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九A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六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马来西亚法令》第四部的规定(含有实施该法的临时和过渡规定)应像是包含在本宪法中一般具有效力,且,无论该法令如何修正,在本宪法中仍应相应地继续生效;而且,本宪法的规定,尤其是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E条应随着《马来西亚法令》第四部相应地生效。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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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1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原文“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E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H条”字句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E条”。——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6年9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