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5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4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73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情形,日人某乙之日常家用物品如系政府无须接收者,某乙自愿给与某甲以清偿保证债务,自非法所不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