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4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4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49号决议
1994年10月1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50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10月15日
第949(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以前所有有关决议,并重申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号、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4月9日第689(1991)号和1993年5月27日第833(1993)号决议,特别是第678(1990)号决议第2段,

回顾伊拉克接受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第687(1991)号决议是停火的根据,

注意到伊拉克过去对其邻国的威胁和实际使用武力的事例,

确认伊拉克政府对其邻国的任何敌对或挑衅行动都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欣见为解决这一危机而作出的一切外交努力和其他努力,

决定阻止伊拉克对其邻国和联合国进行威胁和恐吓,

强调它认为伊拉克应对不履行本决议要求的严重后果负全部责任,

注意到伊拉克已申明愿意以积极的态度解决承认科威特的主权及其经第833(1993)号决议核可的边界的问题,但强调伊拉克必须以全面和正式的宪法程序,明确保证按照第687(1991)第833(1993)号决议的要求,尊重科威特主权、领土完整和边界,

重申各成员国保证科威特和伊拉克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重申其1994年10月8日的声明(S/1994/PRST/58),

注意到1994年10月6日科威特常驻代表关于1994年10月6日伊拉克革命指挥委员会声明的来信(S/1994/1137),

又注意到1994年10月10日伊拉克常驻代表的来信(S/1994/1149),其中宣布伊拉克政府决定撤出最近部署在朝科威特边境方向的军队,

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谴责伊拉克最近在朝科威特边境方向的军事部署;

2.要求伊拉克立即完成将最近部署到伊拉克南部的所有军队撤至原来的阵地;

3.要求伊拉克不再以敌对或挑衅的方式利用军事或任何其他力量威胁其邻国或联合国在伊拉克的行动;

4.因此要求伊拉克不在南部重新部署上文第2段所提的部队,也不采取任何其他行动加强其在伊拉克南部的军事能力;

5.要求伊拉克与联合国特别委员会充分合作;

6.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43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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