。先歴反。潘。方𡊮反。米汁也。差。初佳反。率。音律。又音類。上。時掌反。孔頴達䟽管人至于坎。 正義曰。此一節明沐也。 管

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者。差謂淅米取其潘汁也。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者。皆謂用其米取其汁而沐也。 甸人為垼于西墻下者謂將

沐之時。甸人之官爲垼于西墻下土垼塹竈。甸人具此為垼竈。以煑沐汁。陶人出重鬲者。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者。謂縣重之罌也。是瓦瓶受

三升以沐米爲粥實於瓶。以䟽布羃口。繫以篾縣之。覆以葺席。管人受沐乃煑之者。淅於堂上。管人亦升盡等。不上堂而就御者。受淅汁下徃西墻。

於垼竈鬲中煑之也。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者。爨。然也。甸人為竈竟。又取復魄人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然竈煑沐汁也。謂正寢爲廟神

之也。然舊云厞是屋簷也。謂抽取屋西北簷也。熊氏云。厞謂西北隅。厞隠之處。徹取屋外當厞隠處薪。義亦通也。何取此薪而用者。示主人已死。此

堂無復用。故取之也。 管人授御者沐煑。煮汁孰而管人又取以升階。授堂上御者使沐也。 乃沐者。御者授汁入為尸沐也。 沐用瓦盤者。盤貯

沐汁就中沐也。 挋用巾者。用巾拭髮及靣也。士䘮禮云。沐巾一。又云挋用巾。注云巾。睎也。清也。 如它日者。事事亦如平生也。 小臣爪手翦須

者。沐竟而翦手爪。又治須象平生也。濡濯棄于坎者。皇氏云。濡謂煩撋其髮濯謂不淨之汁也。言所濡濯汁棄於坎中。鄭注。士䘮禮云巾櫛浴衣亦

并棄之其坎。案既夕禮云。掘坎南順。廣尺。輪二尺。深三尺。南其壤。此沐汁棄於坎。則浴汁亦然。 注差淅至黍與。 正義曰。差是差摩。故云淅。詩云。

釋之叟叟。是釋淅米也。云取其潘以為汁也者。士䘮禮云。受潘煑于垼用重鬲。云浴沃用枓沐於盤中文相變也者。謂沐與浴俱有枓俱有盤。沐云

用枓。沐云用盤。是文相變也。云士䘮禮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者。若士䘮禮云是諸侯之士而沐稻。今此云士沐粱。故疑天子之吉也。云

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與者。案公食大夫禮。黍稷為正饌。稻粱爲加。是稻粱卑於黍稷。就稻粱之内。粱貴而稻賤。是稻人所常種。粱是榖中之美。

故下曲禮云歲㐫大夫不食粱。故諸侯之士用稻。天子之士用粱。黍稷相對。稷雖爲重。其味短。故大夫用之。黍則味美而貴。故特牲。少牢爾黍于席。

以其味美故也。詩頌云。其饟伊黍。鄭注。豐年之時。雖賤者猶食黍。是黍貴也。故天子用之。無正文。故疑而云與也。要義淅飯米取潘為沐。謂之差沐。

甸人爲垼竈。 取所徹廟厞以然竈廟即正寢。 挋用巾。 如它日。爪手翦須。濡濯棄于坎。 稻粱卑於黍稷。又四者各有貴賤。並見前注䟽。

陳櫟詳解管人授沐授陶人乃煑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扉。取所毁正寢廟之門扉薪用爨之為薪。用以爨之。然竈煑汁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

管人汲授御者至棄于坎。此言尸之沐。差。猶摩也。謂淅粱或稷之潘汁以沐髮也。君與士同用粱者。士卑不嫌於僭上也。垼。塊竈也。將沐時甸人之

官取西墻下之土為塊竈。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縣重之罌瓦瓶也。受三升。管人受沐汁於堂上之御者。而下徃西墻於垼竈鬲中煑之令温。甸

人爲竈畢。即徃取復者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爨竈煑沐汁。謂正寢爲廟神之也。舊說厞是屋簷。謂抽取屋西北之簷。一說西北隅厞隠處之薪也。用

瓦盤以貯此汁也。挋用巾。以巾拭髮及靣也。爪手。翦手之爪甲也。濡煩。撋其髮也。濯不净之汁也。君之䘮。子大夫

公子衆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食粥。納財。朝

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筭。士䟽。食水飲。食之無

筭。夫人。世婦。諸妻。皆䟽水飲。食之無筭。鄭玄注納財。謂食榖

也。二十兩曰溢。於粟米之法。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諸妻。御妾也。同言無筭。則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陸德明音義粥。之育反。又音育。下

