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1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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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11(2018)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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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海地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2350(2017)、2313(2016)、2243(2015)、2180(2014)、2119(2013)、2070(2012)、2012(2011)、1944(2010)、1927(2010)、1908(2010)、1892(2009)、1840(2008)、1780(2007)、1743(2007)、1702(2006)、1658(2006)、1608(2005)、1601(2005)、1576(2004)、1529(2004)和1542(2004)号决议,
认识到海地过去一年来通过和平移交权力,包括在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的支持下,为实现稳定和民主、加强安全和改善人道主义局势以及巩固海地民主体制取得重大进展,
重申对海地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
认识到总体安全局势自第2350(2017)号决议通过以来一直保持稳定,从而使联海稳定团得以结束任务、缩减军事能力并向联合国海地司法支助特派团(联海司法支助团)有序过渡,
注意到联海司法支助团的作用是协助海地政府各部门加强法治机构,进一步发展海地国家警察,使其能够改善海地安全环境,开展人权监测、报告和分析,强调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必须继续支持海地的长期安全与发展,特别是建设政府的能力,巩固和扩大过去几年取得的成就,同时鼓励海地当局应对长期存在的不稳定风险,
回顾其第1645(2005)和2282(2016)号决议,重申政府在执行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战略方面负有首要责任,必须应对海地相互关联的各种挑战,重点指出可持续发展对建设和平和保持和平的推动作用,在这方面,强调国家自主和包容十分重要,民间社会也可发挥重大作用,推进国家建设和平进程和各项目标,确保兼顾社会各阶层的需要,
承认海地继续面临重大人道主义挑战,申明海地在重建方面取得进展及其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于实现持久和可持续稳定至关重要,为此要提供有效和协调一致的国际发展援助,增强海地利用这些援助的体制能力,
重申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层面的可持续发展,包括在政府主导下并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协助下努力减少和防备风险,减轻海地面对自然灾害的极其脆弱性,
重申支持联海司法支助团酌情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其他国际行为体合作,继续协助政府根据第2388(2017)号决议有效应对人口贩运问题,并根据国际法打击海地的其他形式有组织犯罪,即毒品和武器贩运活动,
回顾大会关于联合国“应对海地霍乱问题的新做法”的第A/RES/71/161号决议,注意到在减少疑似霍乱病例方面继续取得进展,重申国际社会必须继续支持联合国在海地防治霍乱的努力,
强调政府及其国际和区域伙伴必须切实支持2017-2021年海地国家警察战略发展计划,使国家警察能够更好地为应对扰乱公共秩序情况和管理安全威胁做好准备,减少对国际支助的需求,
回顾第2378(2017)和2382(2017)号决议请秘书长确保将维和行动成效数据,包括维和业绩数据,用于按照明确和妥善确定的基准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
认识到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包括尊重公平审判权、促进司法救助、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打击犯罪、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确保问责和尊重人权,包括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对于促进海地的法治和安全都至关重要,
还申明联海司法支助团和国家工作队必须密切协调,敦促联海司法支助团按照设有基准的两年期撤出战略,与国家工作队密切合作,设法填补能力缺口,为联海稳定团缩编做好准备,还敦促联海司法支助团、国家工作队和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与政府进行协商,在移交责任过程中密切协调,
欢迎秘书长2018年3月20日的报告(S/2018/241),包括设有基准的撤出战略,
铭记《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将联海司法支助团的任务期限延长到2019年4月15日,以协助政府加强海地法治机构,进一步支持和加强海地国家警察,开展人权监测、报告和分析,并打算审查是否需要酌情延长;
2. 重申在强化海地法治框架内加强司法部门和国家警察的能力,对于促使政府及时充分负起责任,满足国家安全需求至关重要;
3. 决定联海司法支助团警察部分2018年10月15日前维持7支建制警察部队和295名单派警察,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将联海司法支助团警察部分缩减至5支建制警察部队,2019年4月15日前维持295名单派警察,任何削减都将考虑到不断变化的海地安全局势并作相应调整;
4. 请秘书长自2018年6月1日起每隔90天向安理会提交报告,说明本决议执行情况,包括任何未能执行任务的情况及就此采取的措施;
5. 还请秘书长与政府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合作,在其2018年6月1日的报告中,进一步提出与国家工作队协调实现秘书长2018年3月20日报告中两年期撤离战略所述各项基准的具体日期和指标,以及向政府移交任务和责任的目标;
6. 请秘书长在自2018年6月1日起提交的90天报告中,向安理会报告设有基准的撤离战略的执行进展,这些报告中应包括为实现基准而设定的指标、时间节点和具体目标的完成进展,以及该战略中的支助团人员配置情况;
7. 鼓励政府与联海司法支助团合作,根据支助团授权中的法治任务,并按照设有基准的两年期撤离战略,开展除其他外落实基准工作,包括通过《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加强海地司法和惩戒系统,加强司法、惩戒和警察部门的内部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常设选举委员会,通过《法律援助法》,解决审前长期羁押问题,以及努力开展减少社区暴力工作;
8. 还请秘书长与国家工作队协调,在其2018年9月1日的报告中向安理会报告向政府移交任务和责任的最新时间表,以便至迟于2019年10月15日,同时以两年期撤出战略为基础,缩减支助团任务,适当扩大国家工作队的相关活动和方案编制工作;
9. 请秘书长至迟于2019年2月1日派遣一个战略评估团前往海地,并在此基础上,在至迟于2019年3月1日提交的第4份90天报告中,就联合国今后在海地的作用向安理会提出建议,包括关于缩编和撤离的任何建议;
10. 申明打算根据安全理事会对实地安全状况的审查结果和海地确保稳定的总体能力,考虑最早从2019年10月15日起撤出联海司法支助团,向一个非维和性质的驻海地的联合国存在过渡;
11. 特别指出政府迫切需要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必要时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确保国家警察和司法机构尊重和保护人权,这是海地稳定的一个基本要素,促请联海司法支助团按照其有关任务提供监测和协助;
12. 请秘书长特别代表继续在政治上发挥斡旋和倡导作用以确保充分执行任务,包括与政府密切协调制定政治战略,以期应对各种政治挑战,逐步实现法治并为取得系统性进展创造势头;
13. 请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海司法支助团与政府密切协调,并促请政府协助联海司法支助团履行任务和发挥职能;
14. 授权联海司法支助团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执行任务,支持和加强国家警察;
15. 还授权联海司法支助团在其能力范围内,视需要保护部署区内面临迫在眉睫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
16. 请秘书长确保联海司法支助团继续有能力,包括有适当的航空资产和医疗手段,迅速将安全部队部署到海地全境以支持国家警察;
17. 重申联海司法支助团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始终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主流化这个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并协助政府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地参加和参与各级工作并享有代表权;
18. 欢迎秘书长采取举措制定联合国维和行动绩效文化标准,落实行动准备保障和业绩改进政策,开展任务执行情况审查,包括警察特遣队任务执行情况,并利用维和能力准备系统,确保业绩数据为联合国人员的部署、休整和回国提供依据,促请秘书长为此继续努力;
19. 回顾其第2272(2016)号决议及联合国所有其他相关决议,请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海司法支助团所有人员全面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继续随时向安理会通报情况,敦促警察派遣国加倍努力防止不当行为,确保以可信和透明方式对涉及本国人员的此类行为进行适当调查,确保追究负责者的责任;
20. 表示打算继续审查海地的状况,考虑视需要调整联海司法支助团的任务和警力,以维护海地在实现持久安全和稳定方面已取得的进展;
2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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