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3月1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70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在敵偽管轄範圍內,充任同業公會理事長及理監事一類職務之人,是否漢奸,應視其有無懲治漢奸條例所列之犯罪事實決之,不能為概括之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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