同。溢䟽。音逸。劉昌宗又音實。下同。莫音暮。䟽。食。音嗣。下及下注䟽。食皆同。孔頴達䟽君之至無筭。 正義曰。此一節廣明五服之䘮。自初死至除服。君

及大夫士食飲之節。今各依文解之。今此經特明君䘮食之禮。 納財者。財謂榖也。謂所食之米也。言每日納用之米。朝唯一溢米。莫唯一溢米也。

食之無筭者。言居䘮困病。不能頓食。隨須則食。故云無筭。 士䟽。食水飲者。䟽。麄也。食。飯也。士賤病輕。故䟽。食粗米爲飯。亦水爲飲。 夫人世婦諸

妻皆䟽。食水飲者。婦人質弱。恐食粥傷性。故言䟽食水飲也。 注。納財謂食榖也。二十兩曰溢。至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 正義曰。財謂榖也。故太

宰云。以九賦䧟財賄也。注云財謂泉榖。是榖為財。但米由榖出。經已稱米。故鄭云食榖必言納財者。以一日之中。或粥或飯。雖作之無時。不過朝夕

二溢之米。當須豫納其米。故云納財也。云一溢爲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案律曆志云。鍾之律其實一籥。律歷志合籥為合。則二十四銖合重

一兩。十合為一升。升重十兩。二十兩則米二升。與此不同者。但古秤有二法。說左。傳者云百二十斤為石。則一斗十二斤為兩。則一百九十二兩。則

一升為十九兩有竒。今一兩爲二十四銖。則二十兩為四百八十銖。計一十九兩有竒爲一升。則緫有四百六十銖。八參以成四百六十銖。唯有十

九銖二參在是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此大畧而言之。云同言無筭。則是皆一溢米。或粥或飯者。粥與䟽食俱言無筭。是䟽。食與粥者。皆一溢

米。或粥。謂食粥者。或飯。謂䟽。食也。要義士與婦人皆䟽。食水飲。 食榖而言納財。並見前䟽。陳櫟詳解君之䘮至子大夫公子食粥。三日始食粥。納

財朝一溢水。莫一溢米。財之言僅也。所納僅朝暮各一溢米。鄭訓納財爲財榖之財。恐不通。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君之䘮至食之無筭。納財謂有

司供納此米也。餘同前註䟽。彭氏纂圖註義案律歷志。兩龠爲合。計二十四銖重一兩。十合為升。重十兩。是一溢計二十兩為米二升。今米注云一

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盖依左。傳說古秤有二法。說左。傳者云百二十斤為石。則一斗重十二斤。一升重十九兩四銖十分銖之八通分

内子。每一升實計四百六十銖十分銖之八。以正一溢二十兩筭之。計四百八十銖。於四百八十銖内。除四百六十銖十分銖之八為一升。猶存十

九銖十分銖之二。當二十四分升之一。此所以云一溢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也。餘同前䟽。大夫之䘮。主人

室老。子姓。皆食粥。衆士䟽。食水飲。妻妾䟽。食水飲。

鄭玄注室老。其貴臣也。衆士。所謂衆臣。士亦如之。鄭玄注如其子食粥。妻妾䟽。食水飲。孔頴達疏大夫至如之。 正義曰。此

經明大夫禮也。 室老子姓皆食粥者。室老謂貴臣。子姓。謂孫也。不云衆子者。主人中兼之。衆士䟽食者。謂非室老也。案䘮服傳云。卿大夫室老

士貴臣。其餘皆衆臣。鄭注云士邑宰。此不云者。邑宰雖貴。以其逺於君。與衆臣同。案檀弓。主人主婦歠粥。此夫人世婦妻皆䟽。食者。熊氏云。檀弓云

主婦謂女主。故食粥也。陳櫟詳解士亦如之。士之䘮禮亦如大夫餘同前注陳澔集說大夫之䘮至士亦如之。室老。家臣之長。子姓。孫也。衆士。室老

之下也。士亦如之。謂士之䘮亦如其子食粥。妻妾䟽。食水飲也。既葬。主人䟽。食水飲。不食

菜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

而食肉。鄭玄注果。瓜桃之屬。孔頴達䟽既葬至食肉。正義曰。此一節明既葬至練祥。君大夫士之食節也。主人䟽食水飲者。熊

氏云既葬哀。殺。可以䟽。食。不復用一溢米也。彭氏纂圖註義練謂小祥著練服。祥。大祥。餘同前䟽食粥於盛。不盥

食於篹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

飲酒者。先飲醴酒。鄭玄注盛。謂今時杯杅也。篹。竹筥也。歌者。不盥手。飲者盥。篹。或作簨。陸德明音義盥。古緩反。篹。

本又作匴。又作筭。悉緩反。又蘇管反。醯。呼鷄反。杅。音于。筥。居吕反。歠。昌恱反。飯。扶晚反。簨。息尹反。徐音撰。孔頴達䟽食粥至醴酒。 正義曰。此一節

明食之雜禮。食粥於盛不盥者。以其歠粥不用手。故不盥。 食於篹者盥者。篹謂竹筥。飯盛於篹。以手就篹取飯。故盥也。 食菜以醯醬者。謂練而

食菜果者。食之時以醯醬也。 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文承既祥之下。謂祥後也。然間傳曰。父母之䘮大祥。有醯醬。禫而飲醴酒。

