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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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9日 |
來電所述情形,日人某乙之日常家用物品如係政府無須接收者,某乙自願給與某甲以清償保證債務,自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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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9日 |
來電所述情形,日人某乙之日常家用物品如係政府無須接收者,某乙自願給與某甲以清償保證債務,自非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