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3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3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334号决议
1973年6月1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335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73年6月15日
第334(19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一九七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的秘书长报告书(S/10940及Corr.1)里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要维持塞浦路斯岛上的和平,仍然须要有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经同意:由于该岛现有的情况,在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五日以后,仍有继续保持该部队的必要,

还注意到该报告书里所述该岛现有的情况,

一、重申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一八六号决议(1964)、三月十三日第一八七号决议(1964)、六月二十日第一九二号决议(1964)、八月九日第一九三号决议(1964)、九月二十五日第一九四号决议(1964)、十二月十八日第一九八号决议(1964)、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二〇一号决议(1965)、六月十五日第二〇六号决议(1965)、八月十日第二〇七号决议(1965)、十二月十七日第二一九号决议(1965)、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第二二〇号决议(1966)、六月十六日第二二二号决议(1966)、十二月十五日第二三一号决议(1966)、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二三八号决议(1967)、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四四号决议(1967)、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四七号决议(1968)、六月十八日第二五四号决议(1968)、十二月十日第二六一号决议(1968)、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第二六六号决议(1969)、十二月十一日第二七四号决议(1969)、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第二八一号决议(1970)、十二月十日第二九一号决议(1970)、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九三号决议(1971)、十二月十三日第三〇五号决议(1971)、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五日第三一五号决议(1972)、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二四号决议(1972)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和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会议所表示的共同意见;

二、敦促关系各方力自克制积极利用当前的良好气氛和机会,继续坚决合作,加速努力,以达成安全理事会的目标;

三、再次延长依据安全理事会第一八六号决议(1964)建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驻扎塞浦路斯的期限,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为止,希望到那个时候,在最后解决方面已有足够进展,可以撤去或大量裁减该部队。


第1727次会议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中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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