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78年)
← | 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76年) | 銓敘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78年1月6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8年(1989年)1月6日 中華民國78年(1989年)1月23日 公布於民國78年1月23日 |
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84年立法85年公布) |
|
第一條
- 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事項。
第二條
- 銓敘部設左列各司、室、會:
- 一、法規司。
- 二、銓審司。
- 三、特審司。
- 四、退撫司。
- 五、登記司。
- 六、總務司。
- 七、秘書室。
- 八、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三條
- 法規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人事政策、人事制度及人事法規之綜合規劃研究及審議事項。
- 二、關於人事制度資料之蒐集、編譯、研究事項。
-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規之職稱、職等審議事項。
- 四、關於各機關職務之歸系列等及其標準之審議事項。
- 五、關於人事機構設置及變更審核事項。
- 六、關於人事管理人員任免、敘級、敘俸、考核之審核事項。
- 七、關於人事管理人員工作督導及通訊會報事項。
- 八、關於公務員服務、差假事項。
- 九、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事項。
- 十、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第四條
- 銓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審查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審查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 四、關於公務員勛獎、激勵及懲處事項。
-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
- 特審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任免、陞降、遷調及轉調審查事項。
- 二、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敘級、敘俸及敘資審查事項。
- 三、關於司法、外交、主計、審計、警察、公營事業等人員考績、考成、考核及其他成績審查事項。
- 四、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六條
- 退撫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公務人員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審核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員撫卹審核事項。
- 四、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項。
- 五、關於公務人員養老事項。
- 六、關於公務人員福利事項。
- 七、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七條
- 登記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事項。
- 二、關於公務人員進修事項。
- 三、關於公務人力評估、調查及人才儲備事項。
- 四、關於公務員人事資料之蒐集、查證、登記、處理及統一管理事項。
-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解釋及其他事項。
第八條
-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部令發布事項。
- 二、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 四、關於事務管理及公產、公物保管事項。
- 五、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機要文件之處理、保管事項。
-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複核、彙呈事項。
-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 四、關於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 五、關於新聞發布、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 六、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 七、關於文書稽催查詢事項。
- 八、不屬於各司、會、室主管事項之分辦。
- 九、部長、次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
-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理關於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職務之歸系列等,重大獎懲疑義、人事人員任免、敘級、敘俸、儲備人員任用資格案件之複核,與其他重要銓敘事項之解釋及交議事項。
第十一條
- 銓敘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二條
- 銓敘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視察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四十七人至五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八十九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七人至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二十九人。
第十三條
-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次長、主任秘書、參事、司長、有關之副司長、主任、科長組成,政務次長為主席,部長並得指定專門委員若干人參加。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 銓敘部設法規委員會,以次長、參事、有關單位主管及部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以政務次長為主任委員,掌理有關法律及行政規章修(增)訂之審議及編纂事項。所需工作人員由部長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五條
- 銓敘部設電子處理資料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電子計算機之管理及運用有關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六條
- 銓敘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七條
- 銓敘部設會計室、統計室,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八條
-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九條
- 銓敘部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考試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由部長聘請專家學者或指定有關人員為委員。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條
- 銓敘部處務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二十一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