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7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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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75(2011)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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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决定将第1662(2006)号决议所设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任务期限延至2011年3月23日的第1917(2010)号决议,又回顾安全理事会2010年6月21日至24日前往阿富汗访问团的报告(S/2010/564),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强调必须采取全面办法来处理阿富汗局势,确认没有任何纯粹的军事解决办法能确保阿富汗的稳定,
重申继续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国家,巩固持久和平与宪政民主的基础,并在国际大家庭中享有其应有地位,
欣见2010年7月20日举行的阿富汗问题喀布尔国际会议的成果,这些成果构成喀布尔进程的里程碑,有助于加快落实阿富汗的领导和自主进程,加强国际伙伴关系和区域合作,改善阿富汗治理,提高阿富汗安全部队的能力,实现经济增长和更好地保护包括妇女在内全体阿富汗公民的权利,特别欣见阿富汗政府作出承诺,包括为新的国家优先工作方案制订框架、时限和基准,逐步过渡到由阿富汗主导安全工作、改善治理和惩办腐败,
又重申伦敦会议作出了承诺(S/2010/65),为阿富汗问题上的今后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议程和商定优先事项,主要是由阿富汗政府在本地区和国际社会支持下,并在联合国发挥核心、公正协调作用的情况下执行一项全面的战略,
期待2011年12月在阿富汗政府领导下在波恩举行阿富汗问题国际会议,
又重申在这方面支持阿富汗人民自主执行伦敦会议公报和喀布尔会议公报提出的《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发展战略》)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的各项承诺,确认非法毒品的生产、贸易和贩运对世界各区域的国际和平与稳定构成威胁,并确认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指出为了巩固在执行工作中取得的进展和克服当前继续存在的挑战,所有相关行为者均需作出持续的协调努力,
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起着核心和公正的作用,领导国际社会开展努力,包括与阿富汗政府一道,通过协调和监察联合委员会,协调和监测为落实喀布尔进程而作出的努力,以支持阿富汗政府确定的优先事项,并表示赞赏和坚决支持秘书长、秘书长阿富汗问题特别代表、特别是在困难的条件下工作以帮助阿富汗人民的联阿援助团男女成员正在做出的努力,
回顾和平支尔格协商大会的结论,欢迎成立高级和平委员会和委员会在阿富汗内外开展外联工作,
肯定数以百万计人面对严重的安全威胁在2010年议会选举中勇敢坚定地行使投票权,又肯定阿富汗在选举中的领导作用,包括独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投诉委员会开展的工作,欢迎成立新的人民院,回顾阿富汗政府在喀布尔会议上承诺进行长期选举改革,强调需要完成选举改革,以确保未来的选举透明、可信和民主,重申阿富汗和平的未来取决于能否在加强民主体制、尊重权力分立、巩固宪法制衡以及保障和落实公民权利和义务基础上,建立一个稳定、安全、经济自给自足和没有恐怖主义与毒品的国家,
欣见国际联络小组为联合国努力协调和扩大对阿富汗的国际支持作出贡献,特别是国际联络小组上次在伊斯兰会议组织主持下在吉达举行的会议取得成果,显示该区域和其他国家越来越支持阿富汗实现和平、稳定与发展,
强调推动区域合作极为重要,因为它是促进阿富汗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回顾2002年12月22日《喀布尔睦邻关系宣言》(喀布尔宣言)(S/2002/1416)的重要性;为此欢迎国际社会继续致力于支持阿富汗的稳定与发展,同时注意到各项国际和区域举措,例如“亚洲中心地带”伊斯坦布尔首脑会议、阿富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俄罗斯联邦四方首脑会议以及上海合作组织采取的举措,期待今年秋季在塔吉克斯坦举行第五次阿富汗问题区域经济合作会议,
欣见一些国家做出努力,不断加强民事和人道主义工作以协助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鼓励国际社会与阿富汗当局和联阿援助团协调一致,进一步提供更多的协助,
又欣见阿富汗政府在2010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里斯本首脑会议上与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安援部队)的部队派遣国达成协议,至迟于2014年底在阿富汗全国范围内把主要安全责任逐步移交给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同时注意到2010年11月20日北约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在里斯本签署了关于持久伙伴关系的宣言,确认在过渡进程中共同做出的努力,欢迎第一批省份和城镇地区过渡筹备工作取得的进展,期待继续落实过渡进程,
再次确认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相互关联,重申在安全、治理、人权、法治和发展领域以及在反腐败、禁毒和保持透明等贯穿各领域问题上不断取得进展,可以起相辅相成的作用,欣见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全面应对这些挑战,
强调必须采用全面做法应对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以便2011年初开始顺利过渡到由阿富汗领导安全工作,确认必须通过在阿富汗治理和建立能力方面取得进展来支持安全方面的进展,为此注意到,如第1943(2010)号决议所述,联阿援助团的目标和安援部队的目标是相互配合的,强调需要加强合作、协调与相互支持,同时适当考虑到它们各自的指定职责,
