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大学校组织法 (民国34年)
← | 陆军大学校组织法 (民国24年) | 陆军大学校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2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2月27日 1945年4月7日 公布于民国34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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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陆军大学校为研求高等兵学选拔品学才能优越之军官入校,以养成现代战争之各级统率人才及幕僚。
第二条
- 陆军大学校隶属于军事委员会军令部。
第三条
- 陆军大学校设左列各院系:
- 一、兵学研究院。
- 二、战术系。
- 三、机甲战术系。
- 四、空军战术系。
- 五、后方勤务系。
- 六、战史系。
- 七、军制系。
第四条
- 陆军大学校设左列各处:
- 一、教务处。
- 二、编译处。
- 三、总务处。
第五条
- 陆军大学校之组织系统及编制,依附表之规定。
第六条
- 陆军大学校置校长一人,承军事委员会军令部部长之命,综理校务。
第七条
- 陆军大学校置教育长一人,承校长之命,处理一切事务。
第八条
- 各院系主任,以兵学研究院主任为首席,承校长教育长之命,研求各项学术之改进,及督导各该院系教育之实施。
- 各院系副主任辅助主任处理各该院系事务。
- 兵学教官及其他教官教授,任学术科之教导讲授事务。
- 研究员任教材之研究及编订等事项。
第九条
- 各处长以教务处处长为首席,承校长教育长之命,掌理校务之执行,并与各该院系切取联系,以配合教育之进展。
第十条
- 陆军大学校学员分左列各班次:
- 一、正则班:现役中尉至少校级军官,曾在国内外受养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龄在三十二岁以内,身体强健,思想纯正,品学优良者。
- 二、特别班:现役中校至少将级军官,曾在国内外受养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龄在四十四岁以内,身体强健,思想纯正,品学优良者。
- 三、将官班:现役中将级以上之队职军官,或在中央机关现任陆军中将主管副主管之军官,并曾受国内外陆空军军官教育,而非陆军大学校毕业者。
- 四、各军事学校战术教官研究班:各军事学校班团之现职军官,曾在国内外受养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内,身体强健,思想纯正,品学优良,对于战术具有能深造之才智者。
- 陆军大学校于必要时,得设参谋补习班及其他战时增设之各班,其办法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定之。
第十一条
- 正则班与特别班之召集,先由部队初试,申送军事委员会军令部覆试录取之,将官班之召集,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指名召集之,各军事学校战术教官研究班之召集,由军事委员会军训部办理之,各班期之召集规则及教育纲领,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定之。
第十二条
- 各班期教育期间,正则班与特别班为二年半,将官班为三个月至六个月,各军事学校战术教官研究班为八个月,参谋补习班为六个月至一年,但在战时得依其情况增减之。
第十三条
- 兵学研究院之研究员,由正则班特别班毕业学员中遴选指名召集之,研究期间为六个月至一年,其研究纲领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定之。
第十四条
- 各班期学员及兵学研究员之阶级,在修学及研究期间,仍照停年晋升。
第十五条
- 学员修学期满,经毕业考试及格者,各军事学校战术研究班之学员,呈请军事委员会军训部分发任用,馀均呈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分发任用。
第十六条
- 兵学研究员研究结业后,应留本校或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服务,未满二年不得离职。
第十七条
- 陆军大学校得设教导部队,以供学员实兵演习之用,其编组由校拟订,呈请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及军政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 陆军大学校设政法部会计室及人事科,依各该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之。
第十九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