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大学校组织法 (民国34年)

陆军大学校组织法 (民国24年) 陆军大学校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34年2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45年2月27日
1945年4月7日
公布于民国34年4月7日

中华民国 18 年 7 月 27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18 年 8 月 23 日公布
中华民国 19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19 年 12 月 4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1 年 4 月 4 日 修正第4, 5, 16, 17条
中华民国 21 年 4 月 20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3 年 6 月 28 日 修正第16条
中华民国 23 年 7 月 1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24 年 7 月 12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24 年 8 月 9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4 年 2 月 27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34 年 4 月 7 日公布
中华民国 67 年 10 月 17 日 废止19条
中华民国 67 年 10 月 27 日公布

第一条

  陆军大学校为研求高等兵学选拔品学才能优越之军官入校,以养成现代战争之各级统率人才及幕僚。

第二条

  陆军大学校隶属于军事委员会军令部。

第三条

  陆军大学校设左列各院系:
  一、兵学研究院。
  二、战术系。
  三、机甲战术系。
  四、空军战术系。
  五、后方勤务系。
  六、战史系。
  七、军制系。

第四条

  陆军大学校设左列各处:
  一、教务处。
  二、编译处。
  三、总务处。

第五条

  陆军大学校之组织系统及编制,依附表之规定。

第六条

  陆军大学校置校长一人,承军事委员会军令部部长之命,综理校务。

第七条

  陆军大学校置教育长一人,承校长之命,处理一切事务。

第八条

  各院系主任,以兵学研究院主任为首席,承校长教育长之命,研求各项学术之改进,及督导各该院系教育之实施。
  各院系副主任辅助主任处理各该院系事务。
  兵学教官及其他教官教授,任学术科之教导讲授事务。
  研究员任教材之研究及编订等事项。

第九条

  各处长以教务处处长为首席,承校长教育长之命,掌理校务之执行,并与各该院系切取联系,以配合教育之进展。

第十条

  陆军大学校学员分左列各班次:
  一、正则班:现役中尉至少校级军官,曾在国内外受养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龄在三十二岁以内,身体强健,思想纯正,品学优良者。
  二、特别班:现役中校至少将级军官,曾在国内外受养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龄在四十四岁以内,身体强健,思想纯正,品学优良者。
  三、将官班:现役中将级以上之队职军官,或在中央机关现任陆军中将主管副主管之军官,并曾受国内外陆空军军官教育,而非陆军大学校毕业者。
  四、各军事学校战术教官研究班:各军事学校班团之现职军官,曾在国内外受养成教育一年半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以内,身体强健,思想纯正,品学优良,对于战术具有能深造之才智者。
  陆军大学校于必要时,得设参谋补习班及其他战时增设之各班,其办法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定之。

第十一条

  正则班与特别班之召集,先由部队初试,申送军事委员会军令部覆试录取之,将官班之召集,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指名召集之,各军事学校战术教官研究班之召集,由军事委员会军训部办理之,各班期之召集规则及教育纲领,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定之。

第十二条

  各班期教育期间,正则班与特别班为二年半,将官班为三个月至六个月,各军事学校战术教官研究班为八个月,参谋补习班为六个月至一年,但在战时得依其情况增减之。

第十三条

  兵学研究院之研究员,由正则班特别班毕业学员中遴选指名召集之,研究期间为六个月至一年,其研究纲领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定之。

第十四条

  各班期学员及兵学研究员之阶级,在修学及研究期间,仍照停年晋升。

第十五条

  学员修学期满,经毕业考试及格者,各军事学校战术研究班之学员,呈请军事委员会军训部分发任用,馀均呈由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分发任用。

第十六条

  兵学研究员研究结业后,应留本校或军事委员会军令部服务,未满二年不得离职。

第十七条

  陆军大学校得设教导部队,以供学员实兵演习之用,其编组由校拟订,呈请军事委员会军令部及军政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陆军大学校设政法部会计室及人事科,依各该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之。

第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