重申所有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需要通过国家工作队机制和“一个联合国”办法,并在秘书长特别代表指导下作出更大努力,以提高连贯性、协调性和效率,并与阿富汗政府确定的国家优先工作方案完全保持一致,
强调需要进一步改进人道主义援助的覆盖范围、质量和数量,确保通过加强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的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之间的协调以及联合国与其他捐助方之间的协调等办法,切实有效及时地协调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特别是在最需要的地方这样做,为此强调各方需要在人道主义援助框架内,维护和遵守人道主义原则,发扬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精神,
重申对阿富汗安全局势的关切,尤其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其他暴力极端主义团体、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和从事非法毒品生产、贩运或贸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动持续不断,恐怖活动与非法毒品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致使包括儿童在内当地民众、国家安全部队以及国际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受到威胁,
确认塔利班、基地组织、其他暴力极端主义团体和非法武装团体构成的威胁继续令人担忧,应对此类威胁的努力也面临种种挑战,表示严重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其他暴力极端主义团体和非法武装团体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对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务以及改进和保护其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能力,产生有害影响,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和第1894(2009)号决议,表示严重关切阿富汗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伤亡人数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是塔利班、基地组织、其他暴力极端主义团体和非法武装团体造成的,重申武装冲突各方必须采取一切可行的步骤,确保受影响平民得到保护,呼吁所有各方遵守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和采取一切确保平民得到保护的适当措施,确认必须不断监测和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报告平民状况,特别是平民伤亡情况,包括由安援部队这样做,同时注意到阿富汗和国际部队在尽量减少平民伤亡方面取得的进展,
又表示关切杀伤人员地雷、战争遗留物和简易爆炸装置对平民百姓构成的严重威胁,强调必须避免使用国际法禁用的武器和装置,
支持阿富汗政府继续禁用硝酸铵化肥,敦促迅速采取行动执行管制所有爆炸材料和前体化学品的条例,以此削弱叛乱分子用其制作简易爆炸装置的能力,
回顾阿富汗政府向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麻管局)宣布,乙酸酐目前在阿富汗境内并无合法用途,生产国和出口国未经阿富汗政府要求不应批准向阿富汗出口该物质,并依照第1817(2008)号决议,鼓励会员国增加与麻管局合作的力度,特别是充分遵守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的规定,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和第1894(2009)号决议、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和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1960(2010)号决议以及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和第1882(2009)号决议,并注意到秘书长关于阿富汗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S/2011/55),
1.欣见秘书长2011年3月11日报告(S/2011/120);
2.感谢联合国长期承诺与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协作,重申全力支持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
3.决定将第1662(2006)号、第1746(2007)号、第1806(2008)号、第1868(2009)号和第1917(2010)号决议,以及下文第4段、第5段和第6段界定的联阿援助团任务延长至2012年3月23日;
4.呼吁联合国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支持阿富汗政府提出的安全、治理、司法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国家优先工作方案,并支持全面实施在喀布尔会议和伦敦会议上相互就这些问题以及继续实施《国家毒品管制战略》问题作出的承诺,并请联阿援助团按照喀布尔进程的规定,协助阿富汗政府逐步实现由阿富汗人起主导作用,
5.还决定,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将在其任务范围内,遵循加强阿富汗主权、自主权和领导作用的原则,继续根据《伦敦会议公报》和《喀布尔会议公报》领导国际民事工作,尤其注重下列优先事项:
