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大學校組織法 (民國34年)

陸軍大學校組織法 (民國24年) 陸軍大學校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2月27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2月27日
1945年4月7日
公布於民國34年4月7日

中華民國 18 年 7 月 27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18 年 8 月 23 日公布
中華民國 19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6條
中華民國 19 年 12 月 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1 年 4 月 4 日 修正第4, 5, 16, 17條
中華民國 21 年 4 月 2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16條
中華民國 23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2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24 年 8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4 年 2 月 27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4 年 4 月 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17 日 廢止19條
中華民國 6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條

  陸軍大學校為研求高等兵學選拔品學才能優越之軍官入校,以養成現代戰爭之各級統率人才及幕僚。

第二條

  陸軍大學校隸屬於軍事委員會軍令部。

第三條

  陸軍大學校設左列各院系:
  一、兵學研究院。
  二、戰術系。
  三、機甲戰術系。
  四、空軍戰術系。
  五、後方勤務系。
  六、戰史系。
  七、軍制系。

第四條

  陸軍大學校設左列各處:
  一、教務處。
  二、編譯處。
  三、總務處。

第五條

  陸軍大學校之組織系統及編制,依附表之規定。

第六條

  陸軍大學校置校長一人,承軍事委員會軍令部部長之命,綜理校務。

第七條

  陸軍大學校置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

第八條

  各院系主任,以兵學研究院主任為首席,承校長教育長之命,研求各項學術之改進,及督導各該院系教育之實施。
  各院系副主任輔助主任處理各該院系事務。
  兵學教官及其他教官教授,任學術科之教導講授事務。
  研究員任教材之研究及編訂等事項。

第九條

  各處長以教務處處長為首席,承校長教育長之命,掌理校務之執行,並與各該院系切取聯繫,以配合教育之進展。

第十條

  陸軍大學校學員分左列各班次:
  一、正則班:現役中尉至少校級軍官,曾在國內外受養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齡在三十二歲以內,身體強健,思想純正,品學優良者。
  二、特別班:現役中校至少將級軍官,曾在國內外受養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齡在四十四歲以內,身體強健,思想純正,品學優良者。
  三、將官班:現役中將級以上之隊職軍官,或在中央機關現任陸軍中將主管副主管之軍官,並曾受國內外陸空軍軍官教育,而非陸軍大學校畢業者。
  四、各軍事學校戰術教官研究班:各軍事學校班團之現職軍官,曾在國內外受養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齡在三十五歲以內,身體強健,思想純正,品學優良,對於戰術具有能深造之才智者。
  陸軍大學校於必要時,得設參謀補習班及其他戰時增設之各班,其辦法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定之。

第十一條

  正則班與特別班之召集,先由部隊初試,申送軍事委員會軍令部覆試錄取之,將官班之召集,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指名召集之,各軍事學校戰術教官研究班之召集,由軍事委員會軍訓部辦理之,各班期之召集規則及教育綱領,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定之。

第十二條

  各班期教育期間,正則班與特別班為二年半,將官班為三個月至六個月,各軍事學校戰術教官研究班為八個月,參謀補習班為六個月至一年,但在戰時得依其情況增減之。

第十三條

  兵學研究院之研究員,由正則班特別班畢業學員中遴選指名召集之,研究期間為六個月至一年,其研究綱領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定之。

第十四條

  各班期學員及兵學研究員之階級,在修學及研究期間,仍照停年晉升。

第十五條

  學員修學期滿,經畢業考試及格者,各軍事學校戰術研究班之學員,呈請軍事委員會軍訓部分發任用,餘均呈由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分發任用。

第十六條

  兵學研究員研究結業後,應留本校或軍事委員會軍令部服務,未滿二年不得離職。

第十七條

  陸軍大學校得設教導部隊,以供學員實兵演習之用,其編組由校擬訂,呈請軍事委員會軍令部及軍政部核定之。

第十八條

  陸軍大學校設政法部會計室及人事科,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之。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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