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9A/1963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二篇:通则和杂项 第一百五十九A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6年9月19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六十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3 |
- 《马来西亚法令》第四部的规定(含有实施该法的临时和过渡规定)应像是包含在本宪法中一般具有效力,且,无论该法令如何修正,在本宪法中仍应相应地继续生效;而且,本宪法的规定,尤其是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E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一H条应随着《马来西亚法令》第四部相应地生效。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1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