二文不同。又庾氏云。盖記者所聞之異。大祥既皷琴。亦可食乾肉矣。食菜用醯醬。於情爲安。且既祥食果。則食醯醬無嫌矣熊氏云。此據病而不能

食者。練而食醯醬。祥而飲酒也。陳櫟詳解始食肉者先食乾肉。祥後如此乾肉。未枯不腴。始飲酒者先飲醴酒。亦祥後醴酒味薄。餘同前注疏。彭氏

纂圖註義乾肉味澀。醴酒酒之初熟。滓汁相將者。孝子不忍即嘗醇厚之味。故食乾肉。飲醴酒。餘同前䟽期之䘮。三不

食。食。䟽。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飲酒。期

終䘮。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九月之䘮。食

飲。猶期之䘮也。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鄭玄注食肉飲酒。亦謂既

葬。陸德明音義期。音基。下同。為母為。並于偽反。下注為其同。與音預。下同。孔頴達䟽期。之至樂之。 正義曰。此一節論期與大功䘮食之節也。 期。

之䘮三不食者。謂大夫士旁期之䘮三不食者。謂義服也。其正服則二日不食也。故。間。傳云。齊衰二日不食。 九月至䘮也者。謂事同期也。陳櫟詳

解期之䘮三不食。三番不食。食䟽食至食肉飲酒。三月後已葬可御酒肉。此旁親之期服者。期終䘮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爲母爲妻。若期服而終䘮不

酒肉者。父在爲母與適妻爲然。九月之䘮食飲猶期之䘮也。大功服食飲之節。與期服同。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所不同於期者。酒肉葬後雖可食。

猶不可與人同燕樂也。朱申句解期之䘮。謂齊衰期之服。三不食。謂始死時食䟽食水飲。謂三不食之後。䟽食也。䟽。食音嗣。不食菜果。不享兹味。三

月。謂緦麻三月之服。既葬。已葬之後。食肉飲酒。服輕故也。期終䘮不食肉不飲酒。期服除䘮。乃飲食之。父在。為母。父在為母服期。為妻。妻亦期服。九

月之䘮。大功九月之服。食飲猶期。之䘮也。食飲之節。與期服同。食肉飲酒。亦謂既葬。不與人樂之。雖得飲食。猶不預宴樂也。與預。黄震日抄期之䘮

至不與人樂。之。三不食。謂三次當食而不食。若期之正服。則二日不食也。食䟽。食水飲。不食菜果者。三月既葬則食肉飲酒。此皆謂旁期之䘮也。

既曰期終䘮不食。肉不飲酒。則謂期之正服者也。父在而。為母。為妻及九月之䘮。食飲猶期之䘮者。亦謂厭於父而抑情。故食飲猶旁期之䘮也。然

雖食肉飲酒。而不忍與人樂。之。彭氏纂圖註義既葬食肉飲酒。亦為義服。期終䘮不食肉飲酒。此正期服。父在。為母。為妻也。九月食飲猶期之

䘮。謂事同期之䘮也。既葬雖得食肉飲酒。亦不與人樂之。餘同前䟽。五月三月之䘮。壹不食。再

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

故主。宗子。食肉飲酒。鄭玄注義服恩輕也。故主。謂舊君也。言故主者。關大夫及君也。陸德明音義比。必利反。

不能食粥。𡙡之以菜可也。鄭玄注謂性不能。者。可食飯菜羹。有疾。食肉

飲酒可也。鄭玄注為其氣微。五十不成䘮。鄭玄注成。猶備也。所不能備。謂不致毁。不散送之屬

也。孔頴達䟽五月至成䘮。 正義曰。此一經明五月三月䘮食之節。臺不至可也者。壹不食。謂緦麻。再不食。謂小功。并言之也。容傷降之緦麻再

不食。義服小功壹不食。故緫以壹。不食再不食結之。故。間。傳云。小功緦麻。再不食傷降者也。 注故主至君也。 正義曰。若是諸侯當云舊君主者。

大夫之經云。故知關大夫君也。 注謂不致毁不散送之屬也。 正義曰。致毁。謂致極哀毁。散送。謂絰帶垂散麻。以故葬故。雜記云。五十不致毁。玉

藻云。五十不散送。注云。送䘮不散麻。陳櫟詳解叔母。叔父妻。世母。伯父妻。故主。家臣於舊主。宗子。大宗于。不能食粥𡙡之以菜可也。親䘮未葬。性不

能食粥者。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不成䘮。五十始衰。不成䘮。不能備䘮禮也。如不致毁。不散送。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五月三月之䘮。至食肉飲

