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組織法 (民國100年6月)

法務部組織法 (民國100年4月) 法務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6月1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6月29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6月29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81號令
法務部組織法 (民國107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20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1 月 19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6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18 年 4 月 17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6, 17條
中華民國 25 年 11 月 3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28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 32 年 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32 年 2 月 13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6 日 增訂第11條原第11條改為第12條以下條文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19 日公布6.總統公布增訂第 11 條原第 11 條改為12條以下條文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10 日 修正前[司法行政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9 日公布7.總統(69)台統(一)義字第 3668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及名稱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8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23 日公布8.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9670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6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28 日公布9.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2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9 日 修正第4, 20, 29條
增訂第6之1條
刪除第8, 1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1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22444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0、29 條條文;增訂第 6-1 條條文;刪除第 8、1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92261615號函同意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修正第4, 20, 29條
增訂第6之2條
刪除第1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0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374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0、29 條條文;增訂第 6-2 條條文;刪除第 1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16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七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修正全文8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25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公布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5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51009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宗旨)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特設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職掌)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第三條 (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衛生醫療、假釋審查、作業及技能訓練等事項。
  五、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指揮偵查及辦理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辦理與指揮監督所屬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實施偵查、實行公訴、刑事執行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事項。

第六條 (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之設置)

  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八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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