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总稽查司应将其报告提交给国家元首,由国家元首将其提交给下议院。
  • 第二款 任何有关州账目或根据州法律行使职权的任何公共机关账目的报告副本,应提交给该州的统治者或州元首,由其提交给立法议会。[1]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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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总督”改为“州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2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1. 第一百一十二A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