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17年)
铨叙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7年12月1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12月17日 中华民国17年(1928年)12月17日 公布于民国17年12月17日 |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2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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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铨叙部掌理全国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务员及考取人员之铨叙事项。
第二条
- 铨叙部设部长一人,特任,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副部长一人,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三条
- 铨叙部置左列各处司及委员会:
- 一、秘书处。
- 二、登记司。
- 三、甄核司。
- 四、育才司。
- 五、铨叙审查委员会。
第四条
- 秘书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书收发保管及分配事项。
- 二、关于文件撰拟事项。
- 三、关于部令公布事项。
- 四、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五、关于会计庶务事项。
- 六、关于本部职员之进退纪录事项。
- 七、其他不属于各司主管事项。
第五条
- 登记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登记事项。
- 二、关于考取人员登记事项。
第六条
- 甄核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成绩之审查事项。
- 二、关于公务员任免之审查事项。
- 三、关于公务员升降转调之审查事项。
- 四、关于公务员资格审查事项。
第七条
- 育才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俸给审查事项。
- 二、关于年金及奖恤之审查事项。
- 三、关于公务员之补习教育及公益事项。
第八条
- 铨叙审查委员会掌关于第六条所列各款及第七条第一、第二两款之复核事项。
第九条
- 铨叙部设秘书长一人,简任,秘书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司长三人,简任,科长、科员若干人,科长荐任,科员委任。
第十条
- 铨叙审查委员会以副部长、秘书长、各司长及有关系之各科长组织之。
第十一条
- 铨叙部处务规程另定之。
第十二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