酒一不食三月之䘮也。再不食五月之䘮也。餘同前注䟽。朱申句解有疾居䘮而有疾者。食肉飲酒可也。為其氣微權許之也。七十

唯衰麻在身。鄭玄注言其餘居。處飲食與吉時同也。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

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

則辭。鄭玄注尊者之前。可以食美也。變於顔色亦不可。陸德明音義食。音嗣。辟。音避。粱。音良。孔頴達䟽既葬至則辭。 正義曰。此一

經明已有䘮既葬尊者賜食之禮。葬後情殺。可從尊者奪也。 君食之。謂君食臣也。大夫。謂大夫。食士也。父友。謂父同志者也。其人並尊若命。食孝

子。則可從之。食也。 不。辟粱肉者。粱。粱米也。雖以粱米之飯及肉命食孝子食之。 若有酒醴則辭者。若酒體飲之。則變見顔色。故辭而不飲。陳澔

集說不能食至衰麻在身。不成䘮。謂不備居䘮之禮節也。餘同前注䟽。朱中句解七十唯衰麻在身。七十既衰。可以飲酒食肉處於内。既葬。此謂期

服以下。若君食之。君賜之。食。食。音嗣。友食同則食之。賤者不敢違貴者之命。大夫父之友食之。大夫與父之執反賜之食則食之矣。卑者不敢違尊

者之意。不辟粱肉。尊貴之前。可以食美。小歛於户内。大䧟於阼。君以簟席。

大夫以蒲席。士以葦席。鄭玄注簟。細葦席也。三者下皆有莞。陸德明音義簟。徒點反。葦。于鬼反。莞。音官。

又音完。孔頴達䟽小。歛至葦席。 正義曰。此一節明君大夫士小。歛大。歛所用之席也。士以葦席與君同者。士卑不嫌。故得與君同用簟也。 注。三

者下皆莞。正義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䘮禮記云。設床當牖。下莞上簟。士䘮經云。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謂小。歛席也。大歛云布席如初。注云。亦

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歛。用席皆同也。士尚有莞。則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但此大夫辟君上席以蒲也。若吉禮祭祀則蒲在莞下。故同几筵。諸

侯祭祀席蒲筵繢純。加莞席紛純。與此異也。陳澔集說簟席。竹席也。黄震日抄簟細。蒲次之。葦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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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歛布絞。縮者一。横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

衾。皆一衣。十有九稱。君陳衣于序東。大夫士陳衣

于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鄭玄注絞。既歛所用束堅之者。縮。從

也。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也。士䘮禮。小歛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同亦盖天子之士也。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小。

歛無紟。因絞不在列見之也。或曰。縮者二。陸德明音義絞。户交反。後同。縮所六反。縞。古老反。稱。尺證反。杜預云。衣單複具曰。稱。後放此。紟。其鴆反。後

皆同。從。足容反。數。色主反。見。賢遍反。孔頴達䟽小。歛至在列。 正義曰。此以下至絺綌紵不入廣明君大夫士亦小。歛大。歛及禭所用之衣。并所陳

之處。各隨文解之。此一經明小歛之衣。布絞縮者一横者三者。以布為絞。縮。從。也。謂從。者一幅。竪置於尸下。横者三幅。亦在尸下。從者在横者之

上。每幅之末。析為三片。以結束為便也。 君錦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皆一者。謂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云皆一。舒衾於此絞上。 衣十有九稱者。君

大夫士同用十九稱衣布於衾上然後舉尸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後以絞束之。 君陳衣于序東大夫士陳衣于房中者。謂將小。歛陳衣

也。房中者。東房也。大夫士唯有東房故也。 絞衾不在列者。謂不在十九稱之列。不入數也。小歛未有紟。因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義曰。衣十有九稱法天地之終數者。案易繫辭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數終於九也。地數終於十也。人既終。

故云以天地終數歛衣之也。云亦盖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梁與士䘮禮不同。已云此盖天子之士。此經陳衣與士䘮禮衣不同。故云亦蓋天子{{{caption}}}

