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764号决议

2763(2024) 联合国安理会第2764(2024)号决议
S/RES/2764(2024)
2024年12月20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76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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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764 (2024)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0 December 2024

第2764(2024)号决议

2024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9823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重申承诺持续全面执行第1261(1999)1314(2000)1379(2001)1460(2003)1539(2004)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068(2012)2143(2014)2225(2015)2427(2018)2601(2021)号决议以及所有相关的主席声明,这些决议和主席声明有助于形成一个全面框架以处理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问题,

重申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为此重申致力于应对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广泛影响及其对持久和平、安全与发展造成的长期后果,

强调指出各国政府在为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提供保护和救济方面具有主要作用并负有主要责任,认识到加强这方面国家能力的重要性,

回顾武装冲突所有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义务,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附加议定书》规定的义务,

表示深为关切在一些局势中实地缺乏进展,冲突各方继续违反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问题的相关国际法规定而不受惩罚,强调必须有可持续的儿童保护能力,包括在联合国相关和平行动——亦即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任务——的过渡阶段,

认识到武装冲突对儿童的严重和长期影响,必须首先将儿童作为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受害者加以对待,并向他们提供可持续、及时和适当的重返社区援助,同时确保满足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女童和男童的具体需术,并消除其脆弱性,例如获得保健和心理支持以及以儿童最大利益为中心、可促进儿童福祉、有助于可持续和平与安全的教育方案;着重指出必须消除包括贫穷、匮乏和不平等在内儿童脆弱性的根源,促进全民教育,以防止和保护儿童特别是在武装冲突中免遭一切侵害和虐待,

认识到需要可持续的儿童保护能力,以终止和防止在冲突期间和冲突后环境中,包括在向或从联合国和平行动过渡的情况中,发生侵害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强调专职儿童保护顾问和专家在联合国和平行动中以及在儿基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基金和方案内根据各自任务授权,在监测、预防、报告和与各方对话,努力保护儿童方面发挥关键作用;欢迎和平行动部继续努力,按照联合国和平行动中保护儿童政策,将儿童保护纳入特派团的工作主流,

强调指出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在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履行任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必须促进联合国各伙伴在外地一级与国家政府、武装冲突各方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开展协作和对话,包括确保获得具体承诺和倡导建立适当应对机制,

又强调指出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和平行动负责人以及驻地协调员和儿基会作为监测和报告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国别任务组共同主席发挥关键作用,确保联合国持续开展儿童保护工作,并加强联合国各实体之间的协调,包括在向联合国特派团过渡前后,

确认地方领袖和宗教领袖发挥重要作用,公开谴责并推动终止和防止侵害虐待儿童行为,与各国政府、联合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支持曾与武装团体或武装部队有关联和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重返社区,并且提高民众认识,以免这些儿童被冠以污名,

1. 强烈谴责一切违反适用的国际法的行为,诸如武装冲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儿童及重新招募儿童入伍,杀害和残伤儿童,对儿童实施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绑架儿童,袭击学校和医院,武装冲突各方拒绝给予人道主义援助准入,以及其他所有违反国际法,包括违反国际人道法、人权法和难民法的行为,强烈谴责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践踏儿童人权的行为,要求所有相关当事方立即停止这些行为,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儿童;

2. 促请有关各方遵守对其适用的关于保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国际义务,以及其向秘书长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特别代表以及向儿基会和其他联合国机构作出的具体承诺,并在采取后续行动履行承诺时,酌情根据联合国和有关政府的合作框架,与联合国和平行动和联合国国家小组充分合作;

3. 强调指出必须追究武装冲突中所有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的责任,促请各国继续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为此努力加强国家问责机制,包括建设调查和起诉能力,确保及时将需对侵害虐待儿童行为负责者绳之以法并追究其责任,包括及时、有系统地开展调查和起诉并公布结果,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司法救助及其所需要的医疗和支助服务;

4. 促请各国和联合国将儿童保护纳入冲突预防、冲突局势和冲突后局势中旨在保持和平和预防冲突的所有相关活动主流;

5. 强调指出联合国和平行动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有责任根据各自任务授权,确保有效贯彻落实安全理事会决议,协调应对儿童与武装冲突的问题,开展监测,并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6. 确认联合国和平行动在保护儿童方面发挥着作用,特别是专职儿童保护顾问在将儿童保护作为贯穿各领域问题纳入其整个任务的主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包括牵头开展监测、预防和报告工作以及与各方对话,为此重申安理会决定继续将保护儿童的具体规定纳入联合国所有相关和平行动的任务授权,鼓励根据这些特派团的任务授权,向其部署儿童保护顾问;

7. 促请秘书长通过其特别代表以及联合国和平行动、和平行动部及政治和建设和平事务部的负责人,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驻地协调员和儿基会以及联合国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及儿童保护行为体进行协调,确保在筹备和延长每一个联合国和平行动期间,或在向或从联合国特派团过渡过程中,有系统地评估是否需要儿童保护顾问以及其人数和作用,确保以透明方式快速征聘和部署儿童保护顾问,且在任命后提供适当资源,并确保可持续地执行儿童与武装冲突任务;

8. 鼓励所有有关各方,包括会员国、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以及金融机构在铭记国家拥有相关自主权的同时,以及时、持久、充分的资源和资金,包括通过自愿捐助,酌情支持建立和加强国家机构和地方民间社会网络的能力,以倡导维护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尤其是脱离武装力量和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儿童的权益,对他们予以保护以及帮助他们重返社会和恢复正常生活,同时考虑到包括残疾儿童在内女童和男童的具体需求,并且支持建立和加强国家问责机制;

9. 强调指出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特别是非洲联盟在保护儿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非盟-联合国在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上的伙伴关系,确认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鼓励这些组织继续将保护儿童问题纳入其各级和平与安全工作的主流,还鼓励所有有关各方在区域和次区域和平支助行动或外地行动中,包括在联合国特派团的过渡情况中,加强保护儿童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及早确定包括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及国家机构在内能够在特派团缩编时为儿童保护、能力建设和培训举措提供支持的合作伙伴,并确定与联合国实地合作伙伴的协调机制;

10. 重申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与监测和报告国别任务组共同主席合作,根据其各自任务授权,在协调和领导联合国监测、核查和报告武装冲突局势中侵害虐待儿童行为的工作以及在与各国政府和冲突各方接触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包括在联合国特派团撤出或过渡期间,或在过渡后背景下;

11.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可行时让监测和报告机制编制满员,以便迅速通报所有侵害虐待儿童行为并对其作出有效反应,确保该机制收集和提交的信息是准确、客观、可靠和可核查的;

12. 促请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和平行动负责人根据各自的任务授权,确保所任命的儿童保护顾问得到培训并被纳入特派团规划和执行进程,包括在过渡背景下;

13. 呼吁加强联合国和平行动负责人、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办公室、监测和报告国别任务组共同主席以及相关政府/当局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儿童保护活动的连续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在特派团过渡或撤出时确保顺利且负责地移交特派团保护儿童责任,包括将核心儿童保护任务移交给联合国国家工作队;

1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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