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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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 44年9月23日 解釋爭點告訴人誣告,檢察官應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資料來源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9 頁 相關法條 |
解釋文
编辑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不起訴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