之士也。云以其不成稱不連數也者。上衣下裳相對。故為成稱。絞衾非衣。故云不成稱。經云不在列。鄭恐今不布列。故云不連數。謂不連為十九稱

之列。其實亦布陳也。云小歛無紟以下文大。歛始云布紟。今此經直云布絞。故知無紟也。陳櫟詳解君陳衣于序東陳鋪列也。大夫士陳衣于房

中。東房中皆西領北上。領皆在於西序次第以北為上。餘司前注䟽。陳澔集說小歛布絞至絞紟不在列。此明小歛之衣衾絞。既歛所用以束尸使

堅實者。袍。夾衣。衣裳。單衣。故註云單複具曰稱。紟。單被也。不在列。不在十九稱之數也。餘同前䟽。

。先置三横絞於地。次置一縮絞

於横絞上。又置一衾於縮絞上。

然後用衣置於衾上。乃奉尸衣上

小歛。將小歛。鋪此於室户内。

䘮服大記

大歛布絞。縮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

也。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于序東

五十稱西領南上。士陳衣于序東。三十稱西領南

上。絞紟如朝服。絞一幅為三。不辟。紟五幅無紞。

鄭玄注二衾者。或覆之。或薦之。如朝服者。謂布精麄。朝服十五升。小。歛之絞也。廣終幅。析其末以為堅之强也。大。歛之絞。一幅三析。用之以為堅之

急也。紞。以組類為之。綴之領側。若今被識矣。生時禪被有識。死者去之。異於生也。士䘮禮。大。歛亦陳衣於房中。南領西上。與大夫異。今此又同。亦盖

天子之士。紞或為點。陸德明音義幅。本又作畐。方服反。為三。絶句。不辟。絶句。補麥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覧反。廣。古曠反。析。思歷反。下同。强。其丈

反。識。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吕反。下注同。孔頴達䟽大歛至無紞。 正義曰。此一節明大。歛之事。 大。歛布絞縮者三者。謂取布一幅。分

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兩頭裂。中央不通。 横者五者。又取布三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横之於縮下也。布紟者。皇氏云。紟。

禪被也。取置絞束之下。擬用以舉尸也。孝經云。衣衾而舉之是也。今案經云。紟在絞後。紟或當在絞上。以絞束之。且君衣百稱。又通小歛與襲之衣。

非單紟所能舉也。又孝經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說未善也。 二衾者。小歛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歛又各加一衾為二衾。其衾所用與小。歛同。但此

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䘮禮云幠用。歛衾。注。大。歛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歛時復制。又注。士䘮禮云。衾二者。始死。歛衾。今又復制。士既然。則大夫以

士亦耳。 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西上者。衣多故陳在庭為榮顯。案鄭注。雜記篇以為襲禮。大夫五。諸侯七。上公九。天子十二稱。則此大歛。天子當

百二十稱。上公九十稱。侯伯子男七十稱。今云君百稱者。據上公舉全數而言之。餘可知也。或大。歛襲五等同百稱也。北領者。謂尸在堂也。 西上

者。由西階取之便也。大夫士陳衣于序東西領南上異於小。歛北上者。小歛衣少。統於尸故北上。大歛衣多。故南上。取之便也。絞紟如朝服者。言

絞之與紟。二者皆以布精麄。皆如朝服。俱十五升也。 絞一幅為三者。謂以一幅之布分為三叚。不辟者。辟。擘也。言小歛絞全幅析裂其末爲三。

而大。歛之絞既小。不復擘裂其末。但古字假借。讀辟爲擘也。 紟五幅無紞者。紟。舉尸之禪被也。紞。謂緣飾為識所以組類。綴邊為識。今無識。異於

生也。 注。二衾至之士。 正義曰。朝服十五升者。雜記文。云以為堅之强也者。解小歛用全幅布為絞。欲得堅束力强。以衣少。故用全幅。云以為堅

之急也者。解大歛一幅分為三片之意。凡物細則束縛牢急。以衣多。故須急也。云紞以組類為之者。組之般類其制多種。故云組類。云綴之領側若

今被識矣者。領。爲被頭。側。謂被旁。識。謂記。識。言綴此組類於領及側。如今被之記識。引士䘮禮以陳衣於房中與大夫異。今比士陳衣與大夫同。故

云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陳櫟詳解大歛布絞縮者三横者五。布紟。禪被也。在絞上。以絞束之。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大歛布絞至紟五幅無紞

紟。一說在絞下。用以舉尸。一說在絞上。未知孰是。二衾者。小歛一衾。大歛又加一衾也。如朝服。其布如朝服十五升也。絞一幅為三不辟者。一幅兩

頭分為三叚。而中不擘裂也。紟五幅用以舉尸者。無紞。謂被頭不用組紐之類為識别。也。又按士沐梁及陳衣。與士䘮禮不同。舊說此為天子之士。餘同前䟽

。先置横絞五於地。次置縮絞三

於横絞上。乃置紟於絞三之上。

復置衾二於紟之上。然後鋪衣。

乃奉尸衣上大歛。。鋪此於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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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歛之衣。祭服不倒。鄭玄注尊祭服也。歛者要方。散衣有倒。陸德明音義倒。丁老反。注及下同。散。悉但反。

