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

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所属各分局组织通则(废止)
立法于民国61年12月19日(非现行条文)
1972年12月19日
1972年12月29日
公布于民国61年12月29日
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25 号令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925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1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91 年 7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3730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通则依经济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所属各分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农产品检验及植物检疫事项。
  二、畜、水产品检验及动物检疫事项。
  三、农产加工品检验事项。
  四、工矿产品检验事项。
  五、报验、发证、检查事项。
  六、总务、文书、出纳事项。
  七、其他有关商品检验事项。

第三条

  各分局得设二课至六课,分掌前条各款所定事项。

第四条

  各分局视业务繁简,分为一、二、三等,由商品检验局呈请经济部,转呈行政院核定之。
  各分局应标明各该所在地之名称。

第五条

  各分局置分局长一人,职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综理分局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分局长一人,职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职等,襄理分局局务。

第六条

  一等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六人,专员一人至三人,技正七人至十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五十一人,课员六人至八人,技佐四十人至五十六人,办事员三人至七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课员二人或三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三人至七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二等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四人至六人,专员一人或二人,技正五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十五人至四十三人,课员三人至五人,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办事员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课员一人或二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八条

  三等分局置秘书一人,课长二人至四人,专员一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课员二人至四人,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办事员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四人至六人,课员一人,职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一人至三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九条

  一、二等分局设人事室、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三等分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会计员一人,职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职等,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前项各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就检验、经建行政、农业化学、一般化学工程、病虫害、一般行政管理、人事行政、会计、统计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各分局办事细则,由各该分局拟订,呈请经济部商品检验局核定之。

第十二条

  本通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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