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764號決議

2763(2024) 聯合國安理會第2764(2024)號決議
S/RES/2764(2024)
2024年12月2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6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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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764 (2024)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0 December 2024

第2764(2024)號決議

2024年12月20日安全理事會第982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重申承諾持續全面執行第1261(1999)1314(2000)1379(2001)1460(2003)1539(2004)1612(2005)1882(2009)1998(2011)2068(2012)2143(2014)2225(2015)2427(2018)2601(2021)號決議以及所有相關的主席聲明,這些決議和主席聲明有助於形成一個全面框架以處理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問題,

重申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主要責任,為此重申致力於應對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及其對持久和平、安全與發展造成的長期後果,

強調指出各國政府在為所有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提供保護和救濟方面具有主要作用並負有主要責任,認識到加強這方面國家能力的重要性,

回顧武裝衝突所有各方都必須嚴格遵守其根據國際法承擔的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兒童的義務,包括《兒童權利公約》及其《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以及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規定的義務,

表示深為關切在一些局勢中實地缺乏進展,衝突各方繼續違反關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兒童保護問題的相關國際法規定而不受懲罰,強調必須有可持續的兒童保護能力,包括在聯合國相關和平行動——亦即維持和平行動和特別政治任務——的過渡階段,

認識到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嚴重和長期影響,必須首先將兒童作為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受害者加以對待,並向他們提供可持續、及時和適當的重返社區援助,同時確保滿足包括殘疾兒童在內的女童和男童的具體需術,並消除其脆弱性,例如獲得保健和心理支持以及以兒童最大利益為中心、可促進兒童福祉、有助於可持續和平與安全的教育方案;着重指出必須消除包括貧窮、匱乏和不平等在內兒童脆弱性的根源,促進全民教育,以防止和保護兒童特別是在武裝衝突中免遭一切侵害和虐待,

認識到需要可持續的兒童保護能力,以終止和防止在衝突期間和衝突後環境中,包括在向或從聯合國和平行動過渡的情況中,發生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強調專職兒童保護顧問和專家在聯合國和平行動中以及在兒基會和聯合國其他機構、基金和方案內根據各自任務授權,在監測、預防、報告和與各方對話,努力保護兒童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歡迎和平行動部繼續努力,按照聯合國和平行動中保護兒童政策,將兒童保護納入特派團的工作主流,

強調指出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在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履行任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必須促進聯合國各夥伴在外地一級與國家政府、武裝衝突各方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開展協作和對話,包括確保獲得具體承諾和倡導建立適當應對機制,

又強調指出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合國和平行動負責人以及駐地協調員和兒基會作為監測和報告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國別任務組共同主席發揮關鍵作用,確保聯合國持續開展兒童保護工作,並加強聯合國各實體之間的協調,包括在向聯合國特派團過渡前後,

確認地方領袖和宗教領袖發揮重要作用,公開譴責並推動終止和防止侵害虐待兒童行為,與各國政府、聯合國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接觸,支持曾與武裝團體或武裝部隊有關聯和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重返社區,並且提高民眾認識,以免這些兒童被冠以污名,

1. 強烈譴責一切違反適用的國際法的行為,諸如武裝衝突各方招募和使用兒童及重新招募兒童入伍,殺害和殘傷兒童,對兒童實施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綁架兒童,襲擊學校和醫院,武裝衝突各方拒絕給予人道主義援助准入,以及其他所有違反國際法,包括違反國際人道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的行為,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踐踏兒童人權的行為,要求所有相關當事方立即停止這些行為,採取特別措施保護兒童;

2. 促請有關各方遵守對其適用的關於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國際義務,以及其向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以及向兒基會和其他聯合國機構作出的具體承諾,並在採取後續行動履行承諾時,酌情根據聯合國和有關政府的合作框架,與聯合國和平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小組充分合作;

3. 強調指出必須追究武裝衝突中所有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責任,促請各國繼續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為此努力加強國家問責機制,包括建設調查和起訴能力,確保及時將需對侵害虐待兒童行為負責者繩之以法並追究其責任,包括及時、有系統地開展調查和起訴並公布結果,確保所有受害者都能獲得司法救助及其所需要的醫療和支助服務;

4. 促請各國和聯合國將兒童保護納入衝突預防、衝突局勢和衝突後局勢中旨在保持和平和預防衝突的所有相關活動主流;

5. 強調指出聯合國和平行動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有責任根據各自任務授權,確保有效貫徹落實安全理事會決議,協調應對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問題,開展監測,並向秘書長提出報告;

6. 確認聯合國和平行動在保護兒童方面發揮着作用,特別是專職兒童保護顧問在將兒童保護作為貫穿各領域問題納入其整個任務的主流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包括牽頭開展監測、預防和報告工作以及與各方對話,為此重申安理會決定繼續將保護兒童的具體規定納入聯合國所有相關和平行動的任務授權,鼓勵根據這些特派團的任務授權,向其部署兒童保護顧問;

7. 促請秘書長通過其特別代表以及聯合國和平行動、和平行動部及政治和建設和平事務部的負責人,與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駐地協調員和兒基會以及聯合國相關機構、基金和方案及兒童保護行為體進行協調,確保在籌備和延長每一個聯合國和平行動期間,或在向或從聯合國特派團過渡過程中,有系統地評估是否需要兒童保護顧問以及其人數和作用,確保以透明方式快速徵聘和部署兒童保護顧問,且在任命後提供適當資源,並確保可持續地執行兒童與武裝衝突任務;

8. 鼓勵所有有關各方,包括會員國、聯合國各基金和方案以及金融機構在銘記國家擁有相關自主權的同時,以及時、持久、充分的資源和資金,包括通過自願捐助,酌情支持建立和加強國家機構和地方民間社會網絡的能力,以倡導維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尤其是脫離武裝力量和非國家武裝團體的兒童的權益,對他們予以保護以及幫助他們重返社會和恢復正常生活,同時考慮到包括殘疾兒童在內女童和男童的具體需求,並且支持建立和加強國家問責機制;

9. 強調指出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特別是非洲聯盟在保護兒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必須加強非盟-聯合國在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上的夥伴關係,確認在這方面取得的進展,鼓勵這些組織繼續將保護兒童問題納入其各級和平與安全工作的主流,還鼓勵所有有關各方在區域和次區域和平支助行動或外地行動中,包括在聯合國特派團的過渡情況中,加強保護兒童的能力,特別是通過及早確定包括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及國家機構在內能夠在特派團縮編時為兒童保護、能力建設和培訓舉措提供支持的合作夥伴,並確定與聯合國實地合作夥伴的協調機制;

10. 重申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與監測和報告國別任務組共同主席合作,根據其各自任務授權,在協調和領導聯合國監測、核查和報告武裝衝突局勢中侵害虐待兒童行為的工作以及在與各國政府和衝突各方接觸方面發揮核心作用,包括在聯合國特派團撤出或過渡期間,或在過渡後背景下;

11. 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可行時讓監測和報告機制編制滿員,以便迅速通報所有侵害虐待兒童行為並對其作出有效反應,確保該機制收集和提交的信息是準確、客觀、可靠和可核查的;

12. 促請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合國和平行動負責人根據各自的任務授權,確保所任命的兒童保護顧問得到培訓並被納入特派團規劃和執行進程,包括在過渡背景下;

13. 呼籲加強聯合國和平行動負責人、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辦公室、監測和報告國別任務組共同主席以及相關政府/當局之間的協調,以確保兒童保護活動的連續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在特派團過渡或撤出時確保順利且負責地移交特派團保護兒童責任,包括將核心兒童保護任務移交給聯合國國家工作隊;

1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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