君無禭。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親戚之衣。受之不

以即陳。鄭玄注無襚者。不陳。不以歛。陸德明音義禭。音遂。小歛。君大夫士皆用複

衣複衾。大歛。君大夫士祭服無筭。君褶衣褶衾。大

夫士猶小歛也。鄭玄注褶。祫也。君衣上多。去其著也。陸德明音義複。音福。褶。音牒。袷。古洽反。孔頴達䟽小歛至

歛也。 正義曰。祭服不倒者。祭服謂死者所得用祭服以上也。小歛十九稱。不悉著之。但用裏尸。要取其方。而衣有倒領在足間者。唯祭服尊。雖散

不著。而領不倒在足也。 君無襚者。國君陳衣及歛悉宜用已衣不得陳用他人見禭送者。 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者。降於君也。大夫士小歛則

先畢盡用已正服。後乃用賔客襚者也。盧云畢。盡也。小歛盡主人衣美者。乃用賔客襚衣之美者。欲以美之。故言祭服也。 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

陳者。君親屬有衣相送。受之而不以即陳列也。士䘮禮鄭注云。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襚之不將命。自即陳於房中。小功以下及同姓皆將命。 注。

無襚至以歛。 正義曰。如皇氏之意。臣有致禭於君之禮。故少儀云臣致襚於君。但君不陳不以歛。熊氏云。君無襚。大夫士謂小歛之時。君不合以

衣襚。大夫士雖有君禭。不陳不以歛。故云無襚。大夫士至大歛則得用君禭。故士䘮禮。大歛時云。君禭祭服不倒。其義俱通。故兩存焉。 祭服無筭。

正義曰。筭。數也。大歛之時。所有祭服皆用之。無限數也。 注。褶祫至著也。正義曰。君衣尚多去其著也者。經云大夫士猶小歛則複衣複衾也。據

主人之衣故用複。若襚亦得用袷也。故士䘮禮云。禭以褶是也。衛湜集說小歛之衣至大夫士猶小歛也。 廬陵胡氏曰。謂君不以衣襚大夫士也。

此謂小歛。若大歛則君有襚。士䘮禮具之。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詳解君無禭。國君欲悉用己衣。臣有致襚。不得陳用。故曰君無襚。餘

同前注䟽。陳澔集說小歛之衣至大夫士猶小歛也。小歛十九稱。不悉著於身。但取其方。故有領在下者。惟祭服尊。故必領在上也。君無襚謂悉用

己衣。不用他人襚送者。大夫士盡用己衣。然後用襚。言祭服舉尊美者言之也。親戚所襚之衣。雖受之而不以陳列。複衣複衾。衣衾之有綿纊者。祭

服無筭。隨所有皆用。無限數也。褶衣褶衾。衣衾之夾者。君衣尚多。故大歛用夾衣衾。大夫士猶用小歛之複衣複衾也。彭氏纂圖註義大夫小歛畢

盡用已祭服。雖有親戚禭衣受之不即陳。亦不以小歛也。褶。祫也。有表裏而無著。今之夾衣也。餘同前䟽。袍必有表。不

禪。衣必有裳。謂之一稱。鄭玄注袍。褻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稱也。雜記曰。子羔之襲繭衣裳。與稅衣纁袡

為一是也。論語曰。當暑袗絺綌。必表而出之。亦為其褻也。陸德明音義袍。步毛反。襌。音單。繭。古典反。稅。吐亂反。纁。許云反。袡。而廉反。袗。之忍反。亦為。

于僞反。下文則為之同。孔頴達䟽袍必至一稱。 正義曰。袍必有表。不禪者。袍是褻衣。必須在上有衣以表之。不使禪露乃成稱也。 注。袍褻至褻

也。 正義曰。引雜記者證子羔之襲有袍。繭衣上加稅衣為表乃成稱。引論語者證衣上加表。死則冬夏並用袍。上並加表。熊氏云。褻衣所用。尊卑

不同。士襲而用褻衣。故士䘮禮。陳襲事。爵弁服。皮弁服。禒衣。注衣注云。禒所以表袍者。是襲有袍。士䘮禮小。歛云。祭服次散衣。次注云。禒衣以下袍

繭之屬。是小。歛有袍。士䘮禮又大。歛散衣。是亦有袍。若大夫襲亦有袍。案雜記云。子羔之襲繭衣裳是也。歛則必用正服。不用褻衣。故檀弓云。季康

子之母死陳褻衣。注云將以歛。敬姜曰。將有四方之賓來。褻衣何為陳於斯。命徹之。若公則襲及大小。歛皆不用褻衣。知者案雜記云。公襲無袍繭

襲輕尚無。則大小歛無可知也。要義士襲用袍繭。歛用正服。公皆不用袍繭。見前注䟽。衛湜集說唐陸氏曰。衣單複具曰。稱。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

