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廉政署组织法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第10/2000号法律
法务部廉政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4月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4月1日
中华民国100年(2011年)4月20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4月20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737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0年(2011年)7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4 月 1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4 月 20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737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0 年 7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16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法务部为办理廉政政策规划,执行反贪、防贪及肃贪业务,特设廉政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家廉政政策之拟订、协调及推动。
  二、廉政相关法规制(订)定、修正之研拟及解释。
  三、贪渎预防措施之推动及执行。
  四、贪渎或相关犯罪之调查及处理。
  五、政风机构业务之督导、考核及协调。
  六、政风机构组织、人员管理之拟议及执行。
  七、法务部部本部政风业务之办理。
  八、其他廉政事项。
  本署执行前项第四款所定贪渎或相关犯罪调查职务之人员,其为荐任职以上人员者,视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之司法警察官;其为委任职人员者,视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司法警察。

第三条 (署长及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廉政审查会之设置及委员遴聘)

  本署为有效评议廉政业务之推动,并提供专业谘询,设廉政审查会。
  前项审查会,置廉政审查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就法律、财经、工程等相关专业领域代表、专家学者及有关机关代表遴聘之。

第六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实任司法官之借调)

  本署得借调实任司法官担任署长、副署长职务;其借调,应报请司法院或法务部同意后行之。
  实任司法官转任本署署长、副署长者,其年资及待遇均依相当职位之司法官规定列计;其达司法行政人员届龄退休三个月前,应予转任司法官职务。

第八条 (各项经费之调整支应)

  本署筹备及成立,因调配人力移拨、整并员额及业务所需之各项经费,得由移拨、整并机关在原预算范围内调整支应,不受预算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规定之限制。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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