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卷一·曲禮上·第五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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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以剛日,内事以柔日。
境外曰「外」,國中曰「内」。盟會征伐之類則用剛日,取其果毅克勝也。詩曰:「吉日維戊。」又曰:「吉日庚午。」冠、婚、喪、祭則用柔日,取其順受福祉也。祭用辛或丁,入學用丁。其再虞用剛日,則欲急相仍祭而已。或云「社用甲」者,蓋誤。周書社用戊,初營雒,境外事也。若卜筮,則各以其剛柔卜筮之。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
「旬」,謂朔後十日内。不吉,則又後十日内。又不吉,則晦日内。「近」、「遠」〔某〕者,去旬日内外或剛或柔也。古者日不從月,無初一、初二之文,故其辭若此。
喪事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先遠日」,先卜筮旬外。「先近日」,先卜筮旬内。「吉事」,祭也。喪先遠,不忍迫也;祭先近,不敢後也。
曰:「爲日,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
「曰」,命龜蓍之辭。「爲日」,言爲占日故卜筮。「假」,藉也。「泰」,尊之之辭。「有常」,謂不失其貞也。按命龜蓍者,「有常」之下更有「某日卜某事,無有後艱」云云,此略記之耳。大事卜,小事筮,卜筮之辭並記之,唯人所用。
卜筮不過三。卜筮不相襲。
「襲」,仍也。卜則不筮,筮則不卜。皆不吉,祭則免之,葬則擇其僅可者用之。
龜爲卜,筴爲筮。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故曰:「疑而筮之,則弗非也。日而行事,則必踐之。」
「先聖王」,謂伏羲以降王者有天下之通稱。「信」,期也,謂期必時日,以趨事也。「敬鬼神」者,示有所秉承,不敢專也。「畏法令」者,君奉天以治人事,民莫敢不畏也。「猶」,相似,「與」,相連,兩端不決之意。「嫌疑」,是非不審。「猶與」,兩是而無所折衷也。「弗非」者,欲爲而疑之,則衆議可否,交相譏非,以筮定之,則羣論息矣。「日」,刻日也。事之將舉,未有定期,或且以他事移易;筮日已定,不可更改,則人必踐其期,無廢事也。卜筮之神用,其精義雖不止於此,然苟非盡性至命而合天人之藴者,則其所尚於卜筮者,但率此意以行之,猶爲寡過。不然,廢人事,瀆鬼神,或至見義不爲而失幾召敗,則卜筮且爲冥行徼幸之用,而廢之可矣。
右第五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