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50号决议

2549(2020) 联合国安理会第2550(2020)号决议
S/RES/2550(2020)
2020年11月12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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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550 (2020)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2 November 2020

第2550(2020)号决议

2020年11月12日安全理事会第8774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有关阿卜耶伊和苏丹与南苏丹边界沿线局势的所有决议和主席声明,着重指出必须予以充分遵守和执行,

重申对苏丹和南苏丹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坚定承诺,并回顾睦邻友好、互不干涉和区域合作等原则的重要性,

再次申明不得以武力改变国家间的领土分界线,任何领土争端都只应通过和平途径解决,申明安理会高度重视《全面和平协议》所有未决问题得以全面紧急落实,特别指出阿卜耶伊未来地位问题应以符合《全面和平协议》的方式,通过双方谈判,而不是通过任何一方的单方面行动予以解决,回顾以往关于阿卜耶伊行政与安全问题的各项协定,

欢迎苏丹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继续合作支持和平、安全与稳定,包括于2020年10月3日签署《苏丹朱巴和平协议》,还欢迎苏丹和南苏丹最近就阿卜耶伊地位问题举行高级别讨论,并欢迎2020年10月28至29日召集了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会议,鼓励坚持举行此类会议和其他联合机制的会议,

鼓励非洲联盟、非洲联盟高级别执行小组(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和联合国秘书长非洲之角问题特使加强与南苏丹和苏丹两国政府的调解作用,鼓励两国政府为阿卜耶伊建立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实现阿卜耶伊地位的政治解决,赞扬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和联合国阿卜耶伊临时安全部队(联阿安全部队)继续协助双方,

肯定联阿安全部队自组建以来的九年中为阿卜耶伊地区实现稳定和非军事化作出了贡献,并与联合边界核查与监测机制(边界核监机制)一起在南苏丹与苏丹边界沿线发挥了稳定作用,

强调指出需调整联阿安全部队的配置以适应当前的安全局势,并根据苏丹和南苏丹管理双边争端的能力的提高,为联阿安全部队负责任的缩编制定可行的撤出战略和计划,优先考虑到生活在阿卜耶伊的平民的安全保障,并考虑到该地区的稳定,

着重指出九年来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在阿卜耶伊建立联合机构未取得进展,鼓励苏丹和南苏丹进行实质性对话,以期推进政治进程,解决阿卜耶伊争端,

表示关切的是,联合国警察人力部署至安理会所授权的水平这一工作出现延误,致使联阿安全部队无法完成安全保障任务,并有可能在阿卜耶伊造成安全真空,还表示关切苏丹和南苏丹试图阻止联阿安全部队充分执行任务,包括扣留不签发警察的签证,封堵文职副首长的任命以及拒绝给予阿同尼机场准入,而阿同尼机场准入可以缓解联阿安全部队的后勤挑战,降低运输费用并加强联阿安全部队人员的安全保障,

赞扬联阿安全部队克服上一段所述阻碍因素,努力设法有效执行任务,包括在阿卜耶伊地区全境不断协助和平移徙,预防、调解和遏止冲突,表示严重关切针对联阿安全部队联合国维和人员的安全威胁和有针对性的攻击,坚定有力地特别指出对联合国人员的任何攻击都不可接受,重申应迅速彻底调查此类可能构成战争罪的攻击,追究应对攻击负责者的责任,

铭记阿卜耶伊地区的民众继续依靠人道主义援助,人道主义组织能够接触有需要的民众依然至关重要,而且人道主义行为体继续向阿卜耶伊地区210000民众提供援助,

回顾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强调只有通过坚定致力于妇女增强权能、参与和人权,并通过协同的领导、一致的信息和行动以及支助,才能消除在充分执行这些决议方面的持久障碍,

认识到阿卜耶伊以及苏丹与南苏丹边界沿线当前的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将第1990(2011)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联阿安全部队任务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15日,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还决定将第1990(2011)号决议第3段规定的联阿安全部队各项工作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5月15日;

