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17年)
銓敘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7年12月17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2月17日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2月17日 公布於民國17年12月17日 |
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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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第二條
-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部長一人,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三條
-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 一、秘書處。
- 二、登記司。
- 三、甄核司。
- 四、育才司。
-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四條
-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第五條
-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員登記事項。
-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事項。
第六條
-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第七條
- 育才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俸給審查事項。
- 二、關於年金及獎卹之審查事項。
- 三、關於公務員之補習教育及公益事項。
第八條
-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六條所列各款及第七條第一、第二兩款之復核事項。
第九條
- 銓敘部設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荐任,司長三人,簡任,科長、科員若干人,科長荐任,科員委任。
第十條
-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副部長、秘書長、各司長及有關係之各科長組織之。
第十一條
- 銓敘部處務規程另定之。
第十二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