見前䟽。陳櫟詳解衣必有裳謂之一。稱。上衣下裳備。始謂之一稱。餘同前䟽。陳澔集說袍必有表。不禪衣必有裳。謂之一稱。袍。衣之有著者。乃褻衣

也。必須有禮服以表其外。不可禪露衣與裳。亦不可偏有如此乃成稱也。黄震日抄袍必有表。内外相。稱。衣必有裳。上下相。稱。凡陳

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鄭玄注取。猶受

也。陸德明音義篋。苦協反。凡陳衣不詘。非列采不入。絺綌紵不入。

鄭玄注不詘。謂舒而不卷也。列采。謂正服之色也。絺綌紵者當暑之褻衣也。襲尸重形。冬夏用袍。及。歛則用正服。陸德明音義詘。丘勿反。紵。直吕反。

孔頴達䟽凡陳至不入。 正義曰。陳衣不詘者。謂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謂五方至氣之采。非列采。謂雜色也。不入陳之也。 絺綌紵

不入者。絺是細葛。綌是麄葛。紵是紵布。此褻衣故不入陳也。 注。襲尸至正服。 正義曰。如熊氏之意。此謂大夫以下若公則襲。亦不用袍。陳櫟詳

解凡陳衣者實之篋。凡陳衣之時。必實之篋中。升降者自西階。陳衣升降皆自西階非列采不入。衣無正色者。不入陳之。絺綌紵不入。暑服不入。凉

簿者不用也。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凡陳衣者至絺綌紵不入。陳衣者實之篋。自篋中取而陳之也。取衣。收取禭者所委之衣也。非列采。謂。間色雜

色也。歛尸者。當暑亦用袍。故絺綌與紵布皆不入也。凡歛者袒。遷尸者襲。鄭玄注袒者於事便也。陸德明

音義便。婢面反。君之䘮。大胥是歛。衆胥佐之。大夫之䘮。大胥

侍之。衆胥是歛。士之䘮。胥爲侍。士是歛。鄭玄注胥藥官也。不掌䘮

事。胥當為祝字之誤也。侍。猶臨也。大祝之職。大䘮賛。歛。䘮祝卿大夫之䘮掌。歛士䘮禮。商祝主。歛。陸德明音義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胥樂官。

思餘反。孔頴達䟽凡歛至是歛。 正義曰。此一節明。歛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襲之法。 凡歛者袒者。凡歛謂執大小歛事也。事多故袒為便也。 遷

尸者襲者。謂大歛於地。乃遷尸入棺之屬。事少。故襲也。 君之䘮者。此明人君歛用人之法。 大胥是歛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執歛事也。是。猶

執也。衆胥佐之者。衆祝䘮祝也。衆祝賤。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䘮大胥侍之者。大祝猶君之大祝也。侍。猶臨也。君尊。故大祝親執歛。大夫卑。故

大祝。臨之。 衆胥是歛者衆祝。周禮。䘮祝卑。故親執。歛也。庾云。侍者臨檢之也。大夫言侍。則君亦應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䘮胥為侍者。胥亦

䘮祝也。士卑。故祝。臨之。 士是歛者。士之朋友來助。歛也。士䘮禮云。士舉遷尸是也。 注。胥當至主。歛。 正義曰。知胥當為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

歛事。故引大祝大䘮賛。歛。及䘮祝卿大夫之䘮掌。歛。并引士䘮禮啇祝主。歛。明諸祝主。歛也。故引此文以之。商祝者。案士䘮禮注云。商祝。祝習

商禮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要義商祝習商禮。見前注陳櫟詳解大夫之䘮大胥侍之。侍謂臨檢之衆胥是䧟士之䘮。胥爲侍士是歛今按

此一節未詳。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凡歛者袒。遷尸者襲。執小歛大。歛之事者。其事煩。故必袒以取便。遷尸入柩。則其事易矣。故不袒。君之䘮至士

是。䧟。胥讀爲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䘮事也。餘同前注疏黄震日抄凡歛者至士是。歛。歛者勞。故袒。遷者舉之而已。故襲。胥。樂官。君尊。故大胥。歛。大

夫降於君。故衆胥歛。士則朋友助之而已。小歛。大歛。祭服不倒。皆左祍。結絞

不紐。鄭玄注左衽。祍。鄉左。反生時也。陸德明音義紐。女九反。舊。而慎反。鄉。許亮反。孔頴達䟽小歛至不紐。 正義曰。此一節明。䧟衣之法。

小歛大歛祭服不倒者。大歛亦不倒。前已言小歛不倒。此又言小。歛者為下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歛小。歛同然。故云皆也。衽。衣襟也。生鄉右。

