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廢止)
立法於民國61年12月19日(非現行條文)
1972年12月19日
1972年12月29日
公布於民國61年12月29日
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25 號令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61 年 12 月 29 日公布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925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1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91 年 7 月 3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3730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農產品檢驗及植物檢疫事項。
  二、畜、水產品檢驗及動物檢疫事項。
  三、農產加工品檢驗事項。
  四、工礦產品檢驗事項。
  五、報驗、發證、檢查事項。
  六、總務、文書、出納事項。
  七、其他有關商品檢驗事項。

第三條

  各分局得設二課至六課,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第四條

  各分局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由商品檢驗局呈請經濟部,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第五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分局局務。

第六條

  一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六人,專員一人至三人,技正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五十一人,課員六人至八人,技佐四十人至五十六人,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二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至六人,專員一人或二人,技正五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五人至四十三人,課員三人至五人,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課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八條

  三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四人,專員一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至四人,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四人至六人,課員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九條

  一、二等分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三等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該分局擬訂,呈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