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53号解释
← | 司法院释字第52号解释 | 司法院释字第53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1955年9月23日 |
司法院释字第5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 44年9月23日 解释争点告诉人诬告,检察官应对被诬告人为不起诉处分? 资料来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9 页 相关法条 |
解释文
编辑检察官发见原告诉人为诬告者,固得迳就诬告起诉,毋庸另对被诬告人为不起诉处分,但原告诉人对原告诉事件如有声请时,检察官仍应补为不起诉处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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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发见原告诉人为诬告者,固得迳就诬告起诉,毋庸另对被诬告人为不起诉处分,但原告诉人对原告诉事件如有声请时,检察官仍应补为不起诉处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