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334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3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334號決議
1973年6月15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335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1973年6月15日
第334(197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注意到一九七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的秘書長報告書(S/10940及Corr.1)里表示: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要維持塞浦路斯島上的和平,仍然須要有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持和平部隊,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已經同意:由於該島現有的情況,在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五日以後,仍有繼續保持該部隊的必要,

還注意到該報告書裡所述該島現有的情況,

一、重申理事會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一八六號決議(1964)、三月十三日第一八七號決議(1964)、六月二十日第一九二號決議(1964)、八月九日第一九三號決議(1964)、九月二十五日第一九四號決議(1964)、十二月十八日第一九八號決議(1964)、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二〇一號決議(1965)、六月十五日第二〇六號決議(1965)、八月十日第二〇七號決議(1965)、十二月十七日第二一九號決議(1965)、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第二二〇號決議(1966)、六月十六日第二二二號決議(1966)、十二月十五日第二三一號決議(1966)、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二三八號決議(1967)、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四四號決議(1967)、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四七號決議(1968)、六月十八日第二五四號決議(1968)、十二月十日第二六一號決議(1968)、一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第二六六號決議(1969)、十二月十一日第二七四號決議(1969)、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第二八一號決議(1970)、十二月十日第二九一號決議(1970)、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九三號決議(1971)、十二月十三日第三〇五號決議(1971)、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五日第三一五號決議(1972)、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三二四號決議(1972)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會議和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會議所表示的共同意見;

二、敦促關係各方力自克制積極利用當前的良好氣氛和機會,繼續堅決合作,加速努力,以達成安全理事會的目標;

三、再次延長依據安全理事會第一八六號決議(1964)建立的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駐紮塞浦路斯的期限,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為止,希望到那個時候,在最後解決方面已有足夠進展,可以撤去或大量裁減該部隊。


第1727次會議以14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中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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