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5年3月1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70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在敌伪管辖范围内,充任同业公会理事长及理监事一类职务之人,是否汉奸,应视其有无惩治汉奸条例所列之犯罪事实决之,不能为概括之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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