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10/2000號法律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4月1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4月1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4月20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4月20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375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0年(2011年)7月20日至今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制定9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37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16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法務部為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業務,特設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二、廉政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解釋。
  三、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四、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
  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
  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
  八、其他廉政事項。
  本署執行前項第四款所定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為薦任職以上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其為委任職人員者,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

第三條 (署長及副署長之設置)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廉政審查會之設置及委員遴聘)

  本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
  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第六條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製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實任司法官之借調)

  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第八條 (各項經費之調整支應)

  本署籌備及成立,因調配人力移撥、整併員額及業務所需之各項經費,得由移撥、整併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第九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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