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章句/卷一·曲礼上·第五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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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


境外曰“外”,国中曰“内”。盟会征伐之类则用刚日,取其果毅克胜也。诗曰:“吉日维戊。”又曰:“吉日庚午。”冠、婚、丧、祭则用柔日,取其顺受福祉也。祭用辛或丁,入学用丁。其再虞用刚日,则欲急相仍祭而已。或云“社用甲”者,盖误。周书社用戊,初营雒,境外事也。若卜筮,则各以其刚柔卜筮之。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旬之内曰“近某日”。


“旬”,谓朔后十日内。不吉,则又后十日内。又不吉,则晦日内。“近”、“远”〔某〕者,去旬日内外或刚或柔也。古者日不从月,无初一、初二之文,故其辞若此。


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


“先远日”,先卜筮旬外。“先近日”,先卜筮旬内。“吉事”,祭也。丧先远,不忍迫也;祭先近,不敢后也。


曰:“为日,假尔泰龟有常,假尔泰筮有常。”


“曰”,命龟蓍之辞。“为日”,言为占日故卜筮。“假”,藉也。“泰”,尊之之辞。“有常”,谓不失其贞也。按命龟蓍者,“有常”之下更有“某日卜某事,无有后艰”云云,此略记之耳。大事卜,小事筮,卜筮之辞并记之,唯人所用。


卜筮不过三。卜筮不相袭。


“袭”,仍也。卜则不筮,筮则不卜。皆不吉,祭则免之,葬则择其仅可者用之。


龟为卜,䇲为筮。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决嫌疑、定犹与也。故曰:“疑而筮之,则弗非也。日而行事,则必践之。”


“先圣王”,谓伏羲以降王者有天下之通称。“信”,期也,谓期必时日,以趋事也。“敬鬼神”者,示有所秉承,不敢专也。“畏法令”者,君奉天以治人事,民莫敢不畏也。“犹”,相似,“与”,相连,两端不决之意。“嫌疑”,是非不审。“犹与”,两是而无所折衷也。“弗非”者,欲为而疑之,则众议可否,交相讥非,以筮定之,则群论息矣。“日”,刻日也。事之将举,未有定期,或且以他事移易;筮日已定,不可更改,则人必践其期,无废事也。卜筮之神用,其精义虽不止于此,然苟非尽性至命而合天人之蕴者,则其所尚于卜筮者,但率此意以行之,犹为寡过。不然,废人事,渎鬼神,或至见义不为而失几召败,则卜筮且为冥行徼幸之用,而废之可矣。

右第五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