(a)作为协调和监察联合委员会(协监委)的共同主席,推动国际社会更加协调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发展和治理优先事项,包括支持正在进行的新的国家优先工作方案拟定工作,调动资源,协调国际捐助方和国际组织以及指导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特别是在缉毒、重建与发展活动方面提供的协助;与此同时,支持努力增加通过阿富汗政府提供的发展援助比例,并支持努力提高阿富汗政府使用这些资源的透明度和效率;
(b)按照安援部队以及北约高级文职代表的现有任务规定,在全国各地和各级加强与他们的合作,以可持续方式支持按喀布尔会议、伦敦会议和里斯本首脑会议的商定过渡到由阿富汗起主导作用,确保所有阿富汗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增进,以改进军民协调,便于及时交流信息,并确保国家安全部队和国际安全部队以及民间行为者的活动协调一致,以支持阿富汗主导的发展与稳定进程,包括为此与省级重建队以及与非政府组织协作,特别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阿富汗-北约联合过渡委员会;
(c)在接获阿富汗政府请求时,在阿富汗《宪法》框架内,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第1822(2008)号和第1904(2009)号决议以及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提出的措施和程序的执行工作的情况下,开展外联和斡旋工作,支持阿富汗主导的和平与和解进程,包括实施阿富汗和平与重返社会方案以及提出和支持建立信任措施;
(d)按照伦敦会议和喀布尔会议的商定,应阿富汗当局请求,支持阿富汗今后举行的选举并支持努力使选举进程具有可持续性和完整性;向参与这一进程的阿富汗各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6.又重申联阿援助团和特别代表将在下列优先领域中领导国际民事工作:
(a)支持开展区域合作,在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努力建设一个稳定和繁荣的阿富汗;
(b)通过加强联阿援助团的派驻,支持阿富汗政府努力在全国各地推动喀布尔进程,包括增强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合作,并促进对政府政策的参与和理解;
(c)支持阿富汗政府依照喀布尔进程在全国各地为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过渡司法)、执行预算和打击腐败做出的努力,以便帮助及时不断地兑现和平的好处和提供服务;
(d)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支持下,继续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合作,并与阿富汗政府及相关的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合作,监测平民的境况,进行协调以保护平民,促进问责制,协助全面落实阿富汗《宪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基本自由与人权条款,特别是关于妇女充分享有人权的条款;
(e)为支持阿富汗政府并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协调和协助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期建立该国的能力,使其在今后发挥核心和协调作用,包括向国家和地方当局提供有效支助,以援助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体面和可持续回返创造有利条件;
7.吁请阿富汗和国际社会所有各方同联阿援助团协调,以执行其任务,努力保障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该国全境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8.重申需要保障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并重申支持秘书长已经为此采取的措施;
9.强调联阿援助团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基金和方案必须在各省加强派驻,鼓励秘书长继续开展当前各种努力,以采取必要措施解决与此种派驻有关的安全问题,坚决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负责协调阿富汗境内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所有活动的授权;
10.强调必须在阿富汗进行可持续民主发展,阿富汗所有机构必须根据相关法律和阿富汗《宪法》,在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为此欢迎阿富汗政府承诺与联合国密切合作,在吸取2009年和2010年选举的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选举工作,包括解决选举工作的可持续性问题,并在考虑到伦敦会议和喀布尔会议上作出的承诺的同时,重申联阿援助团应阿富汗政府的请求,在支持实现这些承诺方面发挥领导作用,请联阿援助团根据阿富汗政府请求,向相关阿富汗机构提供技术援助,支持开展建设性的选举改革;还呼吁国际社会成员酌情提供协助;
11.欢迎阿富汗政府再次做出努力,包括于2010年6月举行全国协商和平支尔格、设立高级和平委员会和执行阿富汗和平与重返社会方案,促进与准备放弃暴力、与基地组织和其他恐怖组织断绝关系、谴责恐怖主义和接受阿富汗《宪法》,尤其《宪法》有关性别和人权问题内容的反政府派成员进行对话,鼓励阿富汗政府充分尊重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第1822(2008)号和第1904(2009)号决议及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提出的措施和程序的执行工作,酌情利用联阿援助团的斡旋,支持这项工作;又欢迎阿富汗政府采取的措施,鼓励阿富汗政府继续增进妇女、少数民族和民间社会在外联和协商进程中的参与,回顾,正如安全理事会第1325(2010)号和相关决议所述,妇女可以在和平进程中发挥重大作用;
12.强调联阿援助团按本决议的授权在支持和平与和解进程、包括阿富汗和平与重返社会方案中的作用,鼓励国际社会协助阿富汗政府在这方面作出努力,包括继续支持和平与重返社会信托基金,在这方面注意到阿富汗政府今年春天将在喀布尔主办重返社会问题会议;
