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0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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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290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01號解釋》
院解字第2902號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減刑辦法第一條但書所謂犯唯一死刑之罪者,係以法定本刑為標準,舊刑法所定唯一死刑之罪,既於該法有效期內判決確定,嗣後新刑法對於該罪之判罰縱有變更,仍應依該條但書規定,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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