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鄉左。示不復解也。 結絞不紐者。生時帶並為屈紐。使易抽解。若死則無復解義。故絞束畢結之不為紐也。要義大夫。歛。

服左衽不紐。見前注䟽。陳櫟詳解小歛大歛祭服不倒皆左衽。反生時。右衽觧便也。餘同前注䟽。歛者。既歛必哭

士與其執事則歛。歛焉則為之壹不食。凡。歛者

六人。鄭玄注歛者。必使所與執事者。不欲妄人褻之。執。或為𠌷。陸德明音義與。音預。注同。𠌷。音執。本亦作執。孔頴達䟽歛者至六人。 正

義曰。歛者即謂大祝衆祝之屬也。既歛。是歛竟也。歛竟必皆哭也。所以然者。以其與亡者。或臣舊。或有恩。今手為執事。專心則增感。故哭也。 士與

其執事則歛者。釋前士是歛義也。與執事。謂平生曾。與亡者共執事。今。與䘮所則助歛也。所以須生經共執事。死乃為歛也。若不經共執事。則褻。惡

之。故不使歛也。 歛焉則為之壹不食者。生經有恩。今又為之歛。為之廢壹食也。凡歛者六人者。凡者貴賤同也。兩邊各三人。故用六人。衛湜集說

山隂陸氏曰。君子所遇而安。則死亦樂矣。莊子南靣王樂是也。故君之䘮使大胥是。歛。衆胥佐之。夫愛親豈有窮哉。故凡歛。孝子非之。大胥是焉。檀

弓曰。君於大夫。將葬。及出。命引之。言孝子可以義奪也。士商祝主歛。士是之而已。鄭氏謂胥當為祝。誤矣。鄭氏曰見前注。孔。氏曰見前䟽。陳櫟詳觧

歛者既歛必哭。歛者供歛事之人。餘同前注䟽。陳澔集說歛者既歛至凡歛者六人。與其執事。謂相助凡役也。舊說。謂與此死者平生共執事。則不

至褻惡死者。故以之歛。未知是否。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玄冒。黼殺。

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

三尺。自小歛以徃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鄭玄注冒者。既襲所以韜尸重形也。殺冒之下群。韜足上行者也。小歛又覆以夷衾。裁。猶制也。字或為材。陸德明音義冒。莫報反。下及注同。黼。音甫。

殺。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裁。才再反。注同。韜本又作安。吐刀反下同。孔頴達䟽君錦至冒也。 正義曰。此一經明尊卑冒制。 君錦冒黼殺者。

冒謂襲後小歛歛前所用以韜尸也。冒有質殺者作兩囊。每輙横縫。合一頭又縫。連一邊餘一邊不縫。兩囊皆然也。上者曰質。下者曰殺。君質用錦。殺

用黼。故云錦冒黼。殺也。故鄭注士䘮禮云。冒。韜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質。下曰殺。質。正也。其用之。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綴旁七者。不縫。

之邊。上下安七帶。綴以結之。故云綴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赬殺。綴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鄭注士䘮禮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以

此推之。士赬殺。則君大夫盡。殺為斧文也。又鄭云。象天地則大夫以上無疑有象也。 凡冒質長與手齊者。凡謂貴賤。冒。通名也。言冒之質從頭韜

來至下。長短與手相齊也。 殺三尺者。殺從足韜上。長三尺。 自小。歛以徃用夷衾者。徃猶後也。 小歛前有冒。故不用夷衾。自小歛後衣多不可

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士䘮禮云。幠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者。裁。猶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齊於手下三尺。所用繒色及長

短制度。如冒之質殺也。但不復為囊。及旁綴也。熊氏分質字屬下為句。其義非也。然始死幠用歛衾。是大歛之衾。自小歛以前覆尸。至小歛時君錦

衾。大夫縞衾。士緇衾。用之小䧟。䧟訖别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歛以前所用大歛之衾者。小歛以後停而不用。至將大歛及陳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

歛也。所謂大歛二衾者。其夷不至大。歛時所用無文。當應緫入大歛衣内併。歛之也。陳櫟詳解士緇冒赬殺綴旁三緇黑赬赤。餘同前注䟽。陳澔集

說君錦冒黼殺至裁猶冒也。夷衾興質。殺之制。皆為覆冒尸形而作也。餘同前䟽。

彭氏纂圖註義冐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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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之七千四百六十












重 録 總 校 官 侍 郎 臣 髙 拱

學 士 臣 陳以勤

分 校 官 編 修 臣 張四維

書 寫 儒 士 臣 陳 海

圈 點 監 生 臣 傳道立

臣 馮 柟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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