13.欣见阿富汗政府、其邻国伙伴和区域伙伴及伊斯兰会议组织等国际组织正努力增进相互信任与合作,有关国家和区域组织最近制订了合作举措,包括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第五次三边首脑会议和最近于2010年11月3日举行的伊斯坦布尔会议的成果,注意到拟由土耳其主办阿富汗问题区域会议,期待今年秋天在塔吉克斯坦举行关于阿富汗的第五次区域经济合作会议,还欣见《喀布尔会议公报》重申2002年《睦邻友好关系宣言》提出的原则,强调阿富汗必须与这些伙伴加强合作,打击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暴力极端主义团体和非法武装集团,以促进阿富汗的和平与繁荣,增进经济和发展部门的合作,从而使阿富汗全面融入区域活动和全球经济;
14.重申协监委在协调、协助和监测《阿富汗国家发展战略》(发展战略)和国家优先工作方案执行工作方面起核心作用,吁请所有相关行为者在这方面加强与协监委合作,以便进一步提高效率;
15.吁请国际捐助方、国际组织和阿富汗政府恪守它们在喀布尔会议及以往各次国际会议上做出的承诺,重申必须进一步努力改进援助协调和提高援助效力,包括确保有透明度和打击腐败;加强阿富汗政府协调援助的能力;
16.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协助下,包括借助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根据其各自不断变化的指定职责所提供的协助,继续消除塔利班、基地组织、其他极端主义暴力团体、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以及参与毒品生产、贩运或贸易者对阿富汗稳定与安全构成的威胁;
17.最严厉地谴责一切针对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队和国际部队的袭击,包括简易爆炸装置袭击、自杀式袭击、暗杀和绑架,以及这些袭击对阿富汗境内稳定、重建与发展努力的有害影响,进一步谴责塔利班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用平民当人盾;
18.又谴责袭击人道主义工作人员的行为,强调这些袭击阻碍援助阿富汗人民的工作,并着重指出,所有各方都要保障所有人道主义行为者,包括联合国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安全无阻碍通行,并充分遵守相关的国际人道主义法;
19.欣见迄今在执行《阿富汗地雷行动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鼓励阿富汗政府在联合国和所有相关行为者的支持下,继续努力清除杀伤人员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减少对人的生命和该国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表示需要提供援助,以照料受害者,包括残疾人,使其康复和融入经济和社会生活;
20.确认如联阿援助团2010年3月9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报告所述,安援部队和其他国际部队在尽可能降低平民伤亡风险方面取得进展,吁请它们继续大力开展这方面的努力,尤其是不断审查战术和程序,并在发生平民伤亡且阿富汗政府认为宜进行联合调查时,与阿富汗政府合作开展行动后审查和调查;
21.强调必须确保有关组织在适当时能够进入阿富汗境内的所有监狱和拘留所,要求全面遵守相关国际法,包括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
22.表示强烈关切塔利班部队在阿富汗境内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儿童因冲突而遭杀害和致残,再次强烈谴责违反相关国际法招募和使用儿童兵的做法、武装冲突中、尤其是袭击学校、教育和医疗设施时的其他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以及用儿童进行自杀式袭击的行为,要求将应对此负责的人绳之以法,为此强调必须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612(2005)号和第1882(2009)号决议,请秘书长继续加强联阿援助团的儿童保护部门,特别是任命儿童保护顾问;
23.欣见阿富汗政府与联合国最近签署了一项有时限和可核查的全面行动计划,以防止在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中使用和招募儿童;
24.重申必须在一个全面的框架中,通过对人员进行适当的审查、培训、指导、配备装备和赋予权责,来强化阿富汗安全部门的运作能力、专业水平和问责制度,以便加快取得进展,实现阿富汗安全部队能够自立、族裔平衡、在全国保障安全及维护法治的目标;
25.在这方面欣见阿富汗国民军的组建工作继续取得进展,其规划和开展行动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励通过北约驻阿富汗训练团提供培训员、资源和行动指导及联络队等方式,持续开展培训工作,就制定可持续防卫规划进程提供咨询,并在防卫改革举措方面提供协助;
26.注意到阿富汗当局目前为加强阿富汗国家警察的能力作出的努力,要求进一步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努力,为此强调必须通过财政支助和派遣培训员和辅导员等方式提供国际援助,包括由北约驻阿富汗训练团、欧洲宪兵部队以及欧洲联盟通过其警察特派团(欧盟驻阿富汗警察特派团)为此提供协助;
27.欣见阿富汗政府在执行解散非法武装团体方案和该方案与阿富汗和平和重返社会方案整合方面取得进展,要求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加快做出协调一致努力,以取得进一步进展;
28.注意到最近在取缔鸦片生产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鸦片产量的下降,依然关切鸦片的种植、生产和贩运以及消费继续对阿富汗的安全、发展和治理以及对该区域乃至国际社会造成重大损害,吁请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协助下,通过替代生计方案等方式,加快执行《国家毒品管制战略》,并在国家方案中把禁毒纳入工作主流,鼓励为该战略确定的四项优先工作提供更多的国际支助,赞扬禁毒办在《巴黎公约》倡议和《彩虹战略》框架内向三角倡议和中亚区域信息和协调中心(中亚信息中心)提供支助;并赞扬俄罗斯多莫杰多沃警察学院提供的协助;
