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 (民國1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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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2 月2 3 日
行政院政務委員梁啟源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特任朱敬一為行政院政務委員。
此令自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 日生效。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2 月2 3 日
特派林雅鋒為100 年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典試委員長。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2 月2 3 日
任命張國葆為總統府簡任第十四職等局長,許淑萍、王克威、孫振妮為總統府簡任第十二職等參議,鞠維國為總統府簡任第十二職等權理簡任第十三職等主任,李金鳳為總統府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陳永豐為總統府簡任第十三職等主任。
任命許曉鈴、潘文莉、張文源、汪志隆、簡明昭為行政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參議,蕭長瑞為行政院簡任第十三職等參事。
任命潘城武為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簡任第十三職等主任。
任命蘇瑞仁為行政院新聞局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陳瑞美為行政院衛生署會計室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劉淑貞為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人事室簡任第十職等主任。
任命吳國傑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
任命楊秀娟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王芸芬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胡進杉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簡任第十一職等編纂,王蘭生為國立故宮博物院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
派左珩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派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黃舜卿、王金凱、李政達、陳美菊、林麗貞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劉延琮、殷五國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視察,邱秀香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稽核。
任命聶世伍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姚榮台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羅貽翔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李興竹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
任命陳志平、侯榮輝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技正兼科長,辛華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員。
任命林長立、李鎮洋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連榮吉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黃振全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簡任第十一職等分局長,葉玲容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簡任第十職等主任,黃美華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簡任第十一職等分署長。
任命王紀全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計室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謝季燕以簡任第十二職等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管理處簡任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帥嘉寶、胡國棟為最高行政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黃璽君、劉鑫楨為最高行政法院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兼庭長。
任命張瑩珠為司法院人事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梁宏哲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司法院人事處簡任第十三職等處長,張江澤、蔡守訓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簡任第十一職等法官,王美玲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謝順輝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任第十三職等法官,何智乾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齊潔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朱瑞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任第十職等法官。
任命劉淑娟為考試院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任天遠為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簡任第十二職等審計官兼主任,楊美冠為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簡任第十職等審計兼科長。
任命郭怡宏、劉光瑩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茗利、葉寶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鄭翠碧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李金燕、蕭麗燕、黃愛妙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淑媛、林美貞、彭一凡、鄭凱育、陳彥帆、李就秀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怡芳、張婷妮、張志豪、張正勳、黃勝麟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連建民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2 月2 3 日
任命楊登國、林永裕、喬慧平、丁盛星、曾淵鉦、林國民為警正警察官。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