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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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01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2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2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1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4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212、218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2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送審證件上之印信並非偽造,僅於文件內捏造事實者,如係捏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事實足生損害於證明之機關或個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

  (二)偽造學校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已見院字第二三三四號解釋。至偽造學校之印章,應分別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如與偽造畢業證書或證明書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

  (三)偽造學校畢業證書,並偽造教育部、省教育廳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之公印,加蓋其上者,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及同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以上三項,如送審時經發見其有犯罪嫌疑,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自應均予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