29.吁请各国按照共同分担责任解决阿富汗毒品问题的原则,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消除源于阿富汗的毒品的生产、贩运和消费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包括加强执法能力以及为打击毒品及前体化学品的贩运和打击与此种贩运有关的洗钱和腐败活动而开展合作,注意到拟于2011年在《巴黎公约》倡议及其“巴黎-莫斯科”进程的框架内召开阿富汗贩毒路线问题第三次部长级会议,并为此要求全面执行安理会第1817(2008)号决议;
30.呼吁继续实施《巴黎公约》倡议以打击阿富汗鸦片和海洛因的生产、贩运和消费,铲除罂粟作物、毒品实验室和商店,拦截毒品运送队,强调边界管理合作的重要性,欣见联合国各有关机构加强与欧安组织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在这方面的合作;
31.重申阿富汗所有相关机构和其他行为者必须充分、有序、及时和协调一致地执行关于人人享有法律和正义的国家优先工作方案,以便加快在全国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促进确立法治;
32.为此强调必须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监狱部门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以增强该部门对法治和人权的尊重;
33.非常关切地注意到腐败风行对安全、善治、禁毒工作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敦促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协助下,积极领导反腐工作,加紧努力建立一个更有效、更负责和更透明的政府;
34.鼓励阿富汗所有机构,包括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本着合作精神开展工作,吁请阿富汗政府继续推行立法和公共行政改革,以实施善治,让所有阿富汗人有充分的代表权,并在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实行问责制,强调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做出努力,在这方面提供技术援助;
35.呼吁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及国际人道主义法,欣见阿富汗自由媒体有所增加,但关切地注意到媒体自由继续受到限制以及新闻记者遭到袭击,赞扬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勇敢开展工作,监测阿富汗境内尊重人权的情况,促进和保护这些权利,并推动建立一个多元化民间社会,强调所有相关行为者与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充分合作的重要性,支持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广泛参与,以履行相互做出的承诺,包括政府为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提供足够资金的承诺;
36.确认尽管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进展,但需要加紧努力确保妇女和女孩的权利,强烈谴责仍然存在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尤其是旨在阻止女孩上学的暴力行为,强调必须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1960(2010)号决议,并确保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能够找到安全和有保障的庇护所;
37.欣见阿富汗政府承诺让妇女更多参与阿富汗包括民选和任命机构在内的所有施政机构和公务员系统,支持努力加快执行《阿富汗国家妇女行动计划》,将该计划的各项基准列入国家优先工作方案,并制订一项用于执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法的战略,包括为受害者提供服务,回顾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是和平、重返社会与和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请秘书长继续在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载列妇女融入阿富汗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相关信息;
38.欣见阿富汗政府和联阿援助团同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合作执行第1904(2009)号决议,包括为更新综合名单提供相关资料以及查明参与用非法种植、生产和贩运毒品及其前体所得收入资助或支持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行为或活动的个人与实体,鼓励继续开展此种合作;
39.呼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进程,包括采取措施促进区域贸易,增加外来投资并发展基础设施,同时注意到阿富汗在历史上起到的亚洲陆地桥梁的作用;
40.确认剩余阿富汗难民自愿、安全、有序地回返和可持续地重返社会对于该国和全区域的稳定非常重要,呼吁国际社会继续提供并增加这方面的援助;
41.又申明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有序回返和可持续重返社会的重要性;
42.请秘书长每三个月向安理会报告阿富汗境内的事态发展,并在报告中,根据用于衡量和跟踪执行本决议所述联阿援助团任务和优先事项的进展的相关基准,评估所取得的进展;
43.还请秘书长同阿富汗政府和国际上的有关利益攸关方协商,至迟在2011年年底,对为联阿援助团的规定活动以及联合国在阿富汗的支助工作,包括联阿援助团在该国各地的驻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以便按照喀布尔进程加强国家自主权和领导,同时考虑到国际社会的驻留不断变化的情况和安援部队的作用,包括这一过渡进程的初步经验,以期为安理会2012年3月审查联阿援助团的任务规定提供资料;吁请所有有关行为者在此项工作中与联阿援助团合作;
44.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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