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60年4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71年4月30日 1971年5月11日 公布於民國60年5月11日 總統(60)台統(一)義字第 812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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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商品檢驗法第六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國內產銷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 二、輸出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 三、輸入之農工礦商品檢(試)驗事項。
- 四、輸出、輸入或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之疫病、蟲害檢驗事項。
- 五、動植物檢疫及疫情調查、研究事項。
- 六、其他有關商品之檢(試)驗事項。
第三條
- 本局設三組及檢驗處,分掌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總務、文書、出納、議事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第五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 本局置組長三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三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其中一、二兩組組長、副組長均由技正兼任;秘書室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檢驗處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正三十五人至五十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十四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督導五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八人專任,餘由技正兼任;專員十二至十六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正四十六人至七十二人,科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人,科員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技佐六十人至九十人,辦事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三十一人至三十八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第九條
- 本局得於各省(市)縣農工產品產銷地區及重要港口、機場,設置檢驗分局或檢驗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條
-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