2. 决定将第2024(2011)号决议以及规定由联阿安全部队为联合边界核查与监测机制(边界核监机制)提供支持的第2075(2012)号决议第1段所述联阿安全部队修订任务延长至2021年5月15日,还决定这将是最后一次延长任务期,除非双方采取第3段所述具体措施;

3. 认定双方应继续在标界方面取得可计量的进展,具体而言采取下列措施:

(1) 联阿安全部队和边界核监机制巡逻:获得长期许可,所有空中和地面巡逻实现充分行动自由,

(2) 边界核监机制队部:支持阿布库萨/温库尔队部投入运行,

(3) 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召开两次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会议,为边界核监机制提供明确指导,并确保会议结论得到广泛传播,

(4) 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双方按照在2020年10月28至29日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会议中作出的承诺,立即撤出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并将撤出情况通知联阿安全部队供核查,

(5) 过境走廊:根据2020年10月28至29日联合政治和安全机制会议的决定,立即落实过境走廊的重新开放,并与联阿安全部队一起核查这些走廊的运作和过境通行自由的情况,

(6) 标界:就标界讨论,包括在已签署协定框架内就有争议地区进行谈判,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举行两次标界联合委员会会议,

(7) 国家监测员:维持国家监测员的部署,以参加边界核监机制的业务活动;

4. 将核定兵力上限维持在3550人,直至2021年5月15日;

5. 将核定警力上限维持在640名警务人员,包括148名单派警察和3支建制警察部队,联合国采取必要步骤,依次部署更多警察,以达到640名核定警力上限,表示打算随着阿卜耶伊警察局逐步得以建立并在整个阿卜耶伊地区进行有效执法而降低核定警力上限;

6. 再次请秘书长为联阿安全部队任命一名文职副首长,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增设更多文职工作人员,从而以符合2011年6月《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定》、包括符合关于设立阿卜耶伊警察局的协定的方式,进一步促进各方之间的联络及与各方的互动协作;

7. 表示失望的是,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继续阻碍联阿安全部队充分执行任务,要求两国充分支持联阿安全部队部署联阿安全部队人员,包括在不受部队人员国籍影响的情况下迅速为他们发放签证,表示严重关切苏丹政府没有及时发放签证以支持对联阿安全部队任务至关重要的人员,包括警察;

8. 敦促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依照第2518(2020)号决议为联阿安全部队在任务区包括阿同尼机场的基地安排提供便利,并提供必要的飞行许可,指出使用阿同尼机场将减少联阿安全部队的运输费用和后勤挑战,便利该部队的医疗后送、公务旅行及空中货运需求,增加人道主义通行并加强联阿安全部队人员的安全保障,还促请所有各方充分遵守《部队地位协定》规定的义务;

9. 敦促在建立双方商定的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方面继续取得进展;

10. 鼓励非洲联盟、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和秘书长特使继续协调努力,为阿卜耶伊建立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并实现阿卜耶伊地位的政治解决,还鼓励联阿安全部队与非洲联盟、非盟高级别小组和秘书长特使就和解、社区宣传及政治和平进程等方面进行协调,再次请秘书长与有关各方协商如何加强非洲之角问题特使的作用,以支持上述努力;

11. 敦促继续努力在实地最终确定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的中线,重申该边界安全区的中线绝不妨碍边界目前和今后的法律地位,不妨碍目前就有争议和有主权主张的地区进行的谈判,也不妨碍边界标界;

12. 特别指出,1990(2011)号决议第3段规定的联阿安全部队保护平民的任务包括采取必要行动,在平民随时可能遭受人身暴力威胁时对其进行保护,无论这种暴力来自何方,为此着重指出,根据联阿安全部队的任务规定、《联合国宪章》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法,维和人员有权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包括必要时使用武力,保护遭受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强调指出联阿安全部队高级领导层必须继续进一步参与,以确保联阿安全部队所有部门和各级指挥系统都妥善了解联阿安全部队保护平民的任务及各自的相关职责、接受有关培训并参与履行这些任务和职责;赞扬联阿安全部队在这方面的努力;

13. 谴责阿卜耶伊地区不时出现南苏丹安全部门人员,且有迪夫拉石油警察部队部署在那里,这些做法违反了2011年6月20日《协定》,谴责武装民兵进入该地区,重申要求南苏丹政府立即不带先决条件地将其安全部门人员全部调离阿卜耶伊地区,要求苏丹政府将迪夫拉的石油警察调离阿卜耶伊地区,还重申,根据有关决议,特别是第1990(2011)2046(2012)号决议,除了联阿安全部队和阿卜耶伊警察局外,阿卜耶伊地区不应有其他任何部队以及当地族群的武装人员;

14. 敦促两国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阿卜耶伊切实实现非军事化,包括视需要执行解除武装方案;

15. 重申联阿安全部队可根据第1990(2011)号决议的授权,按任务规定在现有能力范围内与2011年6月《关于阿卜耶伊地区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的协定》的签署方、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米塞里亚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进行协调,并根据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以前关于将该地区设为“无武器区”的决定,在阿卜耶伊地区收缴和销毁武器,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阿卜耶伊联合监督委员会、米塞里亚族群和恩哥克-丁卡族群及所有其他群体在这方面与联阿安全部队充分合作;

16. 欢迎联阿安全部队采取举措支持米塞里亚族和恩哥克-丁卡族及所有其他社群如地方和平委员会开展族群对话及作出努力,以加强族群间关系,促进阿卜耶伊地区的稳定与和解,邀请联阿安全部队利用适当的民事文职专长,与设在阿卜耶伊、由朱巴任命的行政当局、设在穆格莱德的米塞里亚行政当局和由喀土穆任命的行政当局协调,以维持稳定,促进族群间和解,便利流离失所者返回各自村庄,便利服务提供;

17. 敦促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采取步骤,在阿卜耶伊地区各族群间实施和促进建立信任措施,使妇女不论来自哪个地区都能在各个阶段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包括为此借助基层的和解进程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现行努力,并充分支持联阿安全部队努力促进族群对话,还敦促苏丹和南苏丹考虑支持联合国和非洲联盟帮助促进阿卜耶伊各方之间的对话,期待苏丹和南苏丹两国政府宣布的联合调查的结果,调查旨在追究2020年1月阿卜耶伊科洛姆地区暴力事件行为人的责任;

18. 表示关切地方和平委员会的领导层仍无妇女任职,确认朱巴任命的首席行政长官公开支持增强妇女权能,促请各方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包括参与各级族群间对话,以确保有一个可信和合法的进程,欢迎并鼓励联阿安全部队努力使妇女参与和平讨论;

19. 欢迎联阿安全部队与米塞里亚族和恩哥克-丁卡族密切协调,继续努力加强族群保护委员会的能力,以协助管理阿卜耶伊的法律和秩序方面的程序,同时确保嫌疑人和其他被拘禁者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待遇,并继续努力就这一问题与两国政府进行接触;

20. 促请各方在非盟委员会发布阿卜耶伊地区联合调查和查询委员会关于联阿安全部队一名维和人员和恩哥克-丁卡族最高酋长被杀事件的调查结论和建议后,予以全面配合,欢迎非盟和平与安全理事会在2015年3月24日对新闻界的谈话中请非盟委员会就这些结论和建议与各方进行接触,期待非盟委员会按传统领导人的商定意见,就恩哥克-丁卡族酋长遇害事件发布报告,并期待将该报告作为两个族群实现和解的基础,同时铭记促进阿卜耶伊地区稳定与和解的必要性;

21. 促请所有会员国,特别是苏丹和南苏丹,允许联阿安全部队所有人员以及公务专用的设备、给养、用品和其他物资,包括车辆、飞机和零配件,能够自由、不受阻碍和快速进出阿卜耶伊和在整个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通行;

22. 要求有关各方根据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法,允许所有人道主义人员依照人道、公正、中立和独立等联合国人道主义援助指导原则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碍地接触需要援助的平民和出于工作需要而进出所有相关设施;

23. 欢迎得到驻苏丹和驻南苏丹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支持的阿卜耶伊联合国联合方案倡议;

24. 鼓励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继续协助联合国地雷行动处(地雷行动处)进行部署,以确保行动自由,并协助在阿卜耶伊地区和非军事化边界安全区探明和清除地雷;

25. 强烈敦促各方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违反其他适用的国际法侵害平民包括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并将这类侵权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绳之以法;

26. 秘书长确保对侵犯践踏人权行为进行有效监测,包括涉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行为以及其他侵害虐待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再次促请苏丹政府和南苏丹政府为此与秘书长充分合作,包括迅速向有关联合国人员发放签证;

27. 秘书长根据第2242(2015)2538(2020)号决议设法增加联阿安全部队中妇女人数,确保妇女在各级和所有职位上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根据第1325号决议执行性别平等主流化计划,促请联阿安全部队在妇女和儿童保护方面保持适足专长;

28. 欢迎秘书长采取积极举措以建立联合国维和行动绩效文化标准,回顾安理会在第2378(2017)2436(201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确保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业绩数据来改进特派团行动,包括用于作出关于部署、补救、遣返和奖励的决定,重申安理会支持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来评价所有参与和支助维和行动的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以促进有效和全面执行各项任务,该框架应纳入以明确和妥善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的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杰出表现予以奖励和表彰,促请联合国按第2436(2018)号决议所述将此框架适用于联阿安全部队;

29.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阿安全部队所有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向安理会充分通报该部队在这方面的进展,强调指出需依照第2272(2016)号决议预防此类剥削虐待行为,改进指控处理办法,敦促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包括对所有人员进行审查,进行部署前和在岗提高认识培训,并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在发生此类行为时全面追究本国涉案人员的责任,包括为此而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及酌情由联阿安全部队及时调查指控,追究行为人责任,并在有可信证据表明部队存在普遍或整体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时将部队遣返回国;

30. 注意到秘书长努力确保联合国在该区域的各特派团,包括联阿安全部队、联合国南苏丹共和国特派团(南苏丹特派团)、非洲联盟-联合国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达尔富尔混合行动)、联合国苏丹过渡时期综合援助团(联苏综合援助团)以及秘书长非洲之角问题特使相互密切合作;

报告及磋商

31. 秘书长与苏丹、南苏丹和埃塞俄比亚政府以及相关利益攸关方举行联合磋商,讨论联阿安全部队撤出战略,为该部队负责任的缩编和撤出制定备选方案,并至迟于2021年3月31日提出报告,详细说明这些备选方案,这些备选方案应优先考虑生活在阿卜耶伊的平民的安全保障,并考虑到该地区的稳定,而且应包括一个不受2011年相关协定执行情况限制的联阿安全部队负责任地缩编和撤出方案;

32. 表示打算结合苏丹和南苏丹之间以及各自国内的近期政治形势并根据第31段所述联合磋商的结果,要求对联阿安全部队进行独立审查;

33. 秘书长至迟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一份书面报告继续向安理会通报联阿安全部队执行任务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 非洲联盟和非盟高级别执行小组就阿卜耶伊争端及苏丹与南苏丹边界问题的政治调解进行接触的状况,并就该区域向双方提供支持的最适当框架、结构或组织任务提出建议,以便在这些领域取得进一步进展,

• 非洲之角问题特使为支持非洲联盟和帮助双方建立阿卜耶伊临时行政和安全安排以及为实现阿卜耶伊地位的政治解决而作出的努力,

• 根据第3段采取的任何步骤的实施进展情况,

• 在增加警察、任命一名文职副首长、使用阿同尼机场和发放签证以支持执行任务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 按照第26段要求开展的人权监测的结果,包括关于侵犯践踏人权行为的信息、分析和数据,以及根据第27段采取的步骤,

• 概要介绍为改善特派团业绩和应对领导层失误、对任务执行成效产生负面影响的国内制约因素以及严苛的行动环境等业绩挑